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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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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2—82 第十二篇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实行日期:1 9 8 2 年 10 月 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2 北 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简称配电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有关大跨越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进行。 第1.0.2条 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凡所使用的器材及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 第1.0.4条 配电线路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高压电器篇”、“接地装置篇”、“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等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时,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第1.0.7条 配电线路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器 材 检 验 第2.0.1条 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 第2.0.2条 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裸铝绞线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不应锈蚀。 第2.0.3条 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 采用黑色金属制造的金具零件应热镀锌。 第2.0.5条 金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船体压板与导线接触面应光滑; 三、遇有局部锌皮剥落者,除锈后应涂刷红樟丹及油漆。 第2.0.6条 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 第2.0.7条 金具上的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采用的防松装置应镀锌良好、弹力合适、厚度符合规定。 第2.0.8条 绝缘子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瓷件与铁件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严禁使用硫磺浇灌的绝缘子。 第2.0.9条 瓷件在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第2.0.10条 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内外壁厚度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按规定支点放置检查时,不应出现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超过0.2毫米,,长度不应超过1/3周长;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 第2.0.11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裂缝等缺陷,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章 电 杆 基 坑 第3.0.1条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5%;垂直线路方向不应超过50毫米; 二、转角杆:位移不应超过50毫米。 第3.0.2条 基坑底使用底盘时,坑底表面应保持水平,底盘安装尺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杆两底盘中心的根开误差不应超过30毫米; 二、双杆的两杆坑探度高差不应超过20毫米。 第3.0.3条 电杆埋设深度在设计未作规定时,按表3.0.3所列数值: 电杆埋设深度表 表3.0.3 注:遇有土质松软、流沙、地下水位较高等情况时,应做特殊处理。 第3.0.4条 杆上变压器台的电杆在设计未作规定时,其埋设深度不宜小于2.0米。 第3.0.5条 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卡盘上口距地面不应小于0.5米; 二、直线杆: 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应在线路电杆左、右侧交替埋设; 三、承力杆: 卡盘埋设在承力侧。 第3.0.6条 电杆组立后,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每回填500毫米应夯实一次。 第3.0.7条 回填土后的电杆坑应有防沉土台,其培设高度应超出地面300毫米。沥青路面或砌有水泥花砖的路面不留防沉土台。 第3.0.8条 采用杆立杆,电杆坑留有滑坡时,滑坡长度不应小于坑深,滑坡回填土时必须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台。 第3.0.9条 采用现浇基础、岩石基础的工程,应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 81)进行。 第四章 电 杆 组 立 第4.0.1条 电杆起立前顶端应封堵良好。 第4.0.2条 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在规定部位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应按钢圈对齐找正,中间留2~5毫米的焊口缝隙。如钢圈有偏心,其错口不应大于2毫米; 四、焊口符合要求后,先点焊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点焊所用焊条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焊条相同; 五、钢圈厚度大于6毫米时,应采用V型剖口多层焊接,焊接中应特别注意焊缝接头和收口的质量。多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收口时将熔池填满。焊缝中严禁堵塞焊条或其它金属; 六、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度不应小于表4.0.2规定:   表4.0.2 七、焊缝表面应以平滑的细鳞形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无拆皱、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的陷槽,并不应有裂纹。基本金属的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毫米,当钢材厚度超过10毫米时,不应大于1.0毫米,仅允许有个别表面气孔; 八、雨、雪、大风时应采取妥善措施后,方可施焊。施焊中杆内不应有穿堂风。当气温低于-2 0℃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100~120℃,焊后应使温度缓慢下降; 九、焊完后的电杆其分段弯曲度及整杆弯曲度均不得超过对应长度的2/1000,超过时,应辖断重新焊接。 第4.0.3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可将钢圈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与氧化层除净,先涂刷一层红樟丹,干燥后再涂刷一层防锈漆处理。 第4.0.4条 电杆立好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毫米;电杆的倾斜不应使杆稍的位移大于关个杆梢; 二、转角杆应向外角予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一个杆梢; 三、终端杆应向拉线侧予偏,紧线后不应向拉线反方向倾斜,向拉线侧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一个杆梢。 第4.0.5条 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下列规定数值: 一、双杆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50毫米; 二、迈步:30毫米; 三、两杆高低差:20毫米; 四、根开:±30毫米。 