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
2、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五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第七条 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3、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1。第八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第十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2
4、。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第十一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
5、货人。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附件1食品进口记录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进口日期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如有)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出口商/代理商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国(境)外检验检疫证书等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备注填表人: 审核:附件2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销售日期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人/使用人名称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备注填表人: 审核:附件3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编号: 日期进口食品名称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涉及产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规格数量重量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部门负责人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