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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购销合同纠纷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040188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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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23年4月17日,原告戴X(作为供方)与被告唐金龙项目部(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供应螺纹钢给该项目部,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以需方电话或者书面告知为准,供方需保证螺纹钢是正规大型钢厂产品,公差符合国家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钢板级螺纹钢供应到场后,需方从外观、公差、物理性能等方面组织验收,所有品种必须符合标准,如验收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将不合格产品运出场外,并在需方允许的时间内重新供应到施工现场,否则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有权不支付货款;交提货地点为供方将货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送费用由供方承担;按照国家钢材理论标准计算合理损耗;由双方商

2、定计算方式及期限;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比较频繁,应按当天市场价为参考;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的产品、数量及时发货,供方接到需方供货告知三天需到货;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12月30日。该协议原告在供方处署名,需方处署名为“唐金龙(唐建树代)”,并加盖唐金龙印鉴和“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2#、3#、4#楼章”)。协议订立后,唐建树于2023年7月15日出具欠条,载明:今差欠原告中南世纪城所供钢材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358000元),并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

3、#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1#、4#楼章”)。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建树进行了调查,唐建树陈述,其在中南世纪城工地负责收材料,当时钢材高峰期别人不愿送货时,请原告送的货品,原告送的钢材均由其收货后用于中南世纪城工程项目,最后将签字的送货单收回去集中销毁后,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工地上与别人签协议都是使用项目部的章。【案件焦点】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协议以及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是否可以对XX市光大建筑

4、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效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持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协议向本院主张权利,由于印文已经明确印章特定用途,需要衡量该证据是否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要件不成立。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协议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作为该协议的需方签订人未能证明其得到被告的授权,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认定该协议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二、原告所持的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

5、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因印章上已明确注明“债务无效”,原告漏掉了作为勤谨理性的人本来可以发现并予以核算的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无过失,且原告仅提供协议及欠条,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告规定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X规定被告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000元的诉讼请求。戴X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据以主张被上诉人应付货款所提供的证据为盖有“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

6、(1#、4#)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印章的协议与欠条。因该印章中印文已明确其特定用途,并特别标明“债务无效”,故该印章不应当在订立协议、设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中使用。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以及出具欠条得到被上诉授权或认可的情形下,该协议与欠条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效力。并且,上诉人也未提供送货单及因供货开具的发票等实际履行协议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货款的事实因其所提供的证据局限性,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对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语】在建设工程购销协议中,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财物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协议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该协议不对协议相对方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中,戴X持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协议以及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该协议和欠条不能对协议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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