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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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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协议》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重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23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公司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规定。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23年2月发布了《公司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协议》(下称新准则)。 (二)重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解决。分人业务的会计解决、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涉及准则制定目的。再保险协议定义。合用 范围。 (1)准则制定目的:规范再保险协议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列报。 (2)再保险协议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协议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协议。 (3)合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协议。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解决部分,涉及解决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解决。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解决。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解决。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解决。分出人对再保险协议提前解除的解决。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解决。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解决。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解决。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协议的解决。 (1)解决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协议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协议形成的负债互相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协议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协议形成的费用或收入互相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解决:在确认原保险协议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协议为非寿险协议,分出人按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解决:在确认原保险协议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解决:在提取原保险协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拟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解决:在拟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协议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协议提前解除的解决: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解决: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协议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8)对分保保证金的解决:在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9)对纯益手续费的解决:根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在可以计算拟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对非比例再保险协议的解决:根据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分出保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可以拟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3.在“分人业务”的会计解决部分,涉及: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费用的解决。纯益手续费的解决。分保相关准备金的解决,分保保证金的解决。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干予以确认:再保险协议成立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协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与再保险协议相关的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 (2)分保费用的解决: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的约定,计算拟定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3)纯益手续费的解决:根据再保险协议的约定,在可以计算拟定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分保准备金的解决: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按《原保险协议》相关规定解决。 (5)分保保证金的解决: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4.“列报”部分,涉及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协议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协议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协议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公司会计制度》,重要变化有: 1.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协议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协议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2.明确了再保险协议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分保分出入不得将再保险协议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协议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娜保险协议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协议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这一原则规定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与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足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 3.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解决的基准和备选方法。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泵。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差异较大。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有条件,新准则稿采用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解决作为备选方法。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涉及的内容,包含例朋日发布的《国际会计脚惮4号——保险协议),新准贝“和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有: 1.合用范围不同。新准则合用于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协议;而国际会计准则合用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协议,持有的再保险协议,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性的金融工具。 2.目的不同。新准则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协议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的目的是在理事会完毕保险协议项目第二阶段之前,规范所有签发保险协议的主体对保险协议的财务报告。 3.内容有所差别。新准则涉及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解决、分人业务的会计解决、列报共四章;而国际会计准则涉及引言、目的、范围、确认和计量、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共六部分。 4.规范的具体会计方面有所不同。新准则涉及普通再保险协议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所有方面,而国际会计准则仅仅对保险协议的会计解决方法和披露规定作了有限改善。 四、执行新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规定,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而本来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则没有硬性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再保险公司的费用增长,利润减少。 2.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协议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协议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忖费用,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实现了和国际惯例的趋同。这种做法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既也许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长,也也许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3.新准则规定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解决的基准和备选方法。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新准则采用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解决作为备选方法,这种做法也贯彻了权责发生制,既也许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长,也也许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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