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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发《相关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要求》通知
京建施〔〕1258号
各区县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制订了《相关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要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施工管理,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是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工程。
第三条 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开工手续,并请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第四条 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键是防控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勘探、设计、技术方案、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和危及周围地面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和工程结构安全和各类事故发生。
建设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槽、坑、沟土方开挖前,应依据相关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和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资料。并填写《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附表一),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
如对上述资料有疑义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依据资料情况组织探查,并做好探查统计。如探查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报请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给予确定或安排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坑探、雷达监测等手段进行复核,复核后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方可施工,复核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 建设单位能够经过以下方法取得基础设施管线资料:
(一)向城建档案机构查询;
(二)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档案管理机构、管线权属单位查询;
(三)委托勘察单位探测查明;
(四)其它管线资料取得方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基础设施管线资料或管线资料不齐全、不正确时要求施工单位动土施工,建设单位负担管线损坏关键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协议文件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各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按计划拨付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施工安全方法费造成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帮助和激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督促各方定时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验,不得强令施工方违章作业;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协议约定工期,由此产生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该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立案手续,填写《施工安全监督立案记录表(表JD-1)》(附表2)。
第三章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推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落实落实党和国家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要求。
(二)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监督检验各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定时和不定时地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验,对发觉安全隐患,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
(六)负责定时(每个月)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立即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策和意见。
第十二条 必需时建设单位应该细化工程前期安全风险研究、论证,为工程建设发明有利作业环境。
在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计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标重大危险源和关键不利环境原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提出消除危险源或实施技术控制意见,制订切实可行控制方法,组织教授和相关方面进行充足论证和审查。
设计文件和地下实际情况不相符,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凡没有具体设计图纸,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地质勘探,尤其是要依据地下管线建设具体线路实际情况,增加竖井等关键部位勘探点密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充足做好新建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消除工程建设安全隐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组织工程建设沿线环境安全排查,明确风险源等级,建立风险源管理台帐,制订风险源安全管理方法;要组织工程影响范围内地下孔洞探查,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地下孔洞探查结果,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要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交底,对工程建设包含风险源、地层孔洞、管线等进行全方面细致安全交底,并形成安全交底书面统计。
没有建立风险源管理台帐并立案或没有进行地层孔洞、管线探查,施工环境情况不明或没有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交底,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对基础设施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管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必需有检验统计。对在检验中发觉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应立即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检验。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发觉存在安全隐患汇报后,应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应该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立即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管线损坏,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要求,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要求,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协议约定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 表AQ-A-2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移交日期
移交内容:
移交人:
接收人 :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名称 :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表二:
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立案记录表
建安[200 ] 号
表AQ-A-1
市
区县
工程编码: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
M2 ( M )
结构类型
层数
工程总造价
万元
工程类别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责任人
电话(手机)
经办人
电话(手机)
施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责任人
电话(手机)
项目安全责任人
电话(手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监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责任人
电话(手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编号(验原件)
备注
监督单位
监督注册受理机构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采取A4纸打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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