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依据湖北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xx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指各类动物检疫证明,检疫用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及上岗证等。 二、本制度适用于xx县境内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使用、保管和回收处理工作。 三、县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行计划订购,每年按时向市监督所申报。 四、县所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计划、领取、保管、发放、回收处理工作。 五、管理人员
2、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证、章、标志的领取工作,详细登记,领取(使用)单位人员、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实行专柜保管,同时按省要求实行微机化管理。 六、依法规范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局、县监督所和各乡镇派出的检疫机构拥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权,取得上岗资格的动物检疫员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权。 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回收处理制度,各类检疫证明存根及回收证明,由县监督所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为18个月以上,到时,对上述检疫证明实行定期销毁处理,处理时,按规定详细登|己造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人签字,并逐级上报。 八、捡疫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动物检疫岗位时,县监督所要收回其相关证件,按规定逐级上报上交。 九、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过程,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严禁将有关检疫证明交由非检疫人员出证。 2、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严禁伪造检疫结果,为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严禁买卖检疫证明或自行到异地借用检疫证明。 5、严禁发生检疫证章标志失盗或被损毁后,不向县监督所上报行为。 十、县监督所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第九条相关内容的出证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