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四
Xx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之
合同示范文本
第 1 页 共 284 页
合同编号:
目录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风险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风险承包)标前协议(示范文本) 29
借款协议(示范文本) 32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36
工程钢材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47
工程模板木方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58
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68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1
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92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02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144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64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三方协议 200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风险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内部承包合同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始终有效,如有变更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发送的信息、文件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丙方(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始终有效,如有变更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发送的信息、文件均视为丙方已经收到。
甲方为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力,控制成本,提高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所承接的由 (建设单位)发包的 项目实施内部承包。
乙方在仔细阅读、理解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询标纪要、补充协议等组成文件),并对该项目收益前景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愿意以自负盈亏的风险承包模式对该项目实施内部承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该项目的内部承包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遵照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开工日期:
1.4 竣工日期:
1.5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1.6 建筑面积:
1.7 签约合同价(大写):
第二条 内部承包范围与承包目标
2.1 承包范围与内容:
2.2 质量目标:
2.3 进度目标:
2.4 安全生产目标:
2.5 环境与卫生目标:
2.6 保修目标:
2.7 其他目标:
2.8 上述承包范围与内容、承包目标,应当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在形成时间上可能晚于本内部承包合同),否则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2.8.1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承诺、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
2.8.2 甲方与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作为该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2.8.3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各类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工作联系单等各类文件。
第三条 内部承包方式
3.1 本工程由乙方实施内部承包,甲方在质量、安全、进度、技术、财务、物资、合约等方面对乙方进行统一的管理、支持和指导。乙方在甲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义务,负责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和施工组织工作,发挥自身在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经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承接、开展其他项目或其他业务的经营活动。
3.2 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作为获得本项目内部承包权以及甲方管理成本支出的对价:
3.2.1 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价(不含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指定分包纳入总包管理的专业分包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的 %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指定分包纳入总包管理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费,乙方按照实际收到额的 %向甲方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比例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和管理配合费中分笔提取。
3.2.2 该承包费不包括项目发生的税金、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诉讼费用、审计费用、对外赔偿、各类保证金等费用,以及乙方按照甲方管理制度需要交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3 工程款不足支付成本、建设单位无法足额支付工程款等经营风险及导致的亏损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仍然应当向甲方交纳约定的承包费及其他费用。
3.3. 甲方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委派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勾选):
3.3.1 □ 由 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除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外,作为甲方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甲方对乙方的承包行为进行协助和管理。
□ 由 乙方(姓名) 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由 担任甲方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甲方对乙方的承包行为进行协助和管理。
3.3.2 如果乙方的承包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违反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等情形的,甲方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甲方。对甲方委派至项目现场的项目经理/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依职权做出的行为,乙方应予认可。
3.4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就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等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勾选):
□ 由甲方支付并承担。
□ 由甲方支付,但计入项目管理成本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逐月扣回,或者在内部结算时扣除。
□ 其他: 。
3.5 除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由甲方委派外,项目经营所需的一般性人员(劳务分包除外)可以由乙方负责雇佣和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保、其他报酬、住宿、膳食、交通、工伤、管理成本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招录上述人员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统一办理招录用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私下招录人员的,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处以 20000元/人的罚款。
3.6 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乙方以支持和管理,具体方式也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3.7. 乙方应当向甲方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3.7.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签约合同价的 %即 万元(大写: ),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已经通过甲方指定账户向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可以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剩余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3.7.2 如果乙方未按期足额交纳的,应当按照0.04%/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7.3 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等单位退还的,实际由乙方承担的履约保证金后,将转为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将按照本合同第3.7.5条的约定执行,在未满足该付款条件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要求返还该款项。
3.7.4 如果乙方承包的项目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违约、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亏损、完不成承包目标、外欠债务等问题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遭受损失,或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罚款、赔偿等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若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交纳,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补充交纳的,按0.04%/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充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7.5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双方就其返还协商一致:待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内部结算完成,且本项目外部债务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承包费等费用结清后,甲方根据内部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返还、部分返还或不返还。
3.8 乙方承诺:在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外,还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且乙方已经知悉、理解了甲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甲方在承包期间颁布、修改的制度,乙方也将遵守并落实。
