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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格式合同审查与重大法律合规事项报告要求-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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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格式合同审查与重大法律合规事项报告要求 一、非格式合同审查要求 (一)非格式合同审查程序 作为业务事务载体,合同是业务事务办理的最终法律表现形式,业务事务决定了所适用合同的性质、形式和各项条款。合同审查工作应以业务事务为前提和基础,运用法律专业技术针对业务事务办理予以评价、优化和完善,确保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管控,业务事务有效办理。对此,总行强调非格式合同审查程序如下: 1、 各项业务事务须先行履行有效的审查审批程序,明确业务事务办理的模式、规则、对价等商务条件后方可提交法律审查;各级合同审查人员在进行合同法律专业性审查前,应先行作程序性审查,即合同所涉及的业务事务是否有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该意见是否为有权人按本行授权权限范围作出,并在法律审查意见中明确注明“该合同所涉及的业务事务已履行有效的业务事务审查审批”。 严禁审查审批通过未有明确业务事务审批意见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书。 2、 各级合同审查人员履行完合同程序性审查后,根据非格式合同审查许可权限开展合同法律专业性审查: (1)对于属于本机构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非格式合同审查,合同审查人员须重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同一业务事务涉及多份合同的,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合同项下条款内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业务事务审查审批意见明确的办理模式、规则、条件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法理逻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全面、完整。 2.合同法律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部分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3.合同是否存在关键条款缺失或条款设置与合同目的不相符情形。 4.合同是否存在权利义务条款设置严重失衡,不当增加本行义务或排除本行重要权利的情形。 5.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争议或冲突使得合同相对方存在抗辩可能的情形。 6.合同争议管辖约定是否存在对本行不利情形。 (2)对于超出本机构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合同审查人员须针对前款合同法律专业性审查要点提出初步书面意见后,再提交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二)重大非格式合同审查要求 对于下列重大非格式合同审查,各机构、各部门应主动履职,在严格按照本行授权权限和管理要求履行完合同所涉及的业务事务审查审批后,将业务事务审查审批意见连同合同文本提交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开展合同法律专业性审查。在此过程中,鉴于工作效率和管控风险的需要,各机构、各部门可向相应的法律合规部门提出法律咨询,提前介入,但各级法律合规部门法律专业性审查的最终意见应以有效的业务事务审查审批通过为前提和基础。 1、业务类非格式合同 以下业务类非格式合同,一律提交或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1) 新型业务模式、未有制度规定等创新业务类合同。 (2) 通过化债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含问题贷款)的合同。 (3) 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类合同。 2、其他类非格式合同 以下非格式合同一律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1) 放弃本行重要权利,加重本行义务的非格式合同或对本行格式合同条款重大修改的非格式合同。 (2) 复杂性合同,包括融资性保函、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业务、同业投资业务、池融资业务、以及并购重组类贷款业务等复杂性非格式合同。 二、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纠纷类重大事项报告 各分行、各部门在各类业务、事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行、各部门要按照附录报告格式,向业务事务涉及的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和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1、 发现可能产生纠纷或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关注可能产生纠纷的因素和风险隐患。 2、 合同当事人已经就合同条款理解或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但尚未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的,重点关注此类争议的处理方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预判。 3、 合同当事人已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的,重点关注诉讼关键环节的管控、诉讼方案等。 (二)合规类重大事项报告 1、 对于属地监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分行开展的检查监督,出具的意见书或建议书,作出的监管处罚等,各分行要在报告事项发生次日前向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和总行法律合规部书面报告。 2、 对于本分行发生的案件信息(包括第一、二、三类案件)或案件风险信息,各分行要严格按照本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规定的路径和要求及时报告。 3、 对于本分行发生或发现员工重大违规行为或隐患的,各分行要参照本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规定的路径和要求及时报告。 4、 对于本分行直接受到的客户投诉,各分行要按照本行 《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路径和要求及时报告。 本通知规定内容与之前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照原规章制度、管理要求执行。 附录: 银行**分行重大事项报告 一、 事项概况(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二、 事项的发生原因、性质、可能的金额、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 三、 事项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打算等。 四、 总行批复的处理方案(包括后续跟踪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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