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0、农业生物育种高技术专项资金介绍
(一)农业生物育种高技术专项资金概念
作物新品种培育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据测算,农作物新品种对提高我国作物生产能力的贡献率达35%以上。我国动植物育种经历了系统选育、杂交选育、理化诱变、杂种优势利用等发展历程,实现了品种矮秆化和杂交化二次重大技术突破,目前已进入常规技术与分子标记、转基因、细胞工程等现代育种技术有机结合的第三次突破阶段。专家认为,,我国已建立了一批与农业动植物育种有关的设施条件,在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水稻、小麦等作物生产缺乏优质品种,林果抗病虫能力和木材质量较低,蔬菜、花草和畜禽品种主要依赖国外引进。分子标记、转基因以及细胞工程等现代生物育种等关键技术尚不能满足我国产业发展的需求。二是产业化能力依然薄弱,限制了重大品种的产业化。三是我国种子行业缺乏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企业研发投入低,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尚未形成产业发展模式。四是产业结构发展不均衡,长期以来对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特种动植物等相关产业投入较少,而这些特色产业将是拓宽农业经营领域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生物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生物育种高技术专项将按照“强化自主创新,突出产业重点,发展龙头企业,培植生物农业产业”的总体思路,以现代生物育种技术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特色农业、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为重点,加强主要粮食作物、林木、动物等分子育种、主要经济作物转基因育种、主要园艺作物细胞工程育种等领域的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突破分子标记、转基因、细胞工程等生物育种技术及集成应用的瓶颈,形成高效生物育种技术体系;实施超级稻和功能型水稻、超级小麦和优质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产杂交转基因抗虫棉、高油大豆和油能兼用双低油菜、高产优质适合出口和加工的蔬菜、高产优质瘦肉型猪、优质肉用绵羊和绒山羊、优质高附加值水产类、高产优质高抗林木、高产优质果树花草等重要农作物、畜禽新品种的产业化,培育优势产业,构筑我国生物育种研发与产业化体系,显著增强我国生物育种领域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能力,大幅度提高我国生物育种研发和产业化水平,加速现代农业发展。
(二)农业生物育种高技术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规定、流程、格式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发改办高技[2012]6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生物育
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生物等先进技术向农业生产转移,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2007年-2008年期间实施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农业生物育种的现状及发展目标,以“培育农业生物新品种、实现产业化”为核心内容,开发新品种繁育技术,建立良种繁育产业化示范基地,加速新品种的推广应用。通过专项实施,培育一批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上中下游紧密结合,形成育、繁、推一体化的我国生物育种产业化创新体系。力争在我国基础较好的主要农林动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近期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重点领域为:
(一)重要农作物新品种。以高产、优质、多抗、高效、专用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与产业化为重点,择优支持超级稻、功能性专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高产多抗玉米、优质专用玉米、抗虫杂交棉、高品质棉、优质专用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设施蔬菜等新品种的产业化,促进具有显著特色的农作物良种繁育与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二)优质畜禽水产新品种。以优质、大宗畜禽、水产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化为重点,择优支持优质良种奶牛、瘦肉型良种猪、节粮型蛋鸡、优质肉鸡和淡水鱼、海水鱼类新品种的开发与产业化,促进优质畜禽水产良种繁育与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发展;
(三)重要林木新品种。以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生物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择优支持抗虫、抗旱、抗逆能力强的防护林、经济林、能源林、速生工业用材林新品种的开发与产业化,形成林木新品种繁育与产业化示范基地等。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生物育种专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的有效途径,也是整体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专项的实施,促进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新品种的选育及其产业化,培育和推广一大批高产优质多抗高效的突破性新品种,形成我国相应农业生物育种技术平台和新品种产业化基地;推动农业企业技术进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我国农业生物育种创新能力。
三、安排原则
为确保农业生物育种专项的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创新、优先示范,合理布局的思路,面向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新品种培育与产业化的重大需求,以优势技术和优势品种的产业化为重点,促进产业集聚,加强农业生物育种产业化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做好与相关投资项目的衔接,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农业生物新品种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注重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技术开发相结合。以提高农业生物新品种的经济性和形成产业化配套技术为核心,以农业生物新品种的选育、示范基地建设、新品种产业化等为主要内容,促进重点技术和产品的新突破,加速形成我国农业生物新品种的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
(三)促进产学研联合,项目的选择应注重依托我国特有资源和技术优势,重点扶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品种、技术等方面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社会投资发展农业生物新品种产业化,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相关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内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三)确定项目主要品种应结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的特色,选择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大、当地有代表性的品种,需是近期鉴定或取得新品种证书。对于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产、经营的项目,须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五)各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我委批准的生物产业基地申报项目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到5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在2007年3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生物 育种 专项 通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关于组织实施生物育种能力建设
与生产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升我国生物育种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决定自2012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目标
(一)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体系。择优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较强、育繁推一体化,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积极推动企业整合现有种业资源,创新种业发展模式,提升我国生物育种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显著提升企业的品种培育与产业化能力。创制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料、糖料,猪、牛、羊,水产等动植物突破性新品种40个以上。其中,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新品种累计推广5000万亩以上,棉花、油料、糖料新品种累计推广2000万亩以上,猪、牛、羊新品种累计推广1万头(只)以上,水产新品种累计推广50万亩以上。
二、专项支持原则
(一)坚持面向农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主产区优势,重点支持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棉花、油料、糖料等主要经济作物,猪、牛、羊与水产等主要畜禽新品种研发、产业化及推广。
(二)坚持以企业为导向,扶优扶强。支持企业自身形成较强研发能力,或与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强化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三)坚持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企业形成包括重大品种创制、良种繁育、产业化及销售等环节的育繁推一体化能力,促进育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种业产业链协同发展。
三、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一)设施条件统筹建设及应用。在现有资源基础上,面向区域农业发展需求,统筹建设或利用高水平规模化生物育种研发平台等,快速提升重要种质资源基因挖掘、分子育种、细胞育种、航天生物工程育种等新兴育种技术开发能力。
(二)重大新品种培育、产业化及应用推广。创制突破性育种新材料,选育高产、优质、多抗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料、糖料,猪、牛、羊,水产等动植物新品种,开展种子(仔、苗)工程化研究、试验、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业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行业优势企业。有一批已审定的新品种和一批正在开发的新品种;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15%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若主营业务为农作物,需具有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若主营业务为畜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需在2亿元以上;若主营业务为经济作物或水产,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对于新注册的产学研一体化企业,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
(三)企业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涵盖设施条件建设及应用,重大新品种培育、产业化及应用推广,未来可持续性等一揽子内容。其中,对于重大新品种产业化,申报时需附品种审定证书,若为转基因品种,则需另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与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起实质性长期合作关系,申报时需附合作协议、各方研发人员配比及工作机制、利益分享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报项目应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种养业良种工程等国家项目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六)所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
申报截止时间:专项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
附表1: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基本条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三)农业生物育种高技术专项资金申报时间、部门、流程
附表2:
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申报简表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编号*(由我委填写)
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
(3)注册资金
(4)组织形式
□国有控股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 □有限责任
□集体 □合伙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私营 □个体 □其它
(5)股权结构
(6)法定代表人
(7)总资产
(8)实收资本
(9)负债
主营业务描述
(10)产品/服务(不超过300字)
(11)市场(不超过300字)
经营与财务情况
过去两年发生
未来两年预测
2004
2005
2006
2007
(12)销售收入
(13)净利润
(14)上缴税金
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
(3)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4)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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