第四条 内部承包管理
4.1 施工管理
4.1.1 乙方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甲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特点负责拟定实施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技术、现场文明等方面的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报甲方审核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认真组织施工。
4.1.2 乙方应当按月确认,并向甲方汇报项目部工作情况、按月编制进度部位和完成产值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按时填报各类阶段性经济报表,做到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4.1.3 乙方应当做好建设单位的签证索赔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原件,乙方应当提交一份给甲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
4.1.4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施工状况、财务状况、用工状况、资料状况等进行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将甲方提出整改的事宜落实到位。
4.1.5 乙方应当遵从建设单位和甲方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搭设外防护架。
4.1.6 乙方组织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60日内,应当向甲方提交准确的工程预算书,以便于甲方控制项目的经济指标。
4.1.7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生产部门要求完成可视化工地管理系统工作,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1.8 乙方应当完成甲方要求的PM三算对比、成本测算工作。
4.1.9 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表原件、统表原件、竣工图等)一套,工程质量回访单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交甲方。
4.2 资金、合约管理
4.2.1 甲方为履行与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所需支付的各类保证金均由乙方承担,并通过甲方指定的账户对外支付,若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指定账户打入该款项或者未通过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的,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0.04%/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甲方在未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4.2.2 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应当全部进入甲方指定账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款项,一经发现,甲方除要求乙方限期全额归还外,还将对乙方处以相应金额50%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4.2.3 本项目如需垫资,或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等原因导致存在资金缺口的,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筹集,并通过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在指定账户内进行核算、管理和支付,对未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的资金,甲方不予认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现金或非甲方指定的账户与他人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款项往来。否则,因此而造成自身或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4.2.4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名义向各单位或个人进行借款。乙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无论所借款项是否用于本项目,都应当向出借人明确借款和清偿的主体为乙方个人,不得将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列为担保人,不得加盖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印章。借款合同未经甲方审核与同意的,所借款项不得由出借人直接汇入甲方账户。否则,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2.5 乙方对工程款的收支、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乙方应当在每月的25日前向甲方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注明对应供应商的名称,附上合同履约凭据。申领、支付款项应当提供真实的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正规发票、工资发放等凭证。乙方通过PM系统资金支付流程提交甲方审批。如果乙方需委托他人办理领款手续的,应当出具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支付凭证,并明确授权内容(包括金额、用途、支付对象等)和授权期限,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2.6 对乙方的用款计划和申请,甲方将综合考虑建设单位实际已支付工程款、工程实际进度、工程已发生实际成本、项目对外欠款等情况后,核准支付金额。
4.2.7 乙方出现周转资金不足、未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引发纠纷等情形的,可以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如果甲方同意借款,双方另行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借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甲方规定的基准标准,但低于本合同第4.8.2条约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标准。该借款协议独立于本内部承包合同,乙方不得以本项目尚未结算、盈余尚未兑现等原因不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不得抽回垫付资金。
4.2.8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以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个人名义为项目签订各类合同以及各类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班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安拆、加工承揽、借款、担保等。乙方私自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得作为款项申领、支付的依据,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金额50%的罚款。
4.2.9 如需对外签订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报甲方审批、定稿后,由甲方与相对人签订,并加盖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印章后方为有效。合同版本原则上应当采用甲方提供的示范文本,确因客观原因(包括无对应文本、市场地位不平等)无法采用示范文本或需要对示范文本做重大调整的,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将草拟的合同提交甲方审核、修改、定稿。
4.2.10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挪用项目的物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对外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等各类文件以虚增虚构债务,用不真实的材料虚增虚构材料、机械、人工的数量和款项,虚构合同履行情况和款项支付时间,私下要求分包商、供应商、劳务班组等交纳保证金并占有,私下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并占有等。一经发现,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全额归还外,还将按相应金额50%的标准对乙方处以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4.2.1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按时上报《项目资金总预算》,并按月编制上报3个月流动的《项目月度资金预算》。
4.3 印章管理
4.3.1 经甲方批准同意,给项目部刻制“ 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印章由甲方委派 进行管理,其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关于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该“ 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项目部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程技术资料往来,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如果乙方私自使用该专用章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和经济文件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3.2 本项目涉及各类经济合同、经济文件的用章事宜,乙方应当经甲方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根据甲方的管理制度申报审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加盖,不同类别经济合同、经济文件应当加盖的印章类型,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4.3.3 乙方不得私刻私盖或使用其他印章,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00元/枚(次)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4.3.4 经甲方盖章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经济文件方为有效,乙方均予认可并遵照执行。
4.4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管理
4.4.1 本工程应当由甲方集中采购供应的材料包括: 。
4.4.2 本工程应当由甲方集中租赁、调配供应的周转材料、设备包括:
。
4.4.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从资质、履约能力、诚信度、价格等方面综合考察,择优推荐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供应商、租赁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甲方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进入甲方合格名录中的单位。对乙方选择的非甲方合格名录中的单位,甲方有权对该单位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评审,并有权根据评审结果予以否决或要求乙方为该单位提供担保。
4.4.4 签订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购、租赁合同等原则上应当采用甲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如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采用甲方的示范文本或需要对示范文本做重大调整的,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草拟的合同应当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经甲方评审、修改、定稿后,由甲方与相关单位签订并加盖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印章后方为有效。
