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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标准
为了严格控制旅差费的报销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差旅费用的管理,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必须由上级负责人批准。即:普通人员出差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总经理批准。目前可采用“云之家”审批或书面请批。
第二条 凡借款出差的,出差人员于出差结束后七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差旅费借款。逾期未归还借款,按借款资金超占用时间天数,每天5‰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生活补贴标准:
项目
目的地
报销标准
市内各区县
﹙含三县两区﹚
市外省内﹙含重庆﹚市、区、县级城市
成都及
重庆的城区内
省外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特区﹙不含成都、重庆﹚
住
宿
费
总经理
(含正、副职)
100
150
180
210
260
各部门负责人
(含正、副职)
80
120
150
180
220
普通管理员及员工
60
100
120
150
180
伙食补助
总经理
(含正、副职)
40
50
60
70
80
各部门负责人
(含正、副职)
40
50
60
70
80
普通管理员及员工
40
50
60
70
80
1、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另造表发放,住宿费凭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发票限额据实报销。
2、相同性别的两人出差,适用最高级别一人的住宿报销标准。
3、出差途中,因业务需要宴请或接受宴请,一律不报销当餐的伙食补助。
4、出差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按三餐计算,早餐20﹪、中餐50﹪、晚餐30﹪。上午12点﹙不含﹚以前出差的,当天的伙食补助报销中餐和晚返回的餐;上午12:00﹙含﹚以后出差的,当天的伙食补助只报销晚餐;上午12:00﹙不含﹚以前返回的,当天的伙食补助只报销早餐;上午12点以后下午6:00﹙含﹚以前返回的,当天的伙食补助报销早餐和中餐;下午6:00﹙不含﹚以后返回的,当天的伙食补助按三餐报销;出差当天返回的,按实际在外就餐的餐数报销伙食补助。
5、发生下列情况,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
⑴、随领导出差,由业务费列支生活费的;
⑵、到城区、物流港、开发区及河东新区范围内办事的。
6、 根据实际出差或实际在外工作的自然天数扣除当月发放的生活补贴。
7、参加各项会议、短训学习,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据实报实销;自行负责食宿的,按上述标准报销。
8、15天以上的长训学习,凡由组织单位统一提供住宿和就餐的(费用低于报销标准),按组织单位安排的收费标准报销费用,学习人员不得报差旅费;费用高于报销标准的,必须经副总及以上的领导同意后报销;不能提供住宿和就餐的,按上述标准报销。
9、出差无正规发票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10、各井场值班人员的伙食补助根据公司的规定按月发放,井场或公司提供住宿的,值班人员的住宿费不予报销;未提供住宿的,值班人员的住宿费按上述标准报销。
11、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当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
1、短途出差原则上乘坐有经营资质的客车。
2、长途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与轮船。
(1)只需白天乘坐火车的,副总及以上可乘坐软座,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座。夜间连续乘坐火车8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硬卧。
(2)乘坐轮船,副总及以上人员可乘坐三等以上的舱位(含三等舱),其他人员可坐三等以下的舱位(不含三等舱)。
(3)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均乘坐经济舱。一般员工需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部门负责人乘坐须经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方能报销。
3、出差人员在办事所在地,原则上只能报销当地公共交通车票,如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出差结束后应当向部门主管领导说明原因,报账时必须注明乘车线路。
第五条 出差返回后,出差人员于7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应齐全、正规的票据,先交所在部门领导核实签字,其次交综合办核实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最后报总经理审批,签批完备后将报销单交财务部出纳报销。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拟定: 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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