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三篇 施工及验收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23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用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规定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实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实验。
4.1 一般规定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成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文说明: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给水系统管材种类繁多,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故强调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以保证工程质量。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输送中受到二次污染,也强调了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成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查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达成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干交付使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实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实验,达成设计规定为合格。
检查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条文说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实验,以检查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实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屋顶实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查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实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沿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测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条文说明: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实验,重要是防止管道自身及管道接口渗漏。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沿或底层地面高度,重要是按施工程序拟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用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从工艺规定看,铺完管道后,经实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假如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实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23
3 基本规定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实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实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实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实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运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6 系统试压和冲洗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实验、严密性实验和冲洗。
8 系统验收
8.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鉴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鉴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23
3 基本规定
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期,应按下列规定解决: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规定期,严禁验收。
4.2 材料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
1 设计有复验规定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实验,并合格。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实验和气压严密性实验, 并合格。
6 系统调试
6.1.5调试项目应涉及模拟启动实验、模拟喷气实验和模拟切换操作实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系统验收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鉴定系统为不合格。
8 维护管理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23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规定;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条文说明: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查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规定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规定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查的消防产品,规定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查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查报告编号。
3 安装设立
3.1 一般规定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立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5 灭火器设立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立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4 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立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立应保证配置场合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立点的保护范围内。
5.3 送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出厂期满3年;
初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出厂期满5年;
初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涉及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辨认;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成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6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条文说明: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合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重要涉及: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合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固定消防炮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98-2023
3.2 管材及配件
3.2.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
1 设计上有复验规定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3.3 灭火剂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3.3.3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3.4 系统组件
3.4.2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
2 设计上有复验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
4.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4.3.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用防腐、防冻和防晒等措施。
4.6 管道与阀门
4.6.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规定;
2)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解决;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记录。
4.6.2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立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和验收规范》GB 5025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 系统试压与冲洗
6.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实验、严密性实验和冲洗。
7.2 系统调试
7.2.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实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实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成设计规定。
2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实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射泡沫实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min,实测泡沫液的混合比例应达成设计规定。
3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实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一次喷射实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成设计规定。
4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实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实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成设计规定。
8 系统验收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鉴定为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2.4 系统功能验收鉴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所有检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鉴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