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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业务处置预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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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业务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处置支付清算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危机的处置能力,防范支付清算风险,确保清算资金的安全和清算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方案》等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支付业务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主要包括以下系统: (一)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支付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四)票据信息系统。 (五)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 (六)中国人民银行ACS综合前置子系统。 (七)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八)其他外围支付清算系统。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系统整体或某一节点的崩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重影响支付清算系统的操作运行。 (三)支付清算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等级分为四级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及特别重大事件。当突发事件满足多个级别定级条件时,按最高级别确定事件等级。 (一)一般事件:支付清算系统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在30分钟之内的突发事件。 (二)较大事件:支付清算系统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在30分钟(含)以上2小时以内的突发事件。 (三)重大事件:支付清算系统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在2小时(含)以上4小时以内的突发事件。 (四)特别重大事件:支付清算系统无法正常开展业务4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处置原则 (一)系统不间断原则。支付清算系统建立HA双机热备系统或双活模式,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切换到备机,保障支付清算系统不间断运行。 (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单个支付系统进行危机处置时,业务通过其他支付系统或渠道汇划,保障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处理。在多个支付系统同时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坚持行内系统、大额支付系统优先恢复的原则,确保对外服务的连续性。 (三)资金清算安全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四)分级响应原则。农商行突发事件危机业务应急处置由省联社统一指挥,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辖属参与机构必须服从指挥,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时响应,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五)预防为主原则。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各运维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系统日常的巡检与监控,业务部门要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各参与机构反映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识别,并密切与运维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方式及机构设置特点,设置三级业务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一)省联社成立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省联社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最高的指挥决策机构,由省联社分管支付业务的社领导担任组长,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联社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企业文化部、电子银行中心、银行卡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及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省联社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金清算中心,由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担任主任,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企业文化部、科技信息中心、电子银行中心、银行卡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资金清算中心等部室有关业务与技术人员组成。   (二)各办事处(市联社)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领导小组 各办事处(市联社)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支付清算业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支付清算业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县级行社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县级行社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行社法定代表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支付业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清算、科技及银行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及技术骨干人员组成。 第八条  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指挥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业务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危机处置启动、结束指令的发布。 (三)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报告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执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发布的有关指令。 (五)管理、指导系统内各参与机构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危机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 (六)决定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重大的处置措施。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及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决策。 (二)组织全省各参与机构实施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的业务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省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客观科学进行评估。 (四)接收、处置、上报、发布危机处置过程中相关信息。 (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或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危机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给予协助配合。 (六)监测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状态,指导抢修计算机、网络通信等设施,检查和验证系统恢复后的运行状态。 (七)汇总收集、分析、报告及保管危机处置的相关文档资料。 (八)组织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各参与机构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的业务演练和培训工作。 (九)与业务应急处置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严格执行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策,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具体实施支付清算突发事件业务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评估及处置本辖区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制定本辖区具体的业务应急实施方案,并监督辖内参与机构严格执行。 (三)收集汇总、严格处置、及时上报有关危机处置相关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妥善处理因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投诉、纠纷。 (四)按照属地原则,密切与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及监管机构联系,必要时请求给予配合支持。 (五)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严格执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具体实施支付清算突发事件业务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评估及处置本辖区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制定本辖区具体的业务应急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落实。 (三)统一指挥本机构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应急处置。 (四)收集汇总、规范处置、及时上报有关危机处置相关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妥善处理因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投诉、纠纷。 (五)按照属地原则,密切与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及监管机构联系,必要时请求给予配合支持。 (六)  上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预案要求,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做好沟通交流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召集多部门召开应急协调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做好应急事件有关文件印发、资料归档等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省联社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令及要求;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支付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负责相关系统业务应急处理会计核算及差错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审核;指导辖内机构按照审核预案处理相关业务;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营管理部:支付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负责全省柜面相关业务的指导;安排辖内机构做好相关支付业务授权、事中预警和事后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辖内机构进行有关支付业务处理;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报告、公告等资料的合规性审核;指导全辖做好因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引发的投诉、经济及法律纠纷;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企业文化部: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后社会舆情,作好舆论导向;及时向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上报重大舆情;针对舆情发展情况,向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解决建议;协助辖内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后重要舆情的引导及控制;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拟定全省统一公告内容,公告发布时间、范围及方式;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六)科技信息中