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未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复检不合格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单业务受理资料齐全施工单位准备监督检验报检所需资料检验部门安排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审查相关资料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完毕,自检合格施工单位与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检验时间施工单位提交现场检验前所需资料实施现场检验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到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受检单位申请复检不齐全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电梯监督检验检验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方便相关单位,现将电梯监督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2、 1)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方可到我院申报监督检验,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并提交相关资料(依据相应的电梯检验规程提供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前台报检时须提交的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电梯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电梯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2)现场检验时的条件确认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
3、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包括电梯启制动时)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和底坑)应整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应有电梯施工单位的2名以上持证专业人员配合检验;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如不符合上述
4、规定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同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3)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4) 对检验人员开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填写到通知书回执联,连同整改报告等见证
5、材料一并送交我院,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如相关单位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或经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电梯将判定为不合格。凡超出规定的整改时限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本次检验终止,受检单位需重新申请检验。 5)在检验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凭缴费的发票或者相关凭证领取检验报告。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
6、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我院将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6)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7)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8)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事项,可在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网站中的信息公开栏进行查询。电梯定期检验流程图未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不齐全符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单业
7、务受理资料齐全使用单位准备定期检验报检所需资料检验部门安排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审查相关资料检验人员联系受检单位确认现场检验时间实施现场检验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到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受检单位申请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不符合通知相关单位提交资料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电梯定期检验检验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方便相关单位工作,现将电梯定期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事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
8、请/受理单。实施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给予协助,维保单位应当至少派2名持证专业人员到场配合。 2) 使用单位在前台报检时须提交的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维保单位自检报告电梯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同时进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须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最近一次电梯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电梯司机证(若须提供)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维保单位需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及电梯维护保养及检查的记录。上述证件为复印件则应当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使用单位应进行
9、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保单位应认真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和自检工作。4)现场检验时的条件确认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包括电梯启制动时)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和底坑)应整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应有电梯安装/
10、维修保养单位的2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同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5)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
11、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6)对检验人员开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填写到通知书回执联,连同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一起送交我院,检验人员在接到整改回复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如相关单位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或经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未按要求整改的,电梯将被判定为不合格。凡超出规定的整改时限未申报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本次检验终止,受检单位需重新申报检验。 7)在检验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凭缴费的发票或者相关凭证领取检验报告。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我院将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8)逾期不报检或经告知后仍不及时履行报检手续的受检单位,我院将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9)有关检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事项,可在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网站中的信息公开栏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