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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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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内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较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者造成停产15小时以上,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市级及以上)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重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或者造成停产5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相当(县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或者为火情事故,或者为爆燃事故,或者造成停产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局部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微伤,或者2人以上擦伤,或者造成停产3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5、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擦伤,或者造成停产1小时以下,或者3千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在半小时内向所属领导和有关部门(安监部、调度室。夜间报调度室)报告,而后由调度室向公司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报告,需要上报的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发生的车间或者部门必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设备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现场保护 1、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应立即通知安全监察部、调度室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监部同意,并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在夜间发生事故,因抢修或者恢复生产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实地查看现场作好记录。 第七条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第八条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第十条 凡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和性质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干部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构成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构成公司内部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同当地政府、安监局、公安、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重大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参加,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公司分管领导有关部门的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小事故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公司级领导参加时由公司级领导担任,公司级领导不参加时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 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第四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可以上岗作业的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对于有根据确定在本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够减轻有关领导的责任。 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严肃追究车间、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较小事故或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2、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50-2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200元。 3、较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10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5、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20000元,并给于撤职或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罚款2000-10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10000元,。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岗位技术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1000元以上的事故。 3、工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4、火情事故:凡厂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着火能够及时控制,未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燃烧现象事故。 5、爆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等的事故。 6、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7、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8、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工伤程度的界定 1、擦伤:由于钝器(略有粗糙)机械力摩擦的作用,造成表皮剥脱、翻卷为主要表现的损伤。可表现为抓痕、擦痕、撞痕、压痕、压擦痕等,损伤轻微,不需要就医治疗,工作不受限。 2、轻微伤:需要就医治疗,工作受到限制,损失工作日低于30天的失能伤害。 3、轻伤:需要就医治疗,工作受到限制,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者低于105日 ,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    4、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 5、死亡       第三十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而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经公司领导研究另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事故管理制度>和诚力(办)字【2009】010号文件《生产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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