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代持协议书股权代持可能产生如下法律风险请予以注意: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合同编号:甲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建议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名义股东):身份证号:鉴于,甲方拥有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请如实完善该信息。股权,乙方为合法独立的自然人主体。甲方欲将前述股权中的XX %股权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权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一) 为明确代
2、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该股权。(二)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三)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建议补充约定乙方应当依据甲方书面指示代为行使如下权利。(四) 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
3、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代持股权(一) 代持股权: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的XX%委托乙方名义持有,该部分股权称作本协议的“代持股权”。(二) 代持股权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三)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权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对于“代持股权”仅有代持义务,在工商变更登记时无需支付甲方相关股权转让款。(四)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书面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如乙方存在前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
4、遭受的全部损失。三、股权收益权利(一) 代持股权项下的股权收益(含利润分红等各项收益),由甲方实际享有。(二)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三) 如公司将利润分红款汇入乙方账户或由乙方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该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应立即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四、其他股东权利(四)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五)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六) 鉴于甲
5、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一)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权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二)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三)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且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四)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6、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及时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的相应处置。(五)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六)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一) 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二) 乙方应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
7、利。(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权。(四)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真实意愿。(五) 如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它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它机构申请解封。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一) 自代持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二)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
8、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三)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四)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权。(五)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为了更加严谨,建议考虑增加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即甲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权按照甲方法定继承人的
9、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六)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权。(七)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权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15【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八、保密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权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九、仲裁与法律适用(一)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二) 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其他(三)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需补充,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16年 月 日签署于深圳_建议填写具体的行政区域。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