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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地区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地区公司领导班子组合形态及任职资格的研究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地区公司助理总经理级(含助理总经理级)及其以上职务人员,具体为:
(一) 地区公司总经理;
(二) 地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营销总监;
(三) 地区公司助理总经理、财务副总监、设计副总监、营销副总监。
第三条 依照中海集团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授权范围对地区公司班子成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审查。
第四条 地产集团提名的拟任地区公司总经理,地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在任命前应当由地产集团向中海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审核任职资格。
除地区公司总经理,地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外,其他拟任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地产集团提名的,在任命前由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由地区公司提名的,在任命前由提名公司向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审核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切实践行中海文化,模范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相关纪律。
第六条 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一) 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受到公司处罚,自处罚之日起未逾2年的;
(二)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司效能监察部门等审查尚未作出解决结论的;
(三) 不符合任职资格相关规定的;
(四) 公司规定不适宜担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地区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地区公司总经理应当完全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工作2023以上,或者从事建筑类等相关工作2023以上;
(三) 具有地区公司副总经理级或相应机构相称职务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其任地区公司副总经理或相应机构相称职务岗位期间应有2个以上分管部门的轮岗经历。
(四) 近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连续达成优秀标准且在其所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评分中位居前三位。
第九条 担任地区公司总经理应当总体具有下列核心素质:
(一) 政治方向对的、政治觉悟高、意识强,抱负信念坚定;
(二) 理解认同并践行公司文化,热爱公司,忠实于公司利益,愿把个人追求融入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之中;
(三) 心胸开阔,心态开放,包容性强,乐意并善于团结别人,关心信任下属;
(四) 敢于实践,善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高度的使命感,敢于承担责任;
(五) 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以身作则,自律律人,不运用职务之便谋私利,廉洁奉公;
(六) 具有追求卓越的内在驱动力和具有敢于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可以较为自然的影响周边人的思想和行为;
(七) 具有很好的悟性,可以站在较高的角度看待问题,可以以全局利益为重;
(八) 具有很强的人际关系理解力、关系营建能力和公共社交能力,可认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第十条 担任地区公司总经理应当较好具有下列重要能力:
(一) 具有很好的战略策划能力,可以审时度势,整合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的战略目的,可以有效地将战略目的分解到年度经营计划和管理计划中;
(二) 具有很强的决策能力,可以快速的获取和分析信息,获取资源,前瞻性的对的的作出判断,取舍方案;
(三) 具有很强的统帅能力,可以统领全局,运筹帷幄,带领团队朝预定方向前进;
(四) 具有很强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善于沟通协调、团队整合、知人善用、培养人才、合理授权、适度激励等;
(五) 具有很强的绩效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地推动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监控与督导,以及执行后的绩效评估;
(六) 具有很强的成本控制及财务统筹意识,具有一定的财务基础知识,熟悉成本管理和财务统筹的基本技能。
第二节 地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地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包含除地区公司总经理外的地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营销总监和地区公司助理总经理、财务副总监、设计副总监、营销副总监。
第十二条 担任地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设计总监、营销总监应当完全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建筑类等相关工作2023以上;
(三) 具有在地区公司助理总经理级或相应机构相称职务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四) 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达成良好及其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担任地区公司助理总经理、财务副总监、设计副总监、营销副总监应当完全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工作6年以上,或者从事建筑类等相关工作8年以上;
(三) 具有在地区公司部门经理级或相应机构相称职务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地区公司董事级1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四) 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达成良好及其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 担任地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总体具有下列核心素质:
(一) 政治方向对的、政治觉悟较高、意识强,抱负信念坚定;
(二) 理解认同并践行公司文化,热爱公司,忠实于公司利益,愿把个人追求融入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之中;
(三) 心胸开阔,心态开放,包容性强,有团队精神,乐意并善于同别人合作共事,关心信任下属;
(四) 敢于实践,善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高度的使命感,敢于承担责任;
(五) 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以身作则,自律律人,不运用职务之便谋私利,廉洁奉公;
(六) 具有追求卓越的内在驱动力和具有敢于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可以较为自然的影响周边人的思想和行为;
(七) 具有较好的悟性,可以站在较高的角度看待问题,可以以全局利益为重;
(八) 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理解力、关系营建能力和公共社交能力,可认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第十五条 担任地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基本具有下列重要能力:
(一) 具有较好的决策能力,可以快速的获取和分析信息,获取资源,前瞻性的作出判断和决策,并敢于为此承担;
(二) 具有较强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比较善于沟通协调、团队整合、知人善用、培养人才、合理授权、适度激励等;
(三) 具有较强的绩效管理能力,可以比较有效的推动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监控与督导,以及执行后的绩效评估;
(四) 具有较强的的成本控制及财务统筹意识,具有一定的财务基础知识,熟悉成本管理和财务统筹的一般技能。
第十六条 拟任地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除需具有以上基本条件、核心素质和重要能力外,还应具有其拟任职务所重要分管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具体视具体岗位而定。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地产集团提名的拟任地区公司总经理,地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在任命前由地产集团向中海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拟任地区公司总经理,地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任职资格审核表;
(二) 拟初次任职地区公司总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三) 中海集团人力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地产集团提名的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个月内,向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 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资格报告表;
(二) 拟初次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提名的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任命前由提名地区公司向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 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二) 提名地区公司关于拟任人员讨论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以及表决情况;
(三) 拟担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 拟初次担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 地产集团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涉及下列方式:
(一) 审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 对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 向拟任地区公司相关人员征求意见;
(四)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任职考察谈话涉及下列内容:
(一) 了解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 考察拟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制度、规章等掌握情况;
(三) 对拟担任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醒;
(四) 集团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醒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中海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集团常董会审议或报分管领导审批。
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地产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任职资格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地产集团范围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管理职务,无需重新审核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不再为地产集团所辖地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
第二十五条 地区公司或个人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资格审核表、报告表,并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区公司按权限提名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前,须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予以讨论及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结果中赞成票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地区公司按权限调整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充足讨论,会议记录需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文献一并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区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产集团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示风险提醒函或进行监管谈话,并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地区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给地区公司经营导致严重危害的;
(三)地产集团认为应当提醒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如责令限期整改的,地区公司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地产集团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地产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建立和完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档案,档案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 行政处罚、公司纪律处罚等不良记录;
(二) 任职资格审查材料、职务变更等记录;
(三) 离任审计报告;
(四) 培训及学历记录;
(五) 地产集团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职务调整或撤换:
(一) 连续两年未完毕年度经营指标的地区公司总经理;
(二) 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未达成良好的基本标准;
(三) 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或蒙受巨额损失的相关负责人;
(四) 其他地产集团认为有必要取消任职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地产集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对相关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警告、降薪、职务调整:
(一) 未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制度和流程;
(二)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献和资料;
(三) 未按规定将相关制度、规范报送备案;
(四) 违反规定运用地区公司资金;
(五)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献和资料;
(六) 拒绝或者妨碍依规定检查监督;
(七)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地区公司提供不实的文献、资料申请任职资格的,由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对该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降职、降薪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区公司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由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警告、降薪、降职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产集团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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