4.4.5 在甲方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之外,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再私自以甲方/甲方分公司/项目部/个人名义与相关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无论该补充协议签订于合同之前或之后)。否则,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4.6 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乙方应当负责监督,确保民工工资发放到本人手中,并将台账和工资清单提交甲方备案。乙方应当积极妥善处理民工工资问题,如果因工资拖欠发生上访、闹事,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有需要,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后垫付,履约保证金已不足扣除的,甲方可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垫付,并要求乙方补充交纳。
4.4.7 工程材料包括主材料和辅材料的采购、运输、入库、存放、领用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并每月报表,每月盘点,作好登记,确保工程成本的真实性。
4.4.8 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进场管理等问题有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4.5 税务管理
4.5.1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由乙方实际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若工程款已不足以支付税款及费用的,由乙方向甲方补充交纳。
4.5.2 如果乙方以假发票、与实际发生内容和金额不符的发票冲账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按照假发票、与实际发生内容和金额不符的发票额度5倍的标准进行罚款,因此而造成甲方补缴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税款无法抵扣等后果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6 质量管理
4.6.1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管理制度。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自验、自评、整改,自觉接受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内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组织整改、返修、重做,因工程质量未满足建设单位要求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6.2 乙方对行政监管机构、甲方发现的质量问题不积极整改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整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对乙方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4.6.3 乙方应当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做好工程各阶段的自验收工作,并配合甲方、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资料的移交和备案工作。
4.6.4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应当及时并不做任何隐瞒地报告甲方,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甲方因质量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商誉影响等),由乙方承担。
4.7 安全管理
4.7.1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必须的安全设施投入、购置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备及配套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7.2 乙方对行政监管机构、甲方发现的安全问题不积极整改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整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对乙方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4.7.3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工、焊工、起重工、电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器设备状况良好、能安全运行。乙方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野蛮施工。
4.7.4 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地点必须悬挂安全标志、警示牌等,确保施工人员、过往行人、周边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甲方的要求。
4.7.5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及时并不做任何隐瞒地报告甲方,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甲方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商誉影响等),由乙方承担。
4.8 纠纷应对
4.8.1 乙方应当积极关注、应对、报告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争议,及早化解矛盾,严格控制诉讼、仲裁等纠纷的发生,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8.2 如果因乙方所承包项目发生诉讼、仲裁导致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的,乙方应当按照被查封冻结的金额向甲方交纳等额款项,否则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但不低于年化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账户被查封冻结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
4.8.3 乙方应当积极应诉,应诉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怠于应诉,甲方有权委派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或律师进行应对,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诉讼、仲裁的结果(包括调解、和解等)表示无条件认可,并按此结果承担责任。
4.8.4 因乙方未按时出庭等怠于应诉的行为导致缺席判决、判决结果不利的,甲方有权委派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或律师采取上诉、抗诉、再审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和诉讼结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4.8.5 乙方应当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支付令等),如果因乙方未按时履行导致甲方被强制执行或先行垫付的,乙方应当及时归还甲方,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但不低于年化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4.9 其他管理
4.9.1 如果建设单位、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等相对人出现违约的,甲方将支持、配合乙方依法行使权利,与相对方积极协商、沟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切实做好服务。
4.9.2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按管理制度对内部承包人进行的评价、考核等工作,并在每一考核年度按甲方要求提交述职材料,作为甲方对乙方考核的重要依据。
4.9.3 因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到新的市场进行相关备案,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5.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合同组成文件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正式、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盖章后报送建设单位。甲方对该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盖章的行为仅为报送建设单位结算所用,不表示甲方已经同意按照该送审价与乙方进行内部结算。
5.2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协助甲方共同催收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各类保证金等)。但是,乙方与建设单位协商的工程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并加盖甲方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印章后方为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放弃结算利益、不得签认不利于甲方的事实、不得与建设单位达成有损甲方利益的协议。
5.3 经甲方与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为甲乙双方进行内部结算的依据。甲方保留结算资料原件,提交复印件给乙方,如果建设单位将审核确定的结算资料原件直接交给乙方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提交甲方。如果因建设单位拖延结算等原因,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确定工程价款的,乙方同意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内部结算的依据。
5.4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派他人编制竣工结算资料,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并将结算价款作为甲乙双方内部结算的依据,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乙方应当提交结算所需的全部资料原件,如果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完整的,甲方将依据现有资料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因资料缺失导致结算价款偏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无条件认可该结算价款,不得以未参与结算、结算价错误、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等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即使客观存在差异,双方也确认系因乙方过错而视为乙方的权利放弃:
5.4.1 乙方未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按时完成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提交工作,经催告后7日内仍未提交;
5.4.2 如果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对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提交要求约定不明的,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仍未提交;
5.4.3 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单位的原因,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仍未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工作,经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
5.4.4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
