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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861法学基础综合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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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理学与宪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理学与宪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763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1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861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综合一、名词解释(本

2、题共20分,每小题5分)1大陆架2不成文宪法3刑法上的紧急避险4继续犯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简述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素。2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3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4列举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至少10种)。5简述刑法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别规定。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试论法的要素。2论宪法上的平等权。3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宣布,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请从法理和宪法等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意义。4二战后,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个人还可以在个别国际机构享有

3、一定的申诉权利,某些国家领导人因犯有国际罪行而受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请对此加以论述。四、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20分)1199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宁、王昌兵与吐逊江(在逃)在阿克苏市一歌舞厅饮酒时,被害人阎世平进入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宁等人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一市长的儿子。后被告人李宁、王吕兵乘坐吐逊江驾驶的白色奥拓车将阎拉至阿克苏市团结路一茶园处,李、王等人追问绑架何人,阎世平不说,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期间,与被害人阎世平相识的一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人停止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世平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

4、室通道处。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又返回茶园处,找到阎世平,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李宁、王吕兵等人将阎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后被害人阎世平为摆脱李宁、王昌兵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被告人王昌兵让李宁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三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世平的尸体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阎世平肺气肿、肺水肿,全身体表无明显损伤,结论为溺水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请分析:(1)李宁、王昌兵的行为与被害人阎世平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

5、关系?(4分)(2)李宁、王昌兵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何种故意和过失?(3分)(3)李宁、王昌兵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分)2.A国a大学委托B国b科研机构为其研制一颗卫星,该卫星搭载C国的运载火箭从D国的发射场发射升空。发射过程中,火箭残骸从空中落下,与正在地球表面飞行的M国无人机相撞,导致无人机坠毁于N国领土,并造成地面二间房屋损毁,一名村民死亡。该卫星成功进入预定轨道并正常运行30日后,由于电源意外故障而改变轨道,与附近正常运行的K国通信卫星相撞,导致两颗卫星报废。请援引外层空间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谁应对M国无人机坠毁、N国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K国卫星报废承

6、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7分)(2)请对现有外层空间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进行评述。(3分)参考答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861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综合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0分,每小题5分)1大陆架答: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称为“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不成文宪法答: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

7、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3刑法上的紧急避险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有避险意识;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4继续犯答: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其特征为: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实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持续;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

8、,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法益,则不是单纯一罪的继续犯。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简述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素。答: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素:(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认为,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对人的需要的满足。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

9、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考察法律行为,应当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3)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并不完全是一个盲目的过程,它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2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答:立法原则可分为立法的价值原则和立法的形式原则。(1)立法的价值原则是立法者在立法中应贯彻的价值理念,它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正义或维护法的价值合理性,主要包括民主性、平等性

10、、权利性和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性等诸项原则。(2)立法的形式原则是指立法者在形式上应遵守的原则,其功能在于使立法更加科学、规范、可行。立法的形式原则大体可归纳为五个方面:位阶原则。即立法必须遵守法的效力等级的规定,下位立法不能违反上位立法,所有立法不能违反宪法。明确性原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立法的内容应该是肯定的、明确的,而不能是含混的或模棱两可的。这就要求立法的概念应清楚,规则表达应明晰,语言无歧义,规范的逻辑关系应严密等。稳定性原则。要保持法律的稳定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掌握时代变化,并明确发展趋势,制定出与社会情势相适应的、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律。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亦称不

11、矛盾原则,指法律规范之间不能有相互矛盾或抵触的规定。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必须公开进行,不得由少数人私下操作。具体要求是立法过程要公开,从项目确定,到制定规范都应让公众了解、参与。3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答: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解释必须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制度不很健全、法律职业者的平均素质不够高的实际,坚决贯彻基本的法律解释原则,即:(1)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2)合

12、理性原则合理性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就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坚持合理性原则,就要坚持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合理性原则;坚持合理性原则,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3)法制统一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法制统一体现在一个国家,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内容和精神实质应该是高度一致的,法律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具体内容就是: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术语、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

13、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解释工作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例如,法律概念语言文字的统一,解释文件体例的统一,各法律解释主体所做法律解释中的名称的规范化等,从技术上保证法律解释活动服从法制统一的大局。(4)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法律意图。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

14、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4列举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至少10种)。答: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有:(1)平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第三十五条

15、规定的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信仰的自由;礼拜的自由;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4)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财产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7)文

16、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受教育权;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造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8)妇女、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9)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10)我国境内外国人权利的保护5简述刑法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别规定。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

17、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l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

18、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四种: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综上所述是关于我国刑法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别规定。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试论法的要素。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要素应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该三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且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

19、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由于法律人的创设活动不可能离开日常生活,所以,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就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否相并列的法律要素而论,由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都包含了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存在。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

20、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法律规则的分类通常有四种: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3)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价值的分类有以下三种: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

21、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2论宪法上的平等权。答:关于宪法上的平等权具体阐述如下

22、:(1)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的内容主要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5)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6)宪法第三十六条

23、第二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3)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还是仅指公民在司法、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平等的范围,这是法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立法的平等是