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组织技术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对故障问题开展分析、排查及处置工作;根据故障问题风险程度启动相应系统应急预案;根据故障分析情况,拟定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报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启动系统应急预案后,加强系统应用、设备、网络及电源等基础环境的监控;根据事件性质,及时与网络运营商、电力供应部门协调,督促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力保障数据安全;指导事发机构进行应急处置;检查和验证事发机构、设备或网络恢复后的运行状态;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七)电子银行中心: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全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和网络金融等业务的指导和服务;根据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按照企业文化部统一公告内容及要求,通过电子渠道发布有关事件的公告信息;指导事发机构处理好电子银行有关业务;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八)银行卡中心: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全省银行卡业务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指导事发机构进行业务处理;根据事件处理需要,负责与中国银联沟通;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后勤服务中心: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安排,做好应急处理过程中各项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资金营运中心:支付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负责全省资金业务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指导事发机构进行业务处理;及时掌握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保障突发事件期间清算资金的应急使用;按照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安排,协助省联社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资金清算中心: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及科技信息中心事件报告内容,统一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报告;及时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根据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召集相关部门或辖内机构研究事件处理方案;资金清算中心启动系统应急预案后,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监控;负责收集并整理有关应急处置的资料文档;负责突发事件期间及处置结束后,行内系统与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相关账务核对;在突发事件期间,指导全辖参与机构支付业务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本预案所指运维部门为科技信息中心。业务部门为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企业文化部、电子银行中心、银行卡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资金清算中心。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 第十四条  为防止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出现故障和崩溃,或者在出现故障和崩溃时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运维部门要强化支付系统应用软件、设备、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全方位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同时尽可能利用前沿技术,实现对支付系统各节点实时监控。 运维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事件应及时报告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异地和同城应急灾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运维部门在做好系统运维工作的同时,还应建立有效、安全的数据备份机制。 (一)加强监控,密切关注计算机信息提示,检查系统日志是否有业务报错信息或非法登录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主备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三)做好每日日终数据备份,并检查备份数据的有效性,备份介质要做到异地保存。 第十七条  同城与异地灾备中心建成投产后,运维部门要实现对同城和异地灾备系统同步安全运行检查,保障灾备系统在应急情况下能快速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为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运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系统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按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序,应急演练应选择非主要业务时段进行。重大运维演练,按照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系统维护窗口期间进行。 第二十条  运维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涉及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演练计划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 应急演练需要临时退出支付清算系统,且不能安排在系统运维窗口实施的,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以应急预案为基础,严格按照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完成后,应保证涉及系统的各项资源恢复正常,避免因演练导致正常服务受到影响。 第二十三条  运维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应急演练情况编写总结报告,包括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应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支付系统业务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监控,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系统运维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管理支付清算系统重要岗位、口令密码,所有口令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防止他人盗用违规操作。 重要岗位人员必须AB角设置,如出现人员调离,要及时修改相关口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应急处置相关人员进行业务与技术培训。   第四章  突发事件响应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应按危机处置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上一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突发事件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八条  报送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发生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告本级领导小组,同时报告上一级领导小组。 (二)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三)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详实、规范,便于研究决策。 (四)保密性:在危机处置未解除前,不得擅自发布与危机事件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种类、地点、时间,种类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事件所涉及系统运行状态、业务处理情况。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以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的稳定情况。 (四)现场组织指挥、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急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况。 (五)启动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的请求。 (六)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三十条  报告的一般程序。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逐级上报,报告顺序为:事发机构应立即向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办事处(市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报告。 农商行支付清算突发事件报告流程     第三十一条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情况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及系统恢复时间,确定适当的处置方案,同时按规定的程序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发送突发事件报告表(见附表二)进行书面报告。 (一)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 1小时内事发机构口头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于事件处置结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 (二)重大事件和特别重大事件 事发机构每1小时上报一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并于事件处置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应急决策原则 (一)划分事权、分级决策。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决策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本辖区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快速反应,果断决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决策,优先组织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抢修。 (三)措施得当,损失最小。事件发生后,各级领导小组要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  应急决策程序 (一)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业务主管机构发布的应急处置任务后,立即召集成员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对影响特别严重的,应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决策。 较大(含)以上事件,由省联社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分析原因、影响范围等,按规定报送方式上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 一般事件,由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上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应急处置任务后,立即召集成员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较大(含)以上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报送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分析和先期处置。 一般事件,由办事处(市联社)业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送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决策程序 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上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应急处置任务后,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报送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 较大(含)以上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送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分析和先期处置。 