5.4.5 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的;
5.4.6 自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已完工程结算和财务报表,并将完整资料移交甲方审核的;
5.4.7 乙方因自身原因(比如主张的结算价款过高、提出不合理要求等)导致结算工作无法推进,或存在其他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行为。
5.5 如果存在本合同第5.4条的情形,导致甲方与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低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签约合同价”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签约合同价”为基数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5.6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项目履约报告,内容包括已经上交甲方的承包费情况、外部债务情况、建设单位合同应收款情况、合同约定其他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等,同时提出项目送审、审定、催讨款项的计划及措施并负责具体实施。乙方应当对报告中的信息及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乙方漏报、瞒报的外部债务,乙方承诺将全部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7 甲乙双方进行内部结算应当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内部结算,或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5.7.1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且已经符合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
5.7.2 甲方已经与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5.7.3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5.7.4 本项目不存在与建设单位、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等相对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5.8 乙方同意甲乙双方的内部结算以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的方式进行,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第5.7条约定的内部结算条件满足后60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出具书面的内部审计报告,并送一份给乙方。如果因为乙方迟延提交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等原因影响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时间可以延长。
5.9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签字确认,如果乙方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也未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已经认可该内部审计报告,并同意。
5.10 甲方收到乙方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并在充分听取乙方意见、查阅乙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上修改内部审计报告,作为甲乙双方兑现承包盈余的依据。
5.11 如果乙方对甲方的内部审计报告仍有异议,可以提请甲方进行审计复查,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要求审计复查的报告后30日内作出复查回复。乙方如果对甲方的复查回复仍持有异议,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5.12 自实际收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后,甲方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在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承包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罚款、损失赔偿等)后,将结余的盈余部分按国家相关税法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在甲方内部承包的其他工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该盈余部分应当先弥补甲方在其他项目的损失后才由乙方享有。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扣留的保修金,在返还期限届满后,甲方按照建设单位实际退还的金额向乙方无息返还,保修金的扣留比例、返还期限等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合同组成文件的约定。
5.13 如果经过内部结算,该项目亏损或虽未亏损但结余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外部债务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承包费和其他费用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经催告后仍未补足的,乙方应当按照0.04%/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14 如果因建设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破产等原因导致工程款实际已经无法全部收回的,该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向甲方主张该款项。
5.15 在工程项目未经内部结算分配前,以及在内部审计报告未明确前,本项目的所有资金及现场物资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及处分。如果乙方存在侵占、挪用、处分等行为,或涉嫌利用内部承包职权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违约、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行为的,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视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履约担保
6.1 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外,乙方为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本合同,愿意进一步采用(可多选)以下第 种履约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为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承包费、税金、规费、各类保证金、违约金、罚款、损失赔偿、对外代垫付资金等一切费用,以及甲方为保障自身权利发生的诉讼/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6.2 第一种:物权抵押/质押
6.2.1 乙方将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 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与甲方(和共有权人)共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6.2.2 (第三方)同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 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作担保。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与甲方和该第三人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6.2.3 乙方或/和 (第三方)愿意以自有的动产、权利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作担保。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与甲方和该第三人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将动产、权利文书交付甲方。
6.2.4 如果出现无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无法交付质押物、抵押/质押物价值(或余值)不够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补充交纳履约保证金。
6.2.5 上述抵押/质押物应当制作成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6.3 第二种: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担保单位(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6.3.1 如果乙方既提供物的担保,又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甲方有权自由选择先就物的担保还是先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债权。
6.3.2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与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并提交甲方核查备案。
6.4 如果上述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并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补充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4.1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抵押/质押物灭失;
6.4.2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抵押/质押物价值(或余值)减少;
6.4.3 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
6.4.4 已无法与担保人取得正常联系;
6.4.5 其他可能会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七条 奖罚
7.1 延期竣工或工期节点不能按照约定完成的,乙方应当全额承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50万元。
7.2 达不到项目质量目标的,乙方应当全额承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7.3 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并全额承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7.4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三合一”体系审核。在外审中发生严重不合格报告,造成体系认证不能通过的,处以罚款10万元。
7.5 乙方应当积极主动应对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检查,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若因检查中发现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先行缴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该款项。如果乙方不及时交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7.6 对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违反制度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按照甲方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7 如果乙方能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创出 优质工程,甲方按照《集团工程质量奖惩条例》标准给予奖励。
7.8 如果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价款外另有其他奖励的,在项目没有亏损,且内部结算完成,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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