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出口押汇额度合同
(示范文本)
编 号:
甲 方: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乙 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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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同意加强进出口贸易业务合作,经乙方申请,在满足甲方要求的条件下,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的出口押汇融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口押汇额度种类
一、本合同项下的出口押汇额度包括下列第 种:
(壹)信用证出口押汇额度:指甲方根据乙方(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信用证正本及全套出口单据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融资,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额度。
(贰)出口托收押汇额度:指甲方根据乙方(作为托收项下的委托人)办理出口跟单托收时,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套单据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额度。
(叁)其他(具体填写):
。
二、甲方无论办理何种出口押汇,均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当开证行、或兑付行或进口商倒闭、拒付货款、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收回货款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全部押汇款项及相应费用(包括出口押汇本金、押汇利息、罚息、相关费用等)。
第二条 出口押汇额度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的出口押汇额度,其中:
(一)信用证出口押汇额度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其中:
1、即期信用证出口押汇额度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
2、远期信用证出口押汇额度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
(二)出口托收出口押汇额度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其中:
1、付款交单方式的出口押汇额度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
2、承兑交单方式的出口押汇额度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
(三)其他(具体填写):
。
二、出口押汇额度是指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处所能办理的出口押汇业务余额的最高限额,在额度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循环使用额度。
三、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过程中,乙方以其他币种提款的,按甲方公布的当日牌价折算成额度币种并占用本合同的额度。
第三条 出口押汇额度的有效期
一、本合同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乙方可以在额度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办理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的出口押汇业务。
二、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乙方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应与甲方重新协商并签订额度合同。
三、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出口押汇,乙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四条 出口押汇的利息和费用
一、利率及计息、结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出口押汇利率为固定利率,每笔押汇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每笔押汇实际利率按出口押汇申请书约定为准,其中:
1、即期押汇按单笔出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押汇利率及扣息天数计收押汇利息。其扣息天数由甲方按相应平均收汇天数加银行合理工作日确定。
2、远期押汇按单笔出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押汇利率及即期押汇天数加上远期天数计收押汇利息。
(二)计息、结息和费用的收取方式
办理本合同项下每笔出口押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计结息:
(壹)预收方式:甲方在发放出口押汇时直接从押汇本金中预先扣收预计从起息日至估计收到货款之日的押汇利息、相关费用,即押汇本金为预扣的押汇利息、相关费用与押汇实际入帐金额之和。出口押汇本金不超过出口收汇本金金额。其中估计收到货款之日由甲方根据单据确定。因实际收到货款日提前或迟延于估计收到货款日导致实际利息与预收利息有差异的,以及实际发生费用与预估费用的差异,甲方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处理。
(贰)其他方式(具体填写): 。
(三)起息日
出口押汇的利息自押汇金额转存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该日为押汇的起息日。
(四)若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其他文件提及或涉及LIBOR或HIBOR,则该具体数值均以押汇日兴业银行转发的数值为准。
(五)若本合同押汇项下货款在押汇到期日前收妥,则该出口应收货款收讫日视为押汇到期日,甲方按实际收汇日及收汇金额退还多收的押汇预扣利息及国外银行费用。若收汇金额不足清偿押汇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当补足,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若不能按期收到货款或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清偿押汇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对押汇款计收罚息,即自押汇到期日起,甲方有权按押汇利率上浮 %向乙方计收罚息。
若开证行、付款行或进口商拒付或无意、无力偿还,则本合同项下出口押汇提前到期,甲方有权按照本条规定计收罚息、扣收有关款项。
二、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每笔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电费、国外银行费用、议付费等。
(二)甲方为收回与押汇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额度的支用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每笔出口押汇申请进行独立的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办理。
二、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支用额度办理单笔业务无需另行签订出口押汇合同,但是需向甲方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符合甲方要求的全套单据、加盖印鉴的借款借据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的材料。甲方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前述出口押汇申请书、借款借据等都是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乙方提供的文件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乙方的押汇申请。
三、额度使用的前提条件:除非甲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甲方才有义务向乙方叙作出口押汇:
(一)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额度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三)没有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四)已提供甲方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单据、信用证及其他文件;
(五)乙方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甲方审核同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额度使用前提条件:
。
四、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调整直至停止、取消额度的使用,有权决定额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额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一)乙方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乙方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更(包括分立、合并、终止、承包、合资等等);
(三)乙方资信状况恶化,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乙方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五)乙方涉入或即将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行政处罚;
(六)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发生违约;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单据及货权的处置
乙方同意,甲方对在本合同项下办理的出口押汇的全套单据及货权有完全的处置权,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可向乙方补收不足之差额。