一般事件,由县级农合机构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送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各参与机构收到启动有关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后,应立即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应集中于建立临时业务处理能力、修复原系统损害、在原系统或新设施中恢复运行业务能力等应急措施。 (一)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置。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项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支付清算系统相关前置设备采用并行结构或双机热备方式。系统故障时,对于并行结构的设备,系统将自动隔离,故障处置时应快速修复故障节点,以恢复业务处理能力。对于双机热备方式的设备,系统应自动从生产设备切换至备份设备,继续进行业务处理。 (三)如果故障系统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恢复,相关运维部门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请求技术援助。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机构本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根据事件等级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建议应急结束,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事发机构本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事件发生和处置的实际情况,总结事件发生和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向上一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详细的事件总结报告。 (一)发生较大(含)以上事件后,事发机构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交事件总结报告。 (二)发生一般事件后,事发机构在事件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交事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两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及全省各参与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落实具体处置措施,做好客户的沟通、解释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机构要根据事件相关内容及时对支付清算系统进行优化,不断修改完善本级机构危机处置预案及相关内控管理制度。   第五章  业务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业务应急处置包括参与机构某个节点故障处理和全省支付清算系统故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与机构节点故障处理,分为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和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一)事发机构本级业务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按确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及时向上一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二)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要暂停受理本机构支付清算业务,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办理。如单一支付系统故障,事发机构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业务处理。 (三)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经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事发机构停止受理支付清算业务,做好客户的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引导客户到周边营业机构办理业务,待故障恢复后继续办理业务。如单一支付系统故障,事发机构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业务处理。 (四)发生突发事件后,如果出现少数客户急需办理相关业务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联社科技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机构科技人员在临近营业机构指定设备进行异地操作,作为故障机构临时延伸柜台进行紧急业务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取消设备的配置。 (五)为保障大额、紧急业务优先处理,事发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系统短时间内确实无法恢复时,可以向省联社申请,由县级行社清算中心通过大小额支付清算管理平台发起业务,资金清算采用“先手工处理,后系统记账”的方式。 第四十条  全省支付清算系统故障处理 (一)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安排各办事处(市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及参与机构按确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按照事件等级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处理 1. 行内核心或前置系统故障的业务应急处理 (1)由于行内核心或前置系统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故障(即应用系统出现故障)等无法继续处理业务,但数据库系统正常,已受理的业务数据保存完整的,将系统从生产设备切换至备份设备,系统继续进行业务处理。 (2)当数据库发生故障时,由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命令,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同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系统修复,尽快恢复系统运行。 运维部门保证故障排除并恢复正常运行后,首先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故障前的业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未处理的业务应继续处理。各参与机构应对故障前已处理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省联社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3)故障排除后,系统运维部门确认系统可以正常运行时,报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情况宣布应急结束,通知各参与机构恢复业务受理。 2. 支付清算系统故障的业务应急处理 (1)当支付清算系统由于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故障(即应用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业务时,经运维部门核查数据库系统正常,已受理的业务数据保存完整的,将系统从生产设备切换至备份设备,系统继续进行业务处理。 (2)数据库发生故障时,可容忍时间内可以恢复运行的,经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后,通知各参与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修复系统。如单一支付系统故障,参与机构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业务处理。 故障排除并恢复正常运行后,系统运维及业务部门应首先对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下发对账数据为准行内进行账务调整。 (3)备份设备不具备接管条件或数据库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可容忍时间”是由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危机事件决定的,在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的最长时间。)内不能修复的,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机构申请暂停系统运行,运维部门应加快故障系统的处置。待故障恢复后,向业务主管机构申请恢复系统运行。如单一支付系统故障,各参与机构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业务处理。 (4)业务对账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日终结束后,以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或其他业务主管机构下发对账数据为准,采取自上而下的对账方式进行账务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业务及时通知辖内参与机构进行差错调账处理。 (5)中国人民银行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故障处理 ACS系统由于故障原因无法继续办理业务时,各参与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营业室柜面办理,同时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安排有关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短时间内不能排除的,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协助处理。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故障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由于故障原因无法继续报送数据时,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安排有关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短时间内不能排除的,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延迟报送。   第六章  业务应急保障 第四十一条  人员保障 各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业务和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明确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人员信息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同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和业务主管机构报备。 支付系统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要有备份人员,实行AB角制度和机房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  通讯保障 (一)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随时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业务主管机构保持联系,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通讯记录要做好登记,以备查询。 (二)省联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掌握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业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三)突发事件涉及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三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文电记录要做好登记,以备查询。 第四十四条  技术保障 (一)运维部门应确保系统内运行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重要信息建立备份机制。 (二)加强系统日常运维,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利用前沿技术加强对系统的实时自动监控能力,提高对系统故障的早期识别及提前预防,强化运维人员对系统运维工作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完善系统巡检、监督和事件报告制度。 (三)要建立完善的备份机制,探索并采用科学的运行维护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平滑切换到备份系统。 第四十五条  安全保障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三级业务应急领导小组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预案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业务危机处置预案。 第四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工作流程图           2. 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报告表     附表1     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表2              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报告表 单位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突发事件时间   突发事件问题描述 1、突发事件种类: 2、影响系统运行情况: 3、影响业务处理情况: 4、影响人力资源情况: 5、现场处置情况: 故障原因分析 和预计恢复时间   启动应急处置 方案的请求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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