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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电厂应急预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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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核应急预案 1总则 1.1依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为使中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快速采取必需和有效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订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本预案关键适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对中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核或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落实实施中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主动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方针。 1.4本预案是中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

2、响应工作文件,相关地域、部门和单位要遵照实施。 1.5本预案定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 2.1应急状态分级 2.1.1核电厂 核电厂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工况或事件状态。宣告应急待命后,应快速采取方法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或可能立即发生,但实际或预期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状态。宣告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快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事故辐射后果已经或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

3、辐射水平没有或预期不会达成干预水平状态。宣告场区应急后,应快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依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准备。 (4)场外应急。事故辐射后果已经或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状态。宣告场外应急后,应快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公众。 2.1.2其它核设施 其它核设施应急状态通常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 2.2应急计划区划分 2.2.1核电厂 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放射性核素

4、产生外照射;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释放放射性核素污染食物和水而产生内照射。 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含预防性撤离)准备通常关键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辐射监测和控制应急准备。 另外,事故情况下依据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久防护行动。 划分应急计划区并进行对应应急准备,其目标是:在应急干预情况下便于快速组织有效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公众和环

5、境可能产生影响。在多数事故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区域可能只局限于对应应急计划区一部分,但在发生严重核事故极部分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在对应应急计划区之外区域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因为出现这种极部分情况概率极小,所以,应急准备只在应急计划区内进行。 2.2.2其它核设施 应在危险分析基础上确定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等其它核设施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内容。 2.3干预标准 在应急干预决议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方法困难和代价,所以,应遵照下列标准,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原因: (1)干预正当性标准。干预应是正当,拟议中干预应利大于弊,即因为降低辐射剂量而降低危害

6、,应该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危害和代价(包含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 (2)干预最优化标准。干预形式、规模和连续时间应是最优化,使降低辐射剂量而取得净利益在通常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成最大。 (3)应该尽可能预防公众组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3应急组织 依据条例要求,中国核应急实施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3.1国家核应急组织 3.l.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组员单位包含18个部门,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必需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核应急管理工作。 3.l.2国家核事故

7、应急办公室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是全国核应急工作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委。 3.1.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由各组员单位指派人员组成。各单位指派联络员应有替换人员,以确保联络员组有效活动。 3.1.4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教授咨询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教授咨询组由中国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教授组成。 3.2省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包含省核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办公室,和教授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领导组成。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指

8、定一个部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必需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核应急工作。 3.3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包含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指挥部和下设应急办公室(或处、科)及若干应急专业组。 4应急准备 4.1国家核应急组织应急准备 4.1.1建设和维护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 满足进行应急决议、指挥和作为国家核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对外核应急联络点需要: (1)接收、显示和传输核电厂运行及事故信息; (2)接收、传输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3)为核应急信息传输和进行国际通报提供条件; (4)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

9、挥快速、有效地实施。 4.1.2通信保障 (1)建设国家核应急通信系统,并建立对应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确保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需要。 (2)应急响应时在事故现场通信需要,由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保障。 (3)核电厂之外其它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和其它辐射紧急情况时,尽可能利用国家和当地已建成通信手段进行联络。 (4)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依据相关方面提出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方法加以处理。必需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4.1.3建立和保持必需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依据主动兼容标准,充足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保持必需应急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如应急决议支持、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

10、象服务、核电厂运行评定等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以形成国家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保障国家核应急响应能力。 4.1.4应急支援力量和物资器材准备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组员单位依据分工,准备好多种必需应急支援力量和物资器材,以确保应急响应时省核应急组织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紧急支援请求时,能立即调用,提供支援。其中包含:辐射监测支援、医学应急支援、应急交通支援、气象支援、工程抢险支援和应急物资器材准备。 4.1.5应急培训和演练 (1)培训 应对全部参与核应急准备和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时再培训。 (2)演练 定时举行不一样类型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4.1.6公众信息交流

11、 公众信息交流对象应包含通常公众和新闻界。在平时,进行交流内容关键是核能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应急基础概念和知识。 4.2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准备 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准备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及各自经同意应急预案进行。二者应急准备应为各自所需应急响应能力提供确保,并应确保二者应急响应相互衔接和协调。 4.3应急准备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 国家、省及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应充足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努力提升核应急准备资金使用效益,并使核应急准备工作和相关发展计划相结合。 5应急响应 5.1核电厂应急响应基础程序和响应活动 5.1.1核电

12、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进入有准备状态,采取缓解方法,并向场外通告;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立即汇报情况,加强值班。 5.1.2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方法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要求向场外汇报事故情况;省核应急组织开启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汇报情况,相关省级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国家核应急办开启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按要求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汇报并向相关部门和教授通报情况,加强和营运单位联络,并做好实施应急支援准备。 5.1.3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方法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关键人员,按要求向场外

13、汇报事故情况,在核电厂周围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省核应急组织相关领导到省应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汇报相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依据需要开始行动;国家核应急办按要求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汇报,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实施紧急支援准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领导进入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立即向国务院汇报事故情况。 5.l.4当发生严重核事故,需要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向省核应急组织立即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提议;省核应急组织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同意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汇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省核应急组织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

14、状态,尔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汇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立即向国务院汇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必需时请求协调应急响应。 5.l.5当事故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近省时,由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负责向相关省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对应提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指导相关省政府采取合适方法。 5.l.6当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国家支援时,由国家核应急办依据支援请求按要求程序报批,通知和要求被调用力量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支援。可能需要提供支援包含: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疗救治、交通支援等。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实施任务,相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等,

