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债务的抵押合同抵押人(甲方):xx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x(住所)地址:x抵押权人(乙方):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地址:【x】鉴于:xx信托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xx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与甲方签署了xx年市政道路项目(一期)工程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以下简称“投资建设项目合同”或“主合同”,下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联合体中xx信托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共同设立乙方作为项目公司,并由乙方承继联合体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移交、合同价款收取等各相关事项。项目资产移
2、交前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以下或称“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主合同总价款(以下又称“债权”),主合同总价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收益及其他款项,具体事宜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总价款、财务费用等)及其利息(利率)、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二、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3、止。三、抵押物:1. 4x号宗地座落于x,面积139500平方米( 壹拾叁万玖仟伍佰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其中商业用地13950.00平方米,出让年限四十年,终止日期至2054年03月25日,住宅用地125550.00平方米,出让年限七十年,终止日期至2084年03月 25日,地块土地使用证编号【x号】(地块换发土地使用证导致与本合同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经评估,用于抵押的三块土地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肆亿伍仟壹佰肆拾捌万壹仟贰佰元整元),此抵押价值为暂定价值,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
4、最终价值为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甲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甲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四、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则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前述约定一并抵押的,则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新建、续建等原因的新增物、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在建工程等,下同)也作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在形成上述新增物、添附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抵押权人通报该等新增物、添附物的工
5、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并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追加在建工程抵押等)。抵押人需确保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需对此向抵押权人负责,并承担因此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因抵押人擅自转让或处置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
6、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抵押人应在xx市国土资源局 分局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将领取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抵押权人可予以配合;抵押人应确保将抵押权人登记为抵押土地唯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期间,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占管。抵押人应保证土地的完整。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7、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4.抵押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任何一方因兼并、更名、分立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5. 如果抵押登记期满但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及时就抵押登记于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或续期手续。甲乙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付款币种、付款方式、付款账号、用款计划、付款计划、付款日、支付日、增加主债务金额、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本抵押,抵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抵押人同意,无需修订本合同条款,未经
8、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6.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也不得有任何阻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7. 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同意继续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应在债权转让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如需办
9、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8.如果抵押人、抵押权人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9.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因办理抵押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11.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五、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两份,登记机关一份。抵 押 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