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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信息设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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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信息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信息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完善设备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管理、操作、维护、报废和培训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包括: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安全类设备、机房环境设备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支撑全省业务系统运营,如果发生故障,可能会导致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设备。如: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机房精密空调及UPS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包括:农商行联合社科

2、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信息中心”),办事处(市联社)科技管理部门,县级联社科技管理部门。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二章 设备选型及采购第八条 全省农商行设备采购由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组织选型,集中进行采购。 第九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收集辖内机构(含机关、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设备采购信息,统一上报省联社。第十条 信息设备采购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两次(即:1月底和7月底各进行一次),办事处(市联社)应当在1月和7月的上旬将辖内机构的信息设备采购需求汇总后上报省联社(见附件1),由省联社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十

3、一条 对于办事处(市联社)批量信息设备采购,且不在每年两次集中采购范围内,办事处(市联社)提出采购申请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十二条 对于数量少,形不成规模的信息设备采购(如:新增网点、故障设备更新等),办事处(市联社)提出采购申请报省联社,由省联社确定采购范围和价格区间,办事处(市联社)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三条 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设备集中采购前的选型工作,并出具设备采购选型建议,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根据选型建议确定具体采购方式。第十四条 重要设备选型中的测试与评估。(一) 设备的测试工作由科技信息中心组织,会同相关项目组,并邀请设备供当商共同进行;(二) 科技信息中心、项

4、目组、设备供应商共同制定测试方案。测试内容包括设备的适用性、兼容性和其它技术性指标等;(三) 测试完成后,科技信息中心根据测试结果,结合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技术力量、售后服务等情况,撰写测试报告,提出设备选型建议,确定入围厂商及设备型号。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合同应当提交本级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配置标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交货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时间、质保金、保修期限、技术支持、培训及违约责任等要素。第十六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发生违约或纠纷,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上一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5、。第三章 设备验收及付款第十七条 设备到货后,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使用部门、供货厂商等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当包括:到货验收、实物验收、技术验收等内容。第十八条 到货验收。设备供应当商负责将设备送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指定场地后,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派人到场,对设备数量、包装状况、装箱单、货运单等要素进行验收。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接收人应在到货验收单(见附件2)上签字,并如实记录到货验收情况。第十九条 实物验收。设备使用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设备购置合同、装箱单、货物清单办理验收手续,重点检查到货产品的型号、数量、设备配置、随机软件版本等项目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实物验

6、收单见附件3)第二十条 技术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指标监测等。技术验收合格后,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设备验收报告。(技术验收单见附件4)第二十一条 到货验收、实物验收或技术验收过程中如出现货物受损、产品实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安装后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形,应当要求设备供应商及时更换或调整相应产品,并逐级报上一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 款项支付。省联社集中采购的信息设备,原则上由省联社与设备提供商签订合同,由各市完成合同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各市将辖内机构的信息设备采购款项划至省联社指定账户,省联社统一支付后,将

7、采购发票分发至各市。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分级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的购置、更新及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四条 设备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内容:设备管理卡、设备配置清单(包括设备当前实际配置,初始配置和历次配置变更记录)、系统结构说明(拓扑图和系统配置清单)、设备验收报告、设备安装实施说明书、设备预防性维护巡检报告、设备维修维保记录等。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设备保管员岗位,负责设备实物的管理工作。到货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保管员负责将设备有关信息登记,建立设备管理卡(见附件5),并对设备进行标识。登记时,应当确保保修卡/证书、驱动等

8、关键资料的完整。第二十六条 设备入库应当提供完整的“设备验收报告”,设备保管员应当按照实物验收单对实物逐件清点,并及时登记。设备出库要办理设备出库手续,由设备保管员和设备领用人分别签字确认。(设备出入库单见附件6)第二十七条 存放设备的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及环境。设备保管员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帐、卡、物相符。设备保管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重要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搬移、拆装设备、改变设备系统参数设置。第二十九条 重要设备增减或更新时,应当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7)。审批确认后,由相关

9、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第三十条 重要设备发生故障或损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设备维修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其他人不得自行拆装设备。第五章 设备日常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电子设备开机前,应当检查线缆连接状况等事项,符合要求后再开机。第三十二条 电子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设备的各种指示标志和运行状况。第三十三条 对于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使用前必须查杀病毒。第三十四条 电子设备应当在确保断电的状态下,进行插、拔连接电缆等操作。第三十五条 与Internet网络连接的设备要与内部网络保持隔离,确保内部网络的安全。第六章 设备维修及维护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辖内设备

10、使用情况,制定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设备维修与维护岗位,负责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须经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培训。设备维修与维护人员的具体职责:(一) 定期检查电子设备的运行情况,修复存在故障的设备,并对故障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对设备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二) 负责对设备的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设备购置和续保的重要依据。(三) 设备维修与维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对设备进行维修及维护。维修及维护人员应当填写故障维修记录表(见附件8),填写维修记录时应当详细表述故障和解决措施等项目。(四) 设备需外

