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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613民法》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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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3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7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邮电

2、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313)考研真题2005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415)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民法一、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10分)二、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10分)三、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0分)四、在受雇人侵权场合,雇主承担法

3、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10分)五、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15分)六、简述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联系与区别。(15分)七、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0分)八、试论诚实信用原则。(30分)九、案例分析(20分)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

4、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6分)(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6分)(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为什么?(8分)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民法一、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10分)答: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1)支配权的特征 绝对性。与请求权的相对性不同,支配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说除权利人外的所有人,因而是绝对的。排他性。支配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客体对应的权利主体是不相容的,一个支配权权利内容不能同时被两个支配权主体享有,同时禁止他人干涉和妨碍。直接支配性。与请求权不同,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用向义务人积极配合,便可实现其利益。(2)支配权的类型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

6、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属性存在争议,但更接近于支配权的独立、排他和绝对的特征,应属支配权权利类型。二、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10分)答:(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含义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

7、格尊严等。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一般人格权包含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

8、定利益。一般人格权优先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因此,要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其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我们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但这种界定由于建立在个体的价值观念之上,所以其范围会因此略有差异,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将无法消除。一般人格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个别人格权的渊源。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创造个别人格权的母权,新的人格权都是由此一般人格权中剥离而独立出来的。从法律逻辑上说,它要优先于特别人格权,这种关系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相类似。三、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0分)答:负担行为与处

9、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指仅发生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和契约;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需再有其他行为,便可以直接发生权利的变动;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须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事先权利变动。(2)生效条件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

10、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法责任。(3)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4)对公示的要求不同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四、在受雇人侵权场合,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10分)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1、的情况。雇主因受雇人侵权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俗称雇主责任,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2)受雇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损失。(3)受雇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补充】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规定,法律将各种雇佣关系统称为劳务关系,一方称提供劳务方,一方成接受劳务方。接受劳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与上同。五、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15分)答:(1)浮动抵押制度

12、的概念动产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浮动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在浮动抵押设立时抵押动产只是确定了是抵押人已有或将有的动产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是哪些动产还没有确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价值上来讲是浮动的。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直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事

13、由发生,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的时候,抵押人的处分权才受到限制。(3)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 方便企业融资,促进企业资金流转;不影响的正常经营活动;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缺陷,平衡抵押权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六、简述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联系与区别。(15分)答:委托合同是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种。(1)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联系委托合同是间接代理的基础。二者的现实特征均为受托人和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与第三人从事民事交易或其他活动,最后再将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或被代理人,被

14、代理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2)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 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学理上称为委托之债,属于民法典债权编的内容。间接代理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属于代理权授予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属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内容不同。代理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委托不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还包括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内容的中心不同。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代理以代理权为中心。在这种立法体例中,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不总是相伴而生。有时有委托无代理。七、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0分)答: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又称风险承担,是指

15、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1)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动产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确定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的民事立法就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不动产标的不风险负担的确定a就大陆法系而言,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不动产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相一

16、致。b对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2)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以下原则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

17、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若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虽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八、试论诚实信用原则。(30分)答: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

18、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地位。(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渊源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实信用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3)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

19、,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基本原则理论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有“帝王原则”之称。它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逐渐扩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各类法律主体都应当遵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指导具体法律条文制定,补充和解释具体法

20、律权利义务,弥补法律漏洞等重要意义。九、案例分析(20分)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1、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6分)答:电视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具体分析如下: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c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e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f电视厂6月6日发出的传真包含了订立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数量、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且有承诺的期限,可以看出其经相对人承诺对自己生效的意思,且符合要约的其他基本构成要件,因此该传真属于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6分)答:商场给电视机发回的传真不构成承诺。具体

22、分析如下:承诺的构成要件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b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依合同法规定,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是新要约,原有要约因新要约改变的内容不再有效。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改变了电视机的价格,属于对要约的实质变更,与原有电视机厂的要约内容不一致,因而不属于承诺,应视为新要约。(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为什么?(8分)答:电视厂与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依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电视机厂于6月9日当天回复

23、了商场的传真,但改变了其中提货地点条款,仍属新要约。商场于6月20日虽回复同意电视机厂的要约条件,但其回复时间已经超过电视机厂要约中规定的10天之内,承诺无效,电视机厂的要约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无效。综上所述,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关于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北京邮电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考试科目:民法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民事责任2财产流转关系3地役权4个人独资企业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l5分,共60分)1简述押金与定金的关系。2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3简述人身权的特征。4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24、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2试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3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邮电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考试科目:民法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2财产流转关系答:财

