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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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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 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 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 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 3.1委任适用对象 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 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 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4.中层干部聘、任考核 4.1考核方法为年度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以任期届满考核为主。 4.1.1考核内容。着重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考核。 4.1.2考核方式 4.1.3年度考核。结合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责任目标考核进行。 4.1.4任期届满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4.2结果运用 4.2.1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续聘或连任的重要依据。 4.2.2通过考核,对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直至降职或调整。 5.对中层干部的解聘、解职 5.1中层干部应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质,对工作要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有如下情况的,予以解聘、解职: 5.1.1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5.1.2对本单位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5.1.3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5.1.4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5.1.5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5.1.6不服从公司安排,对单位政策抵制,拒绝落实的。 5.2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调任、借调、出国、退休(职)或辞职等情况,属自动解聘、解职;若工作需要者,须经任前考核程序合格者,重新聘任或委任。 5.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本办法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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