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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车险核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理赔时效,提高案件解决规范性以及风险管控能力,对车险核损岗的工作进行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公司理赔管理部设核损报价组,核损报价组内设核损岗。
第三条 核损组职责
1、负责根据各项理赔管理制度,对案件前期各节点工作的审核和评判,完毕案件的车、财定损任务的核损工作;并保证核损工作完毕的准确、合规及时效。
2、负责超核损权限案件的上报、沟通等相关工作。
3、负责记录、纠正、反馈案件核损过程中发现的前期各节点工作问题,并对前端岗位工作予以指导。
4、负责组织和保证核损工作的开展、组内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组内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并对理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管控第三方公估机构、损余物资回收机构、配件修复机构,负责合作的配件直供平台相关业务。
6、负责制定定损岗、核损岗相关的工作规范和管理细则,负责审核、备案特殊合作渠道的工时费与配件价格标准,并执行理赔部针对特殊合作渠道制度的差异化管控措施。
7、关注保险行业新动态、修理市场的变化,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第四条 核损相关考核指标
1、简易赔案解决量占比指标;
2、CCC定核损工具使用率指标;
3、系统车型点选率指标;
4、配件自定义率指标;
5、常见车辆常见配件本地化率指标。
第二章 核损实务与操作规定
第五条 工作内容
1、保险责任的复核: 综合承保、报案、查勘、定损、历史出险记录等环节的信息,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成分。
2、车辆定损结果的复核:
(1)审查定损人员上传的定损清单及事故照片的完整性、规范性;
(2)损失情况的复核;
(3)换件项目的复核;
(4)车辆零配件价格的复核;
(5)维修项目和方式的复核;
(6)维修工时和单价的复核。
3、代位求偿录入规范审核。
4、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复核;
5、其他财产损失的复核;
6、施救费的复核;
7、参与争议、疑点、重大和诉讼案件车辆以及财产损失拟定的会商和调查工作;
8、复杂车型、重大财产损失聘请外部资源的审核;
9、查勘、定损工作质量的考核评判。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查勘及调查情况审核
核损人员收到待审核的案件,要及时审核各项单证材料、损失照片、承保情况、报案及查勘情况等信息,验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因素及碰撞过程情况。假如上传资料不能完整反映事故损失的各项内容,或照片不能完整反映事故损失部位、事故全貌以及复勘情况,应告知定损人员补充相关资料。
(1)拟定保险责任范围,发现不属保险责任的案件或有疑问的案件及时与查勘人员沟通,督促及时进行复勘和调查。
(2)浏览保单承保险别,审核事故损失是否能相应相应的承保险别,损失金额是否超过了相应险别的最高赔付限额。
(3)查看保险期限,对邻近保险起期或止期的保险事故要对事故真实性重点审核。
(4)核对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是否一致,不相符的是否已通过户,已通过户的是否批改。
(5)检查驾驶证、行驶证是否有效。
(6)检查事故现场照片是否符合拍摄规范,照片显示日期是否与事故发生日期一致。
(7)通过事故现场照片、查勘记录,分析事故成因,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成份。需要现场复勘或调查、补充证据的由经办查勘 人员完毕。
(8)对历史出险信息进行查阅,检查是否存在反复索赔的情。
(9)审核现场查勘记录、车辆损失照片,核对出险因素、出险通过,确认是否与照片碰撞痕迹相符,有无扩大损失部分;
(10)对需实地查勘或定损的重大损失案件,核损人员应提前介入,在接到查勘、定损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与指导意见,如 有必要可前往事故现场或定损地点进行解决。
(11)查勘提交的案件资料不全、不符合行业监管规定期,应与查勘人员沟通了解,并提出具体规定。
2、损失情况审核
(1)审核受损车辆照片,拟定碰撞位臵、碰撞方向,判断碰撞力大小、走向,初步拟定事故损失范围,并评估也许的受损项目;
(2)审核各部位变形痕迹的关联性以及对传导损失和非事故损失的区分;
(3)拟定损伤是否限制在车身范围内,是否还包含功能部件、元件或隐藏件,根据碰撞力传导范围、损伤变形情况和损失配件拆解照片区分事故损伤与拆装损伤;
