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征询人)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征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结算审核 。
二、本协议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献。
四、征询人批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五、委托人批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征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协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行,至 2023月 日。
七、本协议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合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征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征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征询人以外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合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征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资料,涉及工程造价征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协议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征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行征询业务。
第五条 征询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涉及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征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拟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询人应增长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征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征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征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征询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征询人规定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征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征询人联系。
征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征询人以下权利:
1、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征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征询专业人员不按征询协议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规定更换征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规定征询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征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征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有效期。如因非征询人的责任导致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协议有效期。
第十四条 征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因征询人的单方过失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补偿。累计补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征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征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征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他规定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征询人导致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假如向征询人提出补偿或其他规定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他规定所导致征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因素使征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长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则征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增长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毕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则应当在14日前告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询人由于非自身因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由此而增长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告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征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征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假如委托人对征询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两日内向征询人发出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需要,征询人在协议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批准,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征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征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批准,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批准外,征询人及征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征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征询人不得参与也许与协议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协议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补偿,委托人与征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本协议合用标准协议中条件
第二条 本协议合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征询协议标准条款 第二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围: (B类)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征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协议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 日内对征询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征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假如失职,批准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补偿金= 所导致损失金额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批准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征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基本费按工程送审造价的千分二,效益审核费按审减额的百分之二;二项收费局限性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收到审定报告并具合法发票后七天内付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批准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征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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