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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规范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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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员工行为规范(修订版) 收件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公司各部门 发件人:人力资源/行政部 日 期:二00五年六月十日 适用范围:副总经理级以下的公司员工 内 容: 为规范员工行为,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促进优秀企业文化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违纪类别及处罚 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及性质、程度不同,分为轻微、较严重、严重违纪三类。对违纪行为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辞退或开除的处理。其中,三次/项轻微违纪视为一次较严重违纪,两次较严重违纪视为一次严重违纪。严重违纪者等同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保留辞退或开除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重违纪者将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二、行为规范及违纪分类 (一)轻微违纪 第一条 着装整洁,仪表大方,并保持洁净,衣扣整齐,不敞胸露背。男士不得留长发(前不过眉,侧不过耳)、长须;不穿奇装异服,女士不得浓妆艳抹和有怪异发型,不留长指甲,女士忌穿薄、露、透,忌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无领T恤、无袖衫、睡衣(裤)等。不戴有色眼镜,鞋、袜如有破损,应于第二日修补好或更换。 上班期间,员工必须穿工作服上班(新进员工一周后领取工作服),员工在车间必须按要求穿防尘工衣、工鞋,戴防尘工帽,穿着防尘衣、防尘鞋、防尘帽不得到车间外乱走。 加班期间,管理技术人员可不穿工作服。 着装要求: 夏装:管理技术人员穿衬衣,自配深色西裤(女士可自配深色西裙);其余人员穿T 恤,自配西裤。 冬装:管理技术人员中男士要求配浅色衬衣打领带,女工可自配深色西裤或西裙;其余人员自配西裤。 若天气处于季节交替时期,如穿冬装,按冬装的要求着装;如穿夏装,按夏装的要求着装。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二条 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将其放入上衣口袋,应佩戴在左胸或挂于胸前。员工平时应妥善保管工作卡,不得遗失。如有损坏,满一年可免费更换,不足一年的需交工本费5元。如遗失,一年内补办一次罚款15元,补办第二次罚款30元,三次及以上按50元/次计算,所得罚款扣除成本后纳入福利基金。 员工离职时应将工作卡交回人力资源/行政部注销,否则按遗失处理。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三条 在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保持安静、和谐、不大声说话、高声喧哗,不嬉笑打闹。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四条 在车间,物品使用后应立即放于规定位置,严格遵守现场区域划分和标识管理。 班前、班后应搞好清洁、安全工作,关好电源、门窗。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内部局域网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按规定使用电脑。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六条 禁止在办公室、会议室、车间或其它禁烟区吸烟。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七条 非工作或接待需要,不得在午休或工作时间饮酒。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的标准扣罚。 第八条 自觉搞好个人卫生,维护工作场所(厂区)的环境卫生,保持桌椅、柜面、设备干净,不乱扔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九条 参加会议时,不迟到,不早退,员工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需请假,需部门经理和会议主持人同时批准方可。手机应开到振动或关机,非工作需要不在会议期间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在讨论时积极参与。 违反此项规定,迟到、早退参照《考勤制度》的规定处理。违反其余事项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十条 外出办事时应填写《外勤/出差申请单》,并向主管领导说明,否则不予放行。私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下班时应关闭电脑(主机、显示器)、空调、关灯(办公室房间),注意节约用电。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的标准扣罚。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爱护园区内的公共及绿化设施,不高空抛物,不乱丢杂物,不乱动消防设施。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的标准扣罚。 第十三条 宿舍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经室长指出仍不改正者,按5元/次的标准扣罚。 第十四条 宿舍员工应注意安全,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关好门窗,不乱丢烟头,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不在宿舍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及以上的标准扣罚,造成他人损失的,按全额赔偿。如给公司或他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视为严重违纪。 第十五条 禁止在正常就餐时间到宿舍就餐,残余果皮、零食应放入垃圾篓内,不得倒入厕所和下水道。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十六条 禁止谈恋爱的员工在宿舍内有任何亲密行为,给宿舍其他员工造成不便。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得再在异性房间出入,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违反此项规定,视情节按10元/次的标准扣罚。 第十七条 员工在就餐时,不得将不吃或吃剩的食物丢弃在餐桌下面,以便于食堂清洁。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十八条 晚上十点以后,必须调低电视、收音机、音响的音量,不得高声喧哗或引吭高歌。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十九条 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听收音机、MP3、随身听、玩手机、翘腿等),不看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书报杂志,不串岗聊天,不打电脑游戏,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不发与工作无关的邮件,不能带早餐和零食到车间、办公室食用,不接待私人来访,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二)较严重违纪 第一条 上班时(含加班)不打瞌睡。 违反此项规定,按2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二条 上班时不得利用公司办公电话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车间一线员工及QC禁止在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违反此项规定,按5元/次的标准扣罚;给公司造成费用的,另外支付。 第三条 办公用品及文件资料摆放整齐,机密文件不得摆放在台面(当事人不在座位时);离开电脑超出15分钟,应锁定计算机或关机。 当事人不在座位,机密文件摆放在台面的,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违反此项其余规定,按5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员工下班后,不得将重要文件(财务资料、客户资料、采购资料、薪资资料等)、技术资料(书籍、杂志及可公开资料除外)摆放在桌面上。 