(4)核损人员应根据车辆结构和事故的接触点及轨迹,剔除非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
3、零配件损伤修复原则
(1)既不影响使用性能又不影响外观质量,且运用简朴的工艺即可恢复的应以修为主;
(2)以合作第三方配件修复机构的技术水平无法修复或在工艺上无法保证修后质量的应更换;
(3)当配件修复费用超过或等于该配件更换费用时应更换;
(4)所有更换件在定损规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车事故前的装配品牌、规格。
4、换件项目的复核
(1)剔除应予修复的换件项目(修复费用超过更换费用的除外); (2)剔除非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项目;
(3)剔除历史信息中已经定损更换但修理时未更换的反复索赔损失项目;
(4)剔除可更换零部件的总成件。根据市场零部件的供应状况,应更换零配件的不更换部件;应更换部件的不更换总成件;
(5)剔除保险车辆标准配臵外新增长设备的换件项目(加保新增设备损失险除外);
(6)剔除保险责任免去部分的换件项目;
(7)剔除超标准用量的油料、辅料、防冻液、冷媒等,对可回收反复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8)客户对更换项目有争议时,通过现场查勘或系统照片审核,与定损人员共同协商拟定损失解决方式;
(9)对定损人员复勘结果进行复查,确认更换配件是否已更换;复核复勘照片是否上传系统。
5、维修项目和方式的复核
(1)应严格区分事故损失和非事故损失的界线,剔除非本次事故产生的修理项目。
(2)应对的掌握维修工艺流程,剔除不必要的维修、拆装工时。
6、维修工时的复核
(1)对照事故照片及修理件的数量、损坏限度,剔除超额工时部分以及因拆装顺序反复累加的工时部分。
(2)以分公司标准工时费为基准,参照合作修理厂工时及市场平均工时,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给出准确工时,剔除超额部分。
7、配件价格的复核
(1)以报价人员在系统中维护的本地化价格和系统自身具有的价格为基准,审核定损方上报的配件价格;
(2)对超过系统价格及本地化价格的配件要和定损人员进行沟通,找出偏差的因素,保证核价的准确性;
(3)对于系统价格、本地化价格和核价与当时市场不一致时,通过系统进行反馈,以保证系统价格和本地化价格及时更新;
(4)保单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解决。如专修厂价格,国产或进口玻璃价格等。
8、其他财产损失的复核
其他财产指非车辆财产。 其他财产的核损重要涉及损失项目和数量、损失单价,维修方案/造价的核损;
9、施救费用的复核
(1)施救费用应在符合本地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内负责补偿;
(2)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涉及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10、复勘
(1)疑问件复勘:在核损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案件应及时与查勘、定损人员沟通,回退进行相关复勘工作。当查勘、定损人员复勘完毕,并将相关复勘信息上传系统后,对复勘内容进行审核,如补充的复勘信息完整则核损通过,不完整则回退,继续补充复勘信息。
(2)修复后复勘:在核损过程中对配件修换内容或修理方案有异议的,可回退定损人员进行车辆修复后的复勘。定损人员复勘后将复勘信息上传系统并提交核损。核损人员对复勘内容进行审核,无异议则核损通过。假如复勘信息不充足或复勘信息与原定损内容不符,则回退定损人员,继续补充复勘信息或修改定损。
11、调查及问题件解决
(1)在核损过程中假如对案件真实性存有疑义,如需调查则发起案件调查,案件转入调查流程,并在调查完毕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后续解决。
(2)在核损过程中对案件是否问题案件进行判断,如属于则转入问题件解决流程,并根据问题案件解决结果进行后续解决。
第三章 核损岗时效规定
第七条 分公司权限内案件核损时效(提交时间至下班时间之前):
(1)20230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完毕;
(2)20230元-50000元案件两个工作日完毕;
(3)50000元以上案件三个工作日完毕;
(4)晚班以核损5000元以下案件为主,节假日值班以核损20230元以下案件为主。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核损岗工作时间:
(1)工作日
正常班:8:30分-17:00分
晚班: 9: 30分-18:00分
(2)节假日
早班: 8:30分-16:30分
晚班: 10:00分-18:00分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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