25、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货物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例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3地役权答: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具体特征如下: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

26、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仍应当与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4个人独资企业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体特征如下: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者即企业主对生产资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雇工经营在独资企业中,企业主不一定直接参加劳动,或者不是劳动的主要力量,需以

27、雇佣劳动力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力量或者主要力量。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独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一是有投资者申报的资金;二是有自己的名称;三是须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四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是有一套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5遗嘱继承答: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

28、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特征主要有: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押金与定金的关系。答:定金与押金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为不同的担保方式。(1)交付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的交付,或者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者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2)担保对象不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

29、往往是合同中的从给付。(3)法律对数额的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4)法律效果不同。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者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2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价值包括:(1)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表见代理人虽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此时在考虑本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善意第三人,及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不当威胁。(2)督促被代理人或本人妥善管理个人事务发生表见代理的事由多

30、为本人在代理关系终结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清理手续,或者对本人事务有所疏忽,所以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反面督促本人对个人事务更加关照。(3)维护交易安全、公平,保障交易秩序法律承认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对于被代方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的,承认表见代理。可见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根本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个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得到协调。3简述人身权的特征。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主要特征有:(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

31、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2)人身权的法定性。人身权的类型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可自由创设。(3)人身权的固有性。公民人身权是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应有内容,绝大多数人身权都是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那一刻就开始享有。(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人身权多表现为一定的人格利益,法律限制或禁止权利人进行经济交易。但若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经济赔偿。4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不存在过错而侵害他

32、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包括:(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行为。(2)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也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采过错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和采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不同侵权行为对行为人的过错和对过错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同。(3)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其中法定义务有三种:法定义务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具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履行义务。(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

33、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限于有形损害,也包括各种无形的损害等。侵权责任的形式又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5)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属于私法范畴,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答: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的效力包括:(1)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无需有形的履行行为,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受让人对让与人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

34、效后,让与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原有的法律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让与生效后,所转让的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让与人。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3)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a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b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c让与通知存在无效的原因时,当然无效,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d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表见让与的效力。表见让与是

35、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抗辩权的援引。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试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

36、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其具体表现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种类是否相同,用益物权之间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之间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也不能并存。(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

37、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3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答: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相关资料,是指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者惯例。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有:(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合同条款系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人手。现代法奉行表示主义,应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当事人之真意,不是指当事人主

38、观内心之意思,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在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订立的情况下,应采取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在双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以一个理性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理的客观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根本不根据双方的任何意图。(2)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原则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3)历史解释原

39、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符合于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首先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即给予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这种典型交易目的在每一类合同中是相同的,不因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合同的动机不同而改变。依据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解释,首先确定被解释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就可以锁定合同的性质、种类,进而确定出适用于被解释合同的法律规范。依据典型交易目的解释合同,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解释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当事人

40、订立合同的动机。(5)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者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按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北京邮电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考试科目:民法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外观设计2缔约过失责任3除斥期间4债务承担5地役权二、简答题(每题l5分,共60分)1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2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4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试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和

41、联系。2试述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3试述物权的公示原则。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邮电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考试科目:民法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外观设计答: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除应适于工业应用外,还应具有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外观设计应具有的具体特征有:必须与产品有关,二者具有不可分性;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为内容

42、;富有美感;适于工业上应用。2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际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43、。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对形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3除斥期间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具体特征如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与诉讼时效相比,除斥期间适用的范围比较窄。诉讼时效适用具有一般性;对除斥期间都没有一般性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少量有关法律条文中。这里所指的存续期间是预定的期间,即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自

44、始就有存续期间的限制。预定的期间是不能变更的,故属于“不变期间”。4债务承担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

45、担债务的现象。5地役权答: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具体特征如下: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仍应当与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二、简答题(每题15分,

46、共60分)1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答: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

47、,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2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答:普通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负盈亏,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

48、合伙的区别是:(1)设立条件不同 合伙人构成不同普通合伙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数目无上限;有限合伙则由2-50个合伙人组成,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和合伙名称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较普通合伙还应当对其内部活动事项、合伙事务执行等作出约定,普通合伙无此要求。有限合伙名称应当表明“有限合伙”字样。出资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外,还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没有限制;有限合伙中必须由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利润分配

49、不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无此限制。(4)合伙人权利不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合伙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则不可以。(5)合伙人入伙和退伙时承担的责任不同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解散情形不同有限合伙仅剩余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不存在

50、此种情形。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4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答: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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