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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40425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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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双方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

2、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协议项下出示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批准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批准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成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成场地平整和周边基础设施通,即通。(二)周边基础设施达成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的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批准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

4、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运用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运用规定。第十二条受让人批准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

5、受让人批准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户、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批准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

6、法合理运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边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别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补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运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存对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运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

7、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已经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初次转让(涉及出售、互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毕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8、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协议;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半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协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协议和登记文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协议和登记文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

9、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权方应在相应的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协议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批准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

10、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规定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

11、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本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准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假如受让人不能准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

12、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规定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补偿因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准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准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补偿因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13、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称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成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规定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补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告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规定或允许的告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届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告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

14、银行、帐号告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告知而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协议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协议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合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协议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

15、一条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第四十二条本协议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达,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电报: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受让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电报: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二年月日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北界址

16、图粘贴线 比例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使用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涉及协议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二、本协议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协议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乡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四、协议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限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毕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毕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五、协议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协议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七、协议第四十条关于协议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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