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工资福利退管各项业务及政策
一、工资
(一)工资套改
内容: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新参公事业单位工资转型、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职务工资主要体现责任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资历、职务和工作实绩,每个级别设若干个级别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组成。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是基本工资的主体部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体现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
政策:渝府发[2006]132、133、134号。
(二)工资晋升
内容: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晋升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职称(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变动。
正常晋升:1.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每二年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每五年一次滚动晋升级别工资。2.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每年增加一次薪级工资。
职务(岗位)变动:1.公务员: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如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如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2.事业单位:(1)岗位工资:岗位变动后,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2)薪级工资: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政策:渝府发[2006]132、133号,渝人发[2007]49、50、71、196号。
(三)工资确定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及转正定级工资确定;国家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工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或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转正定级后实行定级工资。具体见附表1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1.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2.试用期满工资:考核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其他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政策:渝人发[2007]155、210号,渝办发[2008]326号。
二、规范津补贴等
(一)机关
政策:九龙坡纪委[2007]134、135、136、137号。
规范津贴补贴具体问题的处理:
1.区人力社保局邱晓东局长2008年1月18日《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关于加班补贴的问题: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关于规范机关单位加班补贴、特殊岗位值班补贴和驾驶员出车补贴的通知》(九龙坡财政﹝2008﹞78号)。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占70%,按月发放,其中农村学校设立农村教师;津贴,每人每月100元,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同步规范津贴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政策:渝办发[2009]114号、渝人社发[2009]47号、九龙坡府办发[2009]107 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占60%,其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的部分(占基础性的40%)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同步规范津贴补贴。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政策:渝办发[2010]160号、渝人社发[2010]100号、九龙坡府办发[2010]193 号。
(四)事业单位过渡性补助
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渝人社发[2009]46号)。
三、福利
(一)各类假期管理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的管理。具体见附表2
政策: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人事部令[2008]第9号,渝人发[2008]61号,渝人发[1999]16、17 号,渝人发[2002]180号、渝人发[2005]106号、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二)死亡有关待遇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渝人发[2002]144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函[2004]334号、渝府发[2004]63号、渝财社[2006]129号 、渝人发[1997]64号、渝人发[1997]65号、渝人发[2008]57号。 具体见附表3
四、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内容:对因工受伤或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
政策:渝府发[2004]63号
五、退休人员管理及待遇落实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科级及以下退休人员“两个待遇”的落实。
(一)退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5.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退休(职)费计发(比例)
按工作年限计算退休费比例,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计发退休费;干部、工人退休时,当月工资照发,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退休费:35年以上,90%;30—34年,85%;20—29年,80%;10—19年,70%;公务员不满10年,50%。
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20年以上,70%;10—19年,60%;不满10年,50%。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政策
1.中、小学教师,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2.曾经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100%计发;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95%计发。
4.作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15%。
以市(省)委、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名义召开的会议授予(1990年以后中央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双学标兵” 等荣誉称号的,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获得一次前述荣誉称号者,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两次及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其中,高级专家获得一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
以中央军委名义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15%。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获得一次前述荣誉者,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两次及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荣誉称号的,退休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5%。
5.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退休后,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
政策:国发[1978]104号、渝府发[2006]134号、渝人发[2006]144号、《公务员法》、渝委发[1999]47号、劳人险[1982]、人函[1996]295号、渝府发[2000]103号、渝府发[2005]103号、《重庆市人口与计生条例》、九龙坡委发[2001]46号、九人发[2002]54号、九龙坡人事[2008]273号、274号。
六、病退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鉴定及退休。
政策:渝人发[1996]15号、渝府发[2002]79号。
七、 工资统发
内容:统一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政策:渝人发[1998]116号、渝人发[2002]62号。
八、工资统计
内容:按照市布置开展年度工资统计。
第二章工资福利退管工作应掌握要点
一、基本信息采集
(一)出生年月
(二)参工时间
(三)工龄(工龄间断、合并计算)
(四)最高学历
(五)大专以上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
(六)现任职务层次
(七)前一级职务层次
(八)奖惩情况
(九)工作简历及职务变动情况
以上九项为在职人员。
(十)离退休人员
要素:出生年月、参工时间、离退休时间、工作年限、离退休时职务层次(现享受待遇层次)。
二、工资台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
要素:执行时间、变动原因、文件依据、工资变动情况、月增资额、考核年限起始时间(档次、级别、薪级)。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变动表
要素:离退休时审批的基本离休费、待遇变动情况。
(三)工资台帐的完善
在职人员:2006年7月工资套改审批表
离退休人员:2006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2006年7月以前离退休人员)
重新确定工资人员:2006年工改审批表、重新确定工资审批表
2006年7月以后退休人员:2006年工改审批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一、工资套改
