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有限公司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预备党员的还应视情况随转入党材料档案;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执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不转移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的政治身份证明,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党员系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由何处去往何处、党费交至何年何月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并加盖公章。一般应一人一份。
第五条 各党支部和各单位党办使用完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存根及收回的证明信,一般应保存3--5年。党支部不便存放的,应上交各单位党办。
章 正式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六条 正式调到公司外单位工作的,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所在单位党办→公司党委工作部→集团党委工作部→党员所去县、市组织部或有接收权的单位的党组织,逐级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七条 在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正式调动工作的,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所在单位党办→党员所去单位党办→党员所去项目经理部等单位党支部,逐级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 在公司属各单位内部正式调动工作的,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所在单位党办→党员所去单位党支部,逐级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三章 借调或外出学习等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九条 党员临时调动到所在单位以外的单位(包括公司外单位)工作(即借调)、外出学习等超过三个月的,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向所在单位党办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由所在单位党办向党员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开出《党员证明信》。去往公司外单位的,也可介绍到公司党委工作部办理《党员证明信》。
党员完成任务返回时,本人将经所去单位党组织签字盖章的《党员证明信》带回,交原办理的所在单位党办或公司党委工作部,在外未缴纳党费的一并补交,或向原单位党组织补交。再由所在单位党办或公司党委工作部向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十条 党员在本单位内部临时调动工作单位(借调)三个月以上的,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向党员所去单位党支部开出《党员证明信》。党员完成任务返回时,将经所去单位党支部签字盖章的《党员证明信》带回,交原单位党支部。
第十一条 党员临时调动工作单位、外出学习期间的党费,一般应交给原单位党组织。在外时间较长,且对方党组织要求必须缴纳的,也可在外缴纳。
第四章 出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十二条 派出到海外各公司所属国外项目工作的党员,将关系转到海外各公司,去设立党委的单位,由各公司党办负责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到海外公司所属国外项目以外的单位或地方学习、工作的,由党委工作部根据国外有无党组织接收和管理等情况,按照上述第三章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酌定开出《党员证明信》或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 持《党员证明信》出国的党员回国时,将经国外接收管理的党组织签字盖章的《党员证明信》带回,交公司党委工作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离休、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十五条 党员离休、退休离开原单位前,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所在单位党办→公司党委工作部,逐级分别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十六条 在公司所属各基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离退休职工党委→所去直属基地党支部,逐级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预备党员的,要同时携带本单位党组织密封盖章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档案一同转往所去党支部。
第十七条 退休后仍然居住在本单位基地的党员,可以由本人所在党支部→所在单位党办→本单位离退休职工支部或与机关组成的联合支部,逐级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组织关系转往公司外的,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集团党委工作部→党员所去地方县市级组织部门,逐级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个人携带回地方逐级办理转移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本次汇编时对本规定作了部分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