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疫情报告制度
1、 从事活禽经营、运输、屠宰、加工、检疫及市场主办单
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禽只染疫、疑似染疫、
群体发病、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
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1)将可
疑传染病染病禽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染病禽
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染病
禽只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
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
锁的传染病时,禁止染病禽只或易感动物进出市场。 (6)
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
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
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
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
告。简阳市农林局的疫情报告电话:028—27223722
028-27555872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病害死禽及禽类产品无害化
处理的责任主体;活禽经营、屠宰、加工业主(操作人员)
履行报告责任,发现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
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放置密闭容器收集死亡禽只,
病死禽只尸体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
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无害化处
理),不具备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
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按照规定。对下列禽只或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禽只: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
⑨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禽或禽产品。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
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粪污、垫料等污染物。
5、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活禽交易屠宰的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需经无害化处理
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
传染给人。8、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检疫制度
1、活禽市场开办方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活禽及产品进
入市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市场管理人员
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市;证物不符、无有效检疫合
格证明或未经检疫的活禽,关入隔离观察区,隔离观察30
天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入市,不
合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2、市场开办方应建立健全活禽登记管理制度,管理记录应
当记载下列事项: (1)家禽入场的时间和运载车号; (2)
家禽的品种、产地、免疫情况; (3)检疫证号、消毒情况;
(4)病死禽处理情况; (5)疫病和药物残留监测情况。
3、活禽交易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经
营业主; (3)对违法经营业主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
公示的内容;
4、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业主购进家禽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
明,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资料,禁止经
营、屠宰下列家禽: (1)封锁疫区内的; (2)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
标的; (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
规定的。
5、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业主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
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6、市场主办者、经营业主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高
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病原、抗体检测,抗体检测不合格的予
以整改或停调处理,病原检测阳性者予以“封杀”。
7、违反本制度第4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禽、禽产品,并处同类检疫
合格禽、禽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
类检疫合格禽、禽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消毒制度
1、禽类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本市场防疫消毒工作责任人,
应配备专职消毒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组织、指导、督
促禽类经营业主开展日常消毒工作,确保防疫消毒工作落到
实处。
2、市场活禽交易区、宰杀区出入口应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
池和设施,消毒池要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
3、一日一清洗消毒。禽类经营业主每日负责清除本摊位禽
类羽毛、粪便、血污以及宰杀活禽的内脏、废弃物等,配合
市场开办方在每日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宰杀场地以及笼具、
自动拨毛机、宰杀器具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原则上
活禽交易和宰杀日进日清,不得将已经运至市场内供消费者
点杀的活禽再分销或外运出场。
4、一周一全面清理消毒。市场开办方和经营业主每周进
行一次大扫除,全面清理、打扫禽类经营、宰杀场所,并对
经营场地、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
5、一月一轮流休市消毒。通过媒体或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告
安排活禽市场轮流休市时间。每月每个市场至少轮流休市一
次,每次休市时间天,休市期间,对市场禽类交易、宰杀
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6、禽类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禽类分拣人员、销售宰杀人员
等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工作服、帽、靴、围
裙、手套、口罩等用品要每天清洗消毒。
7、运载活禽进入市场的车辆、运送工具在装前和卸后要及
时清理、消毒。
8、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
用。(1)场地、排水沟等用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溶
液或0。1%过氧乙酸溶液(8m l/m3)气溶胶喷雾消毒:(2)禽
笼、自动拨毛机等用可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溶液或0。1%
过氧乙酸溶液喷洒消毒,作用60分钟以上:(3)带禽消毒,
用百毒杀配制成1:300倍的水溶液喷雾消毒。(4)禽类内
脏、羽毛、血污、粪便等废弃物,可喷洒有效氯1 000~
2000mg/L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4)
使用其它消毒药物按标签说明配制使用。
9、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
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1 0、依法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因防疫消毒工作
不力造成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疫病发生与传播,将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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