(一)单位人员信息采集(单位)
(二)人社局审核
(三)工资套改并申报(单位)
(四)审核审批
二、工资正常晋升
(一)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
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填写《按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一份→审核审批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填写《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花名册》、《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汇总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一式一份→审核审批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填写《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表 》、《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一份→审核审批
(四)工资确定
主要为三大类型:1.新招录聘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人才);2.国家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3新调入工作人员(引进人才)。
基本程序:人社局审核档案(基本信息)→人社局确定职务(职称)→人社局确定工资→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一式一份→人社局审核审批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的审批
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或火化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死亡时工资情况材料、遗属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遗属生活苦难补助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人社局审核后出具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通知单;人社局审核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
申报材料:事故伤害报告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个人申请书(一份手写)、医院诊断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受伤的原因及经过)、单位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为在职、在编、在岗人员)、调查笔录(主管部门或人社局进行调查)。
申报材料齐全后,提交区人社局办公会研究通过,予以认定后,随即办理认定手续。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人社局和单位核实出生年月→人社局行文通知单位→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报批表》(一式二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变动表》→人社局审批并核算基本退休费。
组织部行文通知单位→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报批表》(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变动表》→组织部审批、人社局核算基本退休费。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鉴定及退休审批
本人申请→单位申报→人社局审核→统一组织体检→根据体检结果报区鉴定委员会通过→同意病退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材料以人社局文件要求填报。
(九)工资统发
单位使用软件形成上报数据→编办审核编制→人社局审核工资>财政局审核拨款→银行代发到个人银行工资卡
每月24日前报数据,人社局审核汇总。每月有人员变动的,应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统发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
附表1:
新录(聘)用人员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学历
公务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人员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见习期(初期)工资
见习期(初期)满后的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执行标准
金额
级别及档次
金额
管理岗位
未评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薪级
金额
初中毕业生
570
办事员
340
27-1
290
570
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
13级 550
1
80
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办事员
340
27-2
316
590
2
91
大专毕业生
655
科员
380
26-2
347
655
5
125
本科毕业生
685
科员
380
25-2
380
685
12级 590
7
151
双学士学位、六年以上学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科员
380
25-3
408
710
9
181
硕士学位研究生
770
副主任科员
410
24-3
446
770
11
215
博士学位研究生
845
主任科员
480
22-1
461
845
10级 680
14
273
录(聘)用前已
参加工作的人员
试用期比照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确定
试用期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已明确岗位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及期满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分类
机关
事业
学徒期
技工
普工
半年
570
570
熟练期
技工
1年半
590
590
普工
半年
590
590
熟练期满
技工
高中、中专以下学历
初级工1档 500+125
技术工五级 545
1级薪级 70
大专以上学历
初级工2档 526+125
技术工五级 545
2级薪级 80
普工
高中、中专以下学历
普工1档 610
普工 540
1级薪级 70
大专以上学历
普工2档 634
普工 540
2级薪级 80
附表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一览表
名称
文件依据
假期时间
待遇
备注
婚假
渝人发[1999]1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个工作日(晚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另给路程假
工资照发,奖金单位定,路费自理
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初婚
不含节假日
丧假
渝人发[1999]16号
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均有丧假
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
人事部令[2008]第9号
渝人发[2008]61号
5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年)
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
15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从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次月起享受,《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事假
渝人发[2005]106号
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不超过)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
5日以下,基本工资照发 6日起按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应先以本人年休假冲抵
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
探亲假
渝人发[2002]180号
30天(探配偶)
20天(探父母,未婚一年一次,已婚四年一次)另给路程假
基本工资照发,按规定报销路费或部分路费
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享受
含节假日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渝人发[2007]57号
女:90天(可产前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生一个增加15天;晚育增加20个工作日)
男:7个工作日(护理假,晚育者享受)
基本工资照发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附表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有关待遇一览表
名称
文件依据
补助对象
待遇标准
备注
丧葬费
渝人发[2002]144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00元
发给家属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
一次性
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函[2004]334号
渝府发[2004]63号
渝财社[2006]129号
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遗属
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
54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因工死亡)
80个月基本工资(烈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渝人发[1997]64号
渝人发[1997]65号
渝人发[2008]57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包括父(夫)、母(妻)、子女、弟妹
居城镇,235-260元/人、月
居农村,200-225元/人、月
1937年7月6日前参工,400元/人、月
1949年9月30日前参工,345元/人、月
补助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确定其遗属是否享受;
“农转非”的遗属不享受;
计发其父母的困难补助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此表仅供参考,以文件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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