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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协议的关注点.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73010 上传时间:2024-06-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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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协议的关注点 自2023年5月1日后全面实行营改增,营改增后对公司的变化有很多,本位威您介绍营改增后协议的关注点。 营改增对公司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朴变化,它对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协议管理、钞票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积极运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限度地运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协议管理是公司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重要介绍营改增后公司协议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 协议签订时应当审核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协议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本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也许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协议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估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助于节约成本、减少税负,达成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协议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规定要高于本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规定,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辨认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辨认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积极提供应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协议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公司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并且对公司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假如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涉及在协议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假如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协议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协议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协议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公司也许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协议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导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协议义务列入协议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公司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协议中增长“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协议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补偿责任,并且必须明确不能免去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此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规定,协议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补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品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假如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假如协议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协议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献规定“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互相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品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付款方、货品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假如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协议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品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送信息。假如货品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协议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协议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品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假如货品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协议的解决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协议,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协议条款修订的过程中也许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楚,也许存在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协议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长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协议条款上没有具体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协议价格,也许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协议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假如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协议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协议方签订相相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协议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修改协议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协议中应当约定协议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解决 1、协议标的发生变更,也许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协议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协议变更假如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协议增长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长,很多公司的业务也许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协议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可以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公司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公司在实行过程中不能简朴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当从多个角度,分析公司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阅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 营改增后各项政策都发生了改变,公司应当进一步学习,严格自查,才干对协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把控,从而为公司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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