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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龙矿建职工教育培训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41765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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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我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必须贯彻“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体系,搞好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工作。第三条 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安全培训体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第四条

2、全体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公司人劳部是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设项目部级培训负责人和培训干事,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要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要详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区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三章 分类及要求第六条 安全资格培训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人员范围的

3、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文件规定:1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科(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1)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公司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及副经理;(2)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3)各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不在以上范围的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未参

4、加年度再培训的,证书作废;再培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然不及格者,证件由发证机构收回。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殊作业人员转岗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三、一般从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是指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该安全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第七条 职业资格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

5、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第八条 岗前培训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学位)层次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的培训新进入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按照要求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和公司见习及岗位实习培训。新入单位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农民工)接

6、受培训时间不少于四个月(井下参观、现场学习人员必须经培训、且有人员带领下方可入井),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第十二条 外出培训必须是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短期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或经公司培训负责人批准的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其他培训班。第十三条 计算机、英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计算机、英语等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其相关费用自理。第十四条 公司鼓励职工并督促不符合岗位学历要求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夜大、电大、职大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凡取得与所在岗位专业对口学历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定待遇。第十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由人劳部编制,批准下达的培

7、训计划,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第四章 措施及保障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第十七条 培训教师由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按授课时间发给讲课费,初、中、高级职称每课时讲课费为15、20、30元。第十九条 从事矿井建设的所有人员应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能上岗。职务工种变动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后方准上岗。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吊销证书: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和重

8、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生活费(35元/天),考试合格后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再培训时,按有关制度处理。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重新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停发工资外,培训期间每天交培训费50元,安全培训奖罚按照公司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本单位施工的外承包队的职工应同本单位职工一样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否则同本单位职工一样对待。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对培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职工教育,安全技术培训经费按国家制度提取,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外出培训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自学考试人员的费用和奖励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需外出培训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准外出培训。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相关制度到集团培训中心及时参加培训。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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