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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基金管理办法草稿201611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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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划及监管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专项资金是商丹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宏观引导作用,资助处在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各种创新创业活动,实现以创新促进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目标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商丹园区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双创专项资金的起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以后每年按5%比例递增,由园区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资金实际支出规模不得超过管委会批准的总额。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需上缴园区财政,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条 双创基金管理遵循“园区引导、整合资源、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成立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的决定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园区双创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双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及年度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请,提出年度资金计划安排,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园区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商丹园区依法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不同特点,资金的支持方式可分为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四种方式。 (一)无偿拨款是指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本条所指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仪器设备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它相关费用。无偿拨款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融资担保是指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利用政府资金缓解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资信问题遇到的贷款难矛盾。担保资金用于企业一年期内的资金担保需求,最高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与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四)匹配资金是指对于列入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或企业,按国家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资助。匹配资金按项目资金规模的30%-50%给与补贴,匹配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申请扶持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及资助标准以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可以申请多个种类的项目资助,但只能获得一类资助。 第五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双创专项资金的申报,从上年度的10月份开始受理项目申报,下年度的3月底前下达双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办公室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按办公室制定的年度申请指南准备所需材料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为: (一)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办公室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二)办公室将资金计划报双创专项资金委员会审议并印发会议纪要; (三)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办公室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办公室与使用方签订双创专项资金的使用合同。 (五)双创专项资金使用方持双创专项资金委员会会议纪要、使用合同书到园区财政局办理相关用款手续 对上级部门、商丹园区管委会、双创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决定给予扶持的项目,按上述(二)、(三)、(四)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双创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双创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每半年向办公室报送《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度表》及相关文字资料。项目完成后应向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并附《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表》。 第十七条 获得双创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因故终止,企业应报办公室批准,提交项目终止的有关情况说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得双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考评,并逐步建立园区双创专项资金使用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双创专项资金获得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双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经费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给园区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办公室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园区财政每年安排双创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园区经发局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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