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的公司,现就 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毕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连续经营的公司,具有承担甲方 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乐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规定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 。
二、对方保证具有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
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协议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少相应资质而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毕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
1. 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涉及但不限于: 。双方确认,出本协议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钞票;(2)支票;(3)转账。
(1)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
(2)在乙方交付 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即人民币 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告知另一方,假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告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补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
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 成果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与 成果有关或因甲方合用 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
1. 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涉及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献、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玉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用一切合理的防止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防止措施涉及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同样沿革的保密承诺等,一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规定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的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4. 如相关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规定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要披露的信息书面告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告知应尽也许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保证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6. 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合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别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
7.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当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规定,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六、违约责任条款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导致的损失。
2. 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毕 服务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称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规定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毕工作。
3. 如甲方无合法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支付相称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4.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承担相称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的协议金额中扣除)。
5. 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6.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涉及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七、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所有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碰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告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涉及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因素说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告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称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导致延误的时间。
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的的影响连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限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假如一方发出书面协商告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条款
1. 假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规定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或与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规定后立即开始。
2. 假如一方提出解除后的十日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除争议,则各方批准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本协议项下任何裁决决定都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批准使用本协议告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告知或其他文献。本协议告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告知或其他文献的权利。
5. 本协议所有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仍然有效。
九、 法律合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协议期限条款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批准,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十一、协议的变更、解除条款
1. 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毕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白乙方可以提供工作场合或者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假如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筹备计划或者人员安排不满,规定乙方修改,而乙方拒绝修改的,或者乙方经修改后仍不能令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 ,即人民币 (大写)元(RMB )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4. 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批准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备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 甲方有权在事先告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导致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备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筹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十二、告知送达条款
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所有告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告知均需表白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2. 上述书面告知按对方在本条第四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规定期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迟延告知而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放承担责任。
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拟定告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受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至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如至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5. 本协议项下的告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十三、协议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十四、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协议文本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和谐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献为准。
2. 本协议如有任何变更、解除或终止需双方书面批准并签署书面文献方为有效。
3.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献。
4.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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