未经经办人同意,除直接上级外,员工不得随意翻阅他人的文件(含电脑资料)。 各部门(特别是采购部、营业部、财务部)已过期的报价单、对帐单或其它含有金额的合同或资料,不得作为回收纸再次利用,应及时销毁。 违者给予10元/次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及违反次数,给予加倍处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者,将视为严重违纪。 第四条 员工应服从公司或部门的加班要求,否则按旷工论处。所有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加班工资的员工)晚上或周日加班,不仅进办公室前需在保安室登记,加班结束后也需在保安室登记,并在加班结束后通知保安及时锁门。 在加班过程中,未经许可禁止翻阅他人文件或资料。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五条 不做如下损公(人)利己的事 (1) 将办公室或公司的物品拿回家/宿舍使用; (2) 用公司的邮资寄送私人信件; (3) 用公司的电话拔打私人长途电话; (4)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利用公车处理私事; (5) 剽窃别人的功劳,据为己有; (6) 由于工作关系,赠送或接受贵重礼物、现金; (7) 破坏公共设施、用品、设备却不承认; (8) 说服同事将自己犯错的事实匿而不报。 违反此项规定,涉及到财物的,除退回不当所得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违反次数,给予10元/次/项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六条 员工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及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不得玩忽职守、借故拖延、相互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违反次数,给予10元/次/项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不提倡员工之间发展恋爱关系,具恋爱关系的员工在公司所在的工业园区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包括宿舍)不得有搂肩、搭背、牵手等亲密行为。 员工之间,如因恋爱关系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其中一人必须辞职,不辞职者,公司将予以辞退;如给工作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因为恋爱关系,引起当事人一方或多方的极端行为,如打架、跳楼、自残、自杀、行凶、杀人等,一概与公司无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因恋爱关系造成财产、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影响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 第八条 禁止公司员工留宿外来人员、非公司在职员工(含亲属),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批准,可留宿一晚,并收取床位费20元(纳入福利基金)。 违反此项规定,按50元/晚的标准扣罚。 第九条 非经公司允许,禁止在宿舍内接大功率电器和烧煮食物。 违反此项规定,按2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造成损失的,按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十条 员工应妥善保管宿舍公物及娱乐设施(如电视、乒乓球台、门窗、床铺、卫浴设备等),不得损坏,如因员工疏忽或恶意破坏,由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费用(修理或更换),并视情节给予10元/次/项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十一条 物品放行需凭放行条方可运出公司,否则不予放行。 违反此项规定,按10元/次/项的标准扣罚。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将视为严重违纪。 第十二条 自觉按公司及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流程及操作方法进行作业,不越级汇报,不得违反《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作业,不野蛮操作设备,服从上司的正常工作指令。 遇不明或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10元/次/项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降职、降薪,乃至开除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不打听、泄露工资、奖金等机密事宜,不传递小道消息,不拨弄是 非,挑拨离间,保持正常、良好的同事关系。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10元/次/项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或有意泄露机密事宜者,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及危害程度、违反次数,给予10元/次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礼貌待客,如发生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三)重度违纪 第一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或在外进行业务活动时,应不卑不亢,力求高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对下属或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经查证确有其事者; (2)贪污 (3)以权谋私 (4)泄露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的机密资料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除扣除不当所得外,另给予200元/次/项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二条 公司可为目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提供宿舍,员工应服从人力资源/行政部的安排。员工离职时,对宿舍及床位的使用权即行终止,最迟可于离职手续办妥后的第二日离开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提出其它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将按100元/天的标准收取床位费(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禁止公司员工赌博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情节特别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严禁打架、斗殴,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予以开除。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员工不服从上司正当安排。 在公众场合或有客户在场时公然顶撞上司。 第六条 禁止员工在宿舍、厂区携带利器和管制刀具,如:大的水果刀、砍刀、匕首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其它 第一条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二条 员工应在公司规定的就餐时间到食堂用餐,否则,食堂可不予提供。 附:正常就餐时间: 早餐:7:20-7:55 中餐:12:00—12:55 晚餐:17:30—18:15 夜宵:21:30—22:00 一点宵夜:1:00—1:30 第三条 周末或节日公休需用餐的员工请自觉在保安室登记,未登记者,食堂工作人员将视为放弃就餐,可不予提供。 第四条 非业务原因,禁止公司员工带外来人员到公司食堂就餐。如需用餐,应先向人力资源/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否则按50元/次的标准收取费用。(扣除成本后,纳入福利基金) 第五条 年度请事假在7天以上(含),病假在30天以上(含)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取消员工当年的年终奖。 本规范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并有根据需要保持变动之权力。 签发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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