15、均按同意应急预案实施。 5.l.7对核事故和应急响应信息实施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信息公布等应符合相关要求要求。 5.l.8当核事故辐射影响可能或已经超越国界,按及早通报核事故条约要求实施通报。 5.l.9当事故得到缓解,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各自恢复工作。按及早通报核事故条约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相关终止应急状态信息。 5.2其它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影响境内境外核事故和核动力卫星事故应急响应 5.2.1其它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它辐射紧急情况应急响应 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等其它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它辐射紧急情况应急响应参考本预

16、案实施。 5.2.2中国台湾省核事故时应急响应 中国台湾省发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经对大陆造成辐射影响时,参考本预案相关要求和实施程序组织应急响应。 包含台湾省核事故国际通报及紧急援助相关事宜,按中国外交部和国际原子能机构1992年12月以交换照会形式确定谅解备忘录(CPM92081)实施。 5.2.3中国周围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应急响应 中国周围国家发生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可能或已经对中国大陆产生辐射影响时,参考本预案相关要求及实施程序组织应急响应。这种情况下应急响应关键包含辐射监测、饮水和食品控制、卫星污染碎片搜寻等,除受影响省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响应外,国家级响应按要求职责任务分

17、工实施。 6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6.1终止应急状态程序和条件 6.1.1终止应急状态程序 (1)应急待命: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依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特定状态,决定并公布应急状态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汇报。 (2)厂房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依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特定状态,决定并公布应急状态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汇报。 (3)场区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依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汇报报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告。 (4)场外应急:核电厂营运单位依据核电厂状态,将终止

18、场外应急状态提议报省核应急组织,经省核应急组织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同意后,由省核应急组织公布。 6.1.2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条件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在同意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之前,必需取得足够情况,确信该核电厂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尤其要确定满足下列条件: (1)核电厂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收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长久后果可能引发照射降至尽可能低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需防护方法。 为确保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需,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相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6.2应急终止后行动和总结汇报 6.2.1

19、应急终止后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国家核应急办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全部应急统计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造成应急状态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关键行动; (3)必需时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 6.2.2应急响应总结汇报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要求立即做出书面总结汇报。 总结汇报应包含下列基础内容:发生事故核设施基础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关键应急响应方法及其有效性,关键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总结汇报具体内容和格式按要求实施。 6.3恢复正常秩序 6.3.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取主

20、动有效方法,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核电厂正常运行。当核事故使核安全关键物项安全功效达不到国家标按时,核电厂重新开启计划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审查同意。 6.3.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发生核事故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委员会应该依据受影响地域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恢复正常秩序方法:首先对直接收影响人员采取防护方法(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下放射性物质等);其次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许可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原先居住区域等)。为此,省核应急组织应制订恢复计划和明确进行恢复工作机构,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同意。国家核应急办检验、

21、指导、协调和组织支援省核应急组织恢复计划实施。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l.1核设施 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设施(包含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和燃料生产、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研究堆,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7.1.2核活动 任何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理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活动,和在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活动,或任何其它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活动。 7.1.3核燃料循环 特指除核电厂和研究堆运行之外和核能生产相关全部活动,包含铀或钍采矿、选冶、富集和加工、核燃料制造、

22、核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多种活动,和和上述多种活动相关研究和开发活动。 7.1.4核电厂 用一个或多个动力反应堆发电或供热动力厂。 7.1.5场区 含有确定边界,受营运单位有效控制核设施所在区域。 7.1.6场外 场区以外区域。 7.1.7核事故 核电厂或其它核设施中极少发生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控制,达成不可接收水平。 7.l.8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一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行动。 7. l. 9应急预案(应急计划) 一份经过审批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编制和实

23、施单位应急响应功效、组织、设施和设备,和和外部应急组织间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该文件应有专门实施程序加以补充。 7.1.10应急准备 为应付核事故或辐射应急而进行准备工作,包含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需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和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7.1.11应急计划区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立即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制订有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区域。 7.1.12危险 一个表示和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照射相关危害、损害或损伤可能性和伤害后果等多属性量,它和诸如特定有害后果可能发生概率及这类后果大小和特征等量相关。 7.1.13应急响应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

24、射应急状态后果而采取紧急行动。 7.1.14(应急)防护方法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降低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收剂量而采取保护方法,如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和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7.1.15隐蔽 指人员停留在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降低烟羽中放射性物质吸入和外照射,并降低来自放射性沉积物外照射。 7.1.16撤离 指将大家由受影响地域紧急转移,以避免或降低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发大剂量照射。该方法为短期方法,预期大家在估计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7.1.17服碘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释放碘放射性同位素情况下,将含有

25、非放射性碘化合物作为一个防护药品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受照剂量。 7.1.18临时避迁 指大家自受污染地域临时迁出,以避免或降低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长久累积剂量,其返回原住地时间或为多个月至2年,或难以确切估计返回时间而暂不考虑返回。 7.1.19永久再定居 指大家为避免或降低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长久累积剂量自受污染地域迁出,而又无法估计能否在可预见未来返回原住地。 7.1.20去污 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7.1.21干预水平 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订可预防剂量水平,当达成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对应防护行动。 7.1.22行动水平 指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应考虑

26、采取防护行动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 7.1.23(辐射)后果 指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引发结果或影响,用以度量量是估计或实际引发剂量或剂量率。 7.1.24应急(辐射)监测 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觉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辐射监测。 7.1.25应急培训 依据应急工作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教学和训练。 7.1.26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有效性、应急准备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适应性和应急人员协同性而进行一个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依据所包含内容和范围不一样,能够分为单项演练(练习)、综合演练和场内、场外应急组织联合进行联合演练。 7.1.27辐射损伤 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多种类型某种程度有害改变。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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