第七条 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1、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2、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3、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二、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但授信人、受信人、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押汇本息及费用;
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押汇有关的各项资料;
3、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4、有权监督乙方按约定用途使用押汇款;
5、有权直接扣收收汇款项用于归还出口押汇本息及其他费用,对于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并有权直接从乙方任何帐户上划收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7、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押汇以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乙方的同意。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押汇及担保权益,乙方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8、如以下情形发生,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并可以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出口押汇和费用,乙方应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欠款:
(1)开证行或付款人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
(2)开证行或国外付款人资信恶化,清偿能力不足甚至倒闭;
(3)乙方的资信严重恶化,濒临破产;
(4)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出现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贬值至不足清偿债务、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出现担保可能无效的情形等);
(5)其它甲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9、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放出口押汇融资。
2、应当对乙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者除外。
3、如属甲方过错(如:单据寄错,电报错发),造成对方拒付、迟付、扣付,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甲方同意以议付行/交单行/托收行的名义协助乙方向开证行/代收行进行追索,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减免或抵销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因上述追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邮电费等)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出口押汇。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在额度有效期内可随时向甲方提出额度支用申请,甲方经审核,认为出口押汇申请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以及甲方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即应允许乙方使用额度。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受国际商会有关惯例约束,国际商会有关惯例的解释权属于甲方。甲方可对乙方缮制出口单据提供意见和指导,但乙方有最终决定权,且甲方对该意见和指导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办理信用证出口押汇时,乙方应将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如有)正本、信用证规定需要提交的全套单据交给甲方寄单索汇,如开证行拒付,则出口押汇立即到期;在办理托收押汇时,乙方应将全套托收单据交给甲方代为寄单索汇,如甲方收到代收行发来的付款人拒付通知,则托收项下出口押汇立即到期。
3、乙方对其提交甲方的所有单据,特别是货权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乙方提交的全部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或瑕疵,均同意甲方寄单,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6、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出口押汇,不挪作他用,保证不用出口押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出口押汇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
7、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出口押汇本息;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
10、承担汇率风险,由于汇率风险导致甲方占用额度之和可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有权就由于汇率变化而增加的额度不提供融资。
11、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出口押汇本息及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3)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4)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5)乙方股东或股权发生超过 %的变更;
(6)乙方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2、将流动资产和资产净值、资产负债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财务状况维持在甲方要求的下列范围内: 。
13、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必须进行签收后并将回执交由甲方;
14、在甲方开立人民币或外汇结算账户,委托甲方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及其他银行业务。
1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违约(即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停止乙方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出口押汇;
(三)解除本出口押汇额度合同,要求乙方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出口押汇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有关费用;
(四)如出口押汇逾期,要求乙方支付逾期罚息;
(五)要求乙方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
(六)从乙方的任何帐户扣收所欠出口押汇本息,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与出口押汇货币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出口押汇货币清偿出口押汇本息;
(七)以司法手段要求乙方清偿出口押汇本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交叉违约
(一)乙方或乙方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提前收回出口押汇本息,并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2、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3、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4、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5、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6、将其资产或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甲方有权视同乙方违约,并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措施:
(1)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2)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甲方抵押权的事件;
(3)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甲方质押权的事件。
8、危及本合同项下出口押汇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方式: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乙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是连续的独立的文件,其效力不受其它任何合同的影响。本合同部分条款如被依法判定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出口押汇申请书等补充、修改合同的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中“营业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七、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甲方(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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