24、指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和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充分体现公民的平等权利。司法的平等是指国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平等处罚。守法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既无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受法律以外的歧视。(4)平等权的相对性。近代各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就是以保障形式意义的平等权为出发点。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权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即相对的平等。相对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如“不同等的个人天赋”等“天然特权”基础之上的。3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宣布,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5、。请从法理和宪法等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意义。答:近年来,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劳动教养过程中,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劳教制度在实践中,因为缺乏法理依据与违背宪法精神,受众多人诟病。(1)从法理的角度。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和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基本权利不可缺乏且不可代替,也不可转让。实

26、行劳动教养制度,破坏了人权保障制度,禁锢了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并且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都是不符合法理原则与不具有法理根据的。以致于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见不鲜。(2)从宪法的角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27、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在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控告。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劳动教养制度在操作中非法剥夺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将劳教人员与犯罪人员共同编制,劳动时间长,恶意扣除劳动报酬,限制自由通信,严重违背了宪法精神。(3)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避免了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发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制度相继发展,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了保障,对此,还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在保护人权方面做出巨大贡献。4二战后,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28、个人还可以在个别国际机构享有一定的申诉权利,某些国家领导人因犯有国际罪行而受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请对此加以论述。答: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个人处于所属国家的管辖之下,不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学者逐渐接受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若干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来分析,在国际法的某些

29、个别领域,个人实际上已经直接承受了国际法上的某些个别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法主体:(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均对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了规定。某些对特殊群体加以保护的国际公约,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如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难民的待遇和妇女的权利作了规定。(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这类公约很多,分别规定战争罪、贩卖毒品罪、贩卖人口罪、灭种罪、危害国际航空罪、海盗罪、劫持人质罪,等等。例如,194

30、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四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从目前国际实践来看,个人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为由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的情况只发生在某些场合。例如,联合国公务员可以向联合国行政法庭提起诉讼以主张其权利,联合国专门机构公务员可以向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等。(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例如,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

31、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以上规定说明,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或者说,个人只是在以上有限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特殊主体。但是,个人在国际法的许多重要领域,如领土法、条约法、外交法、国际组织法等领域,并没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是不能成为国际法这些领域的主体的。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个人在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一定范围国际争端法中的主体地位,是各主权国家以协议的特殊方式赋予的。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复杂地位问题,还应根据新的国际实践继续研究。四、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20分)119

32、9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宁、王昌兵与吐逊江(在逃)在阿克苏市一歌舞厅饮酒时,被害人阎世平进入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宁等人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一市长的儿子。后被告人李宁、王吕兵乘坐吐逊江驾驶的白色奥拓车将阎拉至阿克苏市团结路一茶园处,李、王等人追问绑架何人,阁世平不说,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期间,与被害人阎世平相识的一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人停止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世平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室通道处。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又返回茶园处,找到阎世平,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李宁、王吕兵等人将阁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

33、敲诈其钱财。后被害人阎世平为摆脱李宁、王昌兵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被告人王昌兵让李宁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三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世平的尸体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阎世平肺气肿、肺水肿,全身体表无明显损伤,结论为溺水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请分析:(1)李宁、王昌兵的行为与被害人阎世平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分)(2)李宁、王昌兵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何种故意和过失?(3分)(3)李宁、王昌兵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分)答:(1)李宁、王昌兵

34、的行为与被害人阎世平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之前的李宁、王昌兵实施了危险行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行殴打,产生了一定伤害,被害人出于恐惧,跳水逃生而溺死。被害人的跳水行为是李宁、王昌兵二人所致,因此具有因果联系。(2)李宁与王昌兵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该故意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宁与王昌兵明知道自己殴打被害人,被害人会跳水逃生并且因水深有可能会死亡,想救助被害人,却没有实施具体行为,抱有放任不管的态度,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来挽救危险行为。(3)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李宁、王昌兵二人共同故意对被害人阎世

35、平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其跳水身亡,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对于殴打行为是直接故意,对于被害人跳水身亡是间接故意。2.A国a大学委托B国b科研机构为其研制一颗卫星,该卫星搭载C国的运载火箭从D国的发射场发射升空。发射过程中,火箭残骸从空中落下,与正在地球表面飞行的M国无人机相撞,导致无人机坠毁于N国领土,并造成地面二间房屋损毁,一名村民死亡。该卫星成功进入预定轨道并正常运行30日后,由于电源意外故障而改变轨道,与附近正常运行的K国通信卫星相撞,导致两颗卫星报废。请援引外层空间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谁应对M国无人机坠毁、N国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K国卫星报废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7分)

36、(2)请对现有外层空间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进行评述。(3分)答:(1)A国、B国、C国、D国对M国无人机坠毁、N国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且承担绝对赔偿责任。A国、B国、C国、D国对K国卫星报废承担过失责任。A国、B国、C国、D国对责任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承担共同连带责任。(2)近年来有一些国家或公司购买已经射入轨道的卫星,它们对卫星有所有权,但不是发射国,按照有关的空间法条约,它们既不能进行卫星登记,又不承担卫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外层空间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关规定依然具有局限性。建议各国考虑根据责任公约就联合发射或合作方案订立协定,以及自愿提交资料,说明在轨道上转让空间物体所有权。201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理学与宪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理学与宪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763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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