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律师事务所 电话:xxxxx
广 东 xx 律 师 事 务 所
Xxx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 邮政编码:x
电话:xxx 传真:xxx
甲方因 (1)x等股票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纠纷;(2)x股票质押回购合同纠纷;(3)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下称“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及权限
(一)现乙方委派 x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工作,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应/可变更法律服务律师成员。
(二)一般代理: 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特别授权: //
注:以甲方给乙方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权限为准。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或虚构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三)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第四条 律师费收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律师费收费方案执行:
(一)公证强制执行收费方案
1、甲乙双方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 万元。该律师费用于乙方律师起草变更管辖的补充协议、提前回购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法律文件,并参与处置本项目法律风险应对及谈判工作等法律事务。
2、乙方协助甲方取得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0 万元。
3、乙方代理完成强制执行立案的,甲方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受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4、在执行阶段,甲方按回收的不同情形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具体如下:
4.1以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变现或直接以现金实现债权,按到账金额的 1 %支付律师费;
4.2以质押物变现实现债权,按到账金额的 0.8 %支付律师费;
4.3以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抵债,按法院裁定抵债金额的1%支付律师费;
4.4以质押物抵债,按法院裁定抵债金额的 0.8%支付律师费;
4.5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按重组金额的0.8%支付律师费;
4.6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实现债权回收的,按执行和解金额的 0.6 %支付律师费。
5、甲方打包(批量)转让方式处置本项目的,甲方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第4条收费标准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诉讼程序收费方案
乙方实行部分风险代理(含一审、二审、执行),按代理效果向甲方收取律师费,具体收费方案如下:
1、 甲乙双方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 万元。该律师费用于乙方律师起草变更管辖的补充协议、提前回购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法律文件,并参与处置本项目法律风险应对及谈判工作等法律事务。
2、 乙方完成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工作的,甲方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 万元。
3、 甲方指示本项目启动诉讼程序的,乙方完成诉讼立案工作的,甲方在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 万元。
4、法院出具甲方或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胜诉是指法院支持委托人主要诉讼请求)生效裁判的(如无二审程序,则以一审结果为准,如出现二审程序,则以二审结果为准),甲方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5、乙方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后完成执行立案手续的,甲方在收到法院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6、在执行阶段,甲方按回收的不同情形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诉讼阶段回收比照执行),具体情形如下:
6.1 以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变现或直接以现金实现债权,按到账金额的1 %支付律师费;
6.2 以质押物变现实现债权,按到账金额的 0.8 %支付律师费;
6.3 以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抵债,按法院裁定抵债金额的 1 %支付律师费;
6.4 以质押物抵债,按法院裁定抵债金额的 0.8 %支付律师费;
6.5 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按重组金额的0.8%支付律师费。
7、甲方打包(批量)转让方式处置债权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6条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本协议自动终止。
8、甲方撤诉的,本协议提前终止,未支付的律师费不再支付,但撤诉前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除外;
注:1、甲方同时执行上述两个处置方案的,乙方对本条第(一)项第1条和第(二)项第1条只向甲方收取一次律师费。
2、本项目律师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律师费以到达下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
乙方户名: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z
帐号:x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下列工作费用(凭票实报实销),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第六条 关于风险收费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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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因执行阶段产生与执行案件相关的诉讼案、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律师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严重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单方无合法依据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乙方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风险收费案件甲方应该赔偿乙方依据委托合同可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止。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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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代 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备注:
1、本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广东省厅的有关合同规定,附风险告知书,详见附件一。
2、xx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监督电话:x联系人:x。
附件一:
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七、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 NO. 2018- )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说明:
1、此告知书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2、此告知书为律师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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