11、送维修及维护时,应当经本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设备保管员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 维修及维护人员应当进行验机,并在故障维修记录表中记录维修及维护情况。(五) 本系统外的维修与维护人员在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与维护时,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涉及信息和系统安全的设备维修与维护,在维修与维护过程中应当有科技管理部门人员在场,以确保系统及信息的安全。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各网点业务的正常运行,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辖内营业用机的使用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备机(件),并定期对备机(件)进行功能性检查,确保备机(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工作。

12、对设备易损部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更换,对机械传动部件较多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注油、防锈处理,对重要设备应当做好重点维护工作。第四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执行设备维修及维护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填写设备巡检记录表(见附件9)。第四十一条 设备维修及维护时,应当采取防静电措施,避免引起设备的毁损。同时,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人身伤害等情形。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故障维修记录表,对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第七章 设备报废管理第四十三条 设备报废应当依据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农商行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13、执行。第四十四条 设备报废条件:(一) 设备已达使用年限,且经本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确需报废的;(二) 设备严重损坏,通过检修无法使用,经审核确认后可提前报废的;(三) 设备未达使用年限,虽尚可使用或出现硬件故障,升级、维修费用过高或无法购置相关配件的;(四) 折旧期已过,账面已提足折旧费的设备,其主要部件损坏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过高的;(五) 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过高的;(六) 构造性能有严重缺陷,无改造价值的;(七)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费用高的;(八) 国家规定及省联社规定可以报废的;(九) 其他规定可以报废

14、的。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坚持节俭、实用的原则,对报批设备严格把关。对经维修后尚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应当继续使用;对属于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等情况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应当报有关部门及时报废。第四十六条 在用设备需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见附件10)交本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其组织技术鉴定,报相关部门核准后进行报废处理。第四十七条 设备报废时,应当做好敏感信息的保护工作,防止相关信息泄露。第四十八条 设备报废后,应当在设备登记档案中注明报废日期。第八章 设备管理监督与培训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辖内机构设备购置、维修

15、及维护、报废等情况。第五十条 设备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设备购置、维修维护、报废等工作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二) 设备购置、维修维护、报废等登记、记录是否完善;(三) 其它内容。第五十一条 设备管理监督中如发现问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不重视设备管理工作,造成重要设备损毁、重要信息丢失或泄露等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辖内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培训和维护指导。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16、 农商行信息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农信发201177号)予以废止。附件:1、设备采购需求表2、设备到货验收单3、设备实物验收单4、设备技术验收单5、设备管理卡6、设备入(出)库单7、重要设备增减、更新申请表8、设备维修记录表9、设备巡检记录表10、设备报废申请表附件1信息设备采购需求表办事处(市联社):(公章)*设备*设备*设备*设备备 注*县级联社合 计附件2设备到货验收单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验收设备明细序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套/台/件/个)12签收方确认:()以上货物已交付用户,数量确认无误,货物外包装没有破损,同意签收。以上货物在签收时,发现与清单不符(详细情况见备注),暂缓签

17、收。以上货物已安装调试,所有随机资料已交由用户保管。以上货物已安装时,发现与清单不符(详细情况见备注)。备注:签收单位:交付单位:公章公章签收人: 交付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3设备实物验收单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开箱日期随机文件资料检验合格证 份 使用说明书 份验收人结论:装箱清单 份 份 外观检查箱 数:件外包装情况: 签 名:设备外观:年 月 日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具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应有实有验收人结论:签 名:年 月 日附件4设备技术验收单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验收地点验收日期有无变更验收设备名称: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性能参数运行状态验收人签字1正常不正

18、常2.验收意见以上设备经甲方(乙方): 安装调试完成,现经甲方(乙方): 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意见如下:设备的品牌、外观、规格数量、配件 (是、否)正确,经安装调试后的设备运行 (是、否)正常,技术资料 (是、否)齐全、合格,同意验收。 使用单位验收人(签名):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使用单位签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职能部门验收意见:负责人签名:职能部门签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备注附件5设备管理卡设备名称厂商、型号设备编号序列号到货日期到货验收单编号安装日期使用单位安装地点管理责任人应用范围设备配置硬件:软件:配置变更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备注附件6设备入库单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

19、序列号随机附件入库日期备注负责人: 出库人: 经办人:设备出库单申领单位: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序列号申领原因批准人: 经办人:申领人:附件7重要设备增减、更新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申请目的数量申请原因本级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科技管理部门(签章)备注注:申请目的:增加;减少;更新。附件8设备维修记录表设备信息设备编号购置日期设备名称单 价型号规格维修方式 使用单位数 量维修信息送修人报修日期承修人维修费用接收人返还时间维修结果故障原因及情况说明备 注注:维修方式:内部维修;外部上门;送修。附件9设备巡检记录表被检单位: 年 月 日编号序号项目巡检记录问题整改意见巡检人陪同人负责人附件 10设备报废申请表单位(部门):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序列号设备报废原因申报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负责人:科技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负责人:经办人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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