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合作经营xxx食品有限公司(暂定)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作事务顺利执行,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约定
第一条 本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和谐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第二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作经营范围为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品牌下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字号为“xxx”。
第四条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无合作人提出终止合作的,则继续经营,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作人的一致批准,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二、合作人出资
第五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以钞票出资和技术入股方式,出资方式:
1、甲方:(1)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钞票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
(2)以技术入股,占总股份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钞票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钞票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钞票投资占总股份的 %,技术入股占总股份的 %。
以上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合作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人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人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利润分派及亏损承担
第六条 利润分派按照各合作人股份比例进行分派。
特别注明:第一个火锅店利润分派时,以技术入股的(即甲方),先分派净利润的 %后,剩余利润按各合作人占股比例进行分派。
第七条 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平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八条 火锅店开业的前3个月不进行利润分红,第4个月开始进行利润分红,流动资金应保证在 万元以上,月底结算时,流动资金局限性 万元时,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 万元时,在当月将超过的部分进行全额分红。
第九条 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作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作人指定的账户。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分派。
第十条 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因素对外形成债务的,一方面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局限性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各合作人按照股份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作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四、合作事务执行
第十二条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人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在其他合作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有损其他合作人利益的,由执行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合作人一致推选乙方担任合作事务执行人。
第十四条 执行人的职责
合作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主持合作人的平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人利润分派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方案;
5、制定合作人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长合作人出资的方案;
8、每月并不定期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人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人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人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占股51%的合作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作事项的平常经营及财务、人事均由总经理或合作事务执行人进行统一分派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人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人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人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技术股
1、甲方拥有的技术入股,对相应的技术部分承担责任;
2、技术股占股只参与利润分派并拥有投票权,追加投资时,技术股占比部分不需出资,资产分派时不参与资产分派,为保护技术股持有人利益,技术股应分派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3、技术股不能退股,该技术股的技术应至少由2人以上掌握(人员由甲方指定),并且必须将该技术(涉及配方及操作流程)以书面的形式备案保管;
4、技术股的技术所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提供该技术的,应由掌握技术的此外一人继续提供技术;若掌握技术的2人均不能继续提供技术时,则该技术的书面备案应立即向所有合作人公开,并由合作人共同决定解决方案。
5、甲方不得将该技术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提供,一经查实存在以上情况,甲方必须向合作人公开该技术、并不再拥有技术股权,甲方所持有的技术股按出资比例分派给合作人,参与了技术泄漏的合作人,均不具有分派资格。
第十八条 合作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方可执行:
1、处分合作人不动产;
2、改变合作人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以合作人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5、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6、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7、合作人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8、合作人增长对合作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填补亏损;
9、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严禁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严禁:
1、严禁合作人在签订该协议起五年内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批准外,严禁合作人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4、严禁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项目,导致损失按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条 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人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人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人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他合作人。
第二十二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人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第二十三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人导致损失;
3、执行合作人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四条 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批准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人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人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未到退伙期限的,可由其他合作人共同协商是否收取违约金,一经确认后,退伙人将无条件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出资金额;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人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管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的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合作项目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公司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公司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人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的解散
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人解散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七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拟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时,应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人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涉及医疗、伤残补贴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人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人法》而导致合作人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关于严禁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5、出现以上违约的,可由其他合作人共同协商是否收取违约金,一经确认后,违约人将无条件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出资金额。
第二十九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作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均为各合作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作人各方提交的文献、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三十条 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献及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献的原提供方批准,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规定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方,征得他方批准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以合作项目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融资或者需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需变更字号、经营范围、重要营业场合事项的,实行合作人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合作人应当退伙并进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作人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除外。合作人认为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决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召开全体合作人大会,形成书面的决议,并按决议执行。
五、增资、减资
第三十四条 经各合作人一致批准,合作人可以增长资金投入或者减少资金投入,原则上按原始投资比例进行增减资;不能一致批准的,由投票决定,投票决定产生结果后,合作人应无条件执行,不执行或无能力执行的,应视为退伙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合作人变更投资金额的,利润分派及债务承担按照变更后的占股比例进行解决。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合作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出资的,按照其未出资的数额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作事务执行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忠实及勤勉的管理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合作财产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其他合作人有权利向合作事务执行人索赔。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其未出资的资金额为基准计算,每日承担违约金0.5%。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派。
七、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补充约定。约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锅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连同本页(条)共计九页(四十三条),连续页加按各方骑缝手印,协议内容以加按协议各方手印页码上的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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