第4.0.6条 线路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单横担应装于受电侧;90度转角杆及终端杆当采用单横担时,应装于拉线侧。 第4.0.7条 横担安装应平整,安装偏差不应超过下列规定数值: 一、横担端部上下歪斜:20毫米; 二、磺担端部左右扭斜:20毫米。 第4.0.8条 带叉梁的双杆组立后,杆身和叉梁均不应有鼓肚现象。叉梁铁板、箍与主杆的连接牢固、局部间隙不应大于50毫米。 第4.0.9条 导线为水平排列时,上层横担距杆顶距离不宜小于200毫米。 第4.0.10条 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空隙; 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 单螺母不应少于2扣; 双螺母可平扣。 三、必须加垫圈者,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 第4.0.11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者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者由下向上。 二、平面结构: 1、顺线路方向者: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 2、横线路方向者: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 3、垂直方向者:由下向上。 第4.0.12条 瓷横担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垂直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10毫米; 二、水平安装时,顶端应向上翘起5~10度,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毫米; 三、全瓷式瓷横担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第4.0.13条 同杆架设的双回路或多回路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0.13所列数值: 10千伏线路与35千伏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同杆架设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毫米) 表4.0.13 第五章 拉 线 安 装 第5.0.1条 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与电杆的夹角不宜小于45度,当受地形限制时,不应小于30度; 二、终端杆的拉线及耐胀杆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三、拉线穿过公路时,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 四、采用绑扎固定的拉线安装时: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形环; 2.钢绞线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2毫米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不应小于表5.0.1所列数值; 3.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2毫米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为: 五股及以下者,下缠150毫米,花缠250毫米,上缠 缠绕长度最小值 表5.0.1 100毫米。 4.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紧密,缠绕长度:三股线不应小于8 0毫米,五股线不应小于150毫米。 五、采用VT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固定的拉线安装时: 1.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得损伤导线;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有可靠固定。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不宜超过400毫米; 4.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时,其尾线端的方向作统一规定; 5.UT型线夹或花蓝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蓝螺栓应封固。 第5.0.2条 采用拉桩杆拉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桩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杆长的1/6; 二、拉桩杆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15~20度; 三、拉桩坠线与拉桩杆夹角不应小于30度; 四、拉桩坠线上端固定点的位置距拉桩杆顶应为0.25米、距地面不应小于4.5米; 五、拉桩坠线采用镀锌铁线绑扎固定时,缠绕长度可参照表5.0.1所列数值。 第5.0.3条 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用作拉线时股数不应少于三股,其单股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绞合应均匀、受力相等,不应出现抽筋现象。 第5.0.4条 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拉线不应有过松、过紧、受力不均匀等现象。 第5.0.5条 埋设拉线盘的拉线坑应有滑坡(马道),回填土应有防沉土台,拉线棒与拉线盘的连接应使用双螺母。 第5.0.6条 居民区、厂矿内,混凝土电杆的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在断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米 第六章 导 线 架 设 第6.0.1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防止发生导线磨伤、断股、扭、弯等现象。 第6.0.2条 导线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据断重接: 一、在同一截面内,损坏面积超过导线的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7%; 二、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般; 三、导线出灯笼,直径超过1.5倍导线直径而又无法修复; 四、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6.0.3条 导线截面损坏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17%时,可敷线补修,敷线长度应超出缺陷部分,两端各缠绕长度不于100毫米。 第6.0.4条 铝绞线磨损的截面在导电部分截面积的6%以内,损坏深度在单股线直径的1/3之内,应用同金属的单股线在损坏部分缠绕,缠绕长度应超出损坏部分两端各30毫米。 第6.0.5条 导线磨损的截面,在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以内,可不作处理。 第6.0.5条 导线连接前应清 除 表面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二倍,连接部分线股不应有缠绕不良、断股、松股等缺陷。 第6.0.7条 导线采用钳压接续管进行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导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口尺寸,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三、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毫米,导线端头绑线不应拆除; 四、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2%;大于2%时应校直; 五、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六、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 、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油漆。 导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口尺寸 表6.0.7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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