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煤矿运输管理制度第一节 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一、提升部分1、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保证每天检查一次,对平衡钢丝绳以及井筒悬吊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斜巷小绞车提升钢丝绳由各使用单位配备专职检查人员,并保证每日检查一次。对钢丝绳的使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各单位必须建立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对其各处的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2、主提升钢丝绳使用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允许装备使用,并将检验情况详细记录。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出库检验必须有厂家合格证书。进货时应对钢丝绳取样送交资质部门进行质检,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经
2、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装备使用。3、当检查人员发现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是否变化,都必须立即更换。4、对钢丝绳质检人员及检查报表的规定(1) 各单位钢丝绳质检人员必须报安监、调度、机电部门,人员变动时,要随动随报,确保责任到人。(2)钢丝绳质检班报表、日报表必须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3) 各单位要选择精通有关钢丝绳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人员担任质检员。专职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4)斜井、斜巷提升的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规定。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矿车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5)提升装置
3、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6)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之间,除由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井口、井底信号装置必须具备声光和语言报警功能。第二节 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一、运输安全责任分工1、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分工责任制;必须明确一名分管轨道运输技术人员和一名
4、轨道运输安监人员,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井下作业区队和有地面轨道运输的单位,都必须落实一名队长或副队长分管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网络:生产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轨道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运搬队队长负责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队副队长负责运输机电设备维修管理、矿车维修与提升运输管理、轨道铺设、维修及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轨道铺设、维修及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第三节 司机和井口摘挂工的培训、固定和交接班制度一、各单位所有运输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各井口摘挂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5、、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固定,以便熟悉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和轨道质量情况,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二、运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所有运输工种作业人员都必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分管领导和区队干部要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况。各运输固定作业场所,都必须设有岗位责任制牌板;所有三班制作业的运输设备司机和场口工,都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第四节 轨道、道岔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一、主要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差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
6、5mm;3、直线段和加宽后曲线段轨距偏差为+5mm,-2mm;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使轨枕之间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6、同一轨道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运行7T及以上电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严禁使用杂拌道;7、架线电机车运行轨道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一根断面不小于50mm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轨道线路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或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轨缝的电阻不得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架线轨道与
7、电机车回流轨道之间,必须按规定加设二级绝缘夹板。二、道岔的铺设要求:1、道岔的钢轨型号与轨道线路的钢轨型号一致。主要轨道、采区上下山轨道顶、底车场的道岔必须使用标准道岔,采区上、下山中间场口的道岔应使用标准道岔。2、道岔、轨道必须按分工进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质量达到合格。轨道提升斜巷中各场口的道岔摘挂人员必须头脑清醒严禁脱岗或从事其他工作。3、有轨道运输的区队对分管范围的轨道、道岔落实好维修人员,定期对轨道、道岔进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合格和安全运输。4、各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轨道维护机具:如轨距尺、起道机、弯道器、拐尺塞尺等,严禁使用木折尺、钢卷尺铺设轨道、道岔。三、运输
8、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试验制度1、每班交接班时,绞车、电机车司机和各场口摘挂工,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提升信号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提升。2、对1.2m及以上绞车和绞车道的设备、安全装置、安全设施、信号必须每天安排专人逐项逐个的进行检查、维修、试验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对1.2m以下绞车和绞车道(卡轨车道)的设备、安全装置、安全设施、信号出司机每班正常检查外必须每五天安排专人逐项逐个的进行检查、维修、试验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四、钢丝绳和车辆联接器管理制度1、要加强对钢丝绳、车辆联接器的管理,对钢丝绳和车辆联接器(包括联接环、插销、保安绳)的选型、采购
9、、使用、检验、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建立分工管理责任制,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分管轨道运输的副总工程师负责上述产品的选型、使用、检验、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并安排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记录。供应部门采购上述产品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2、提升钢丝绳滑头、保安绳、运送物料的钢丝绳套的插接长度不得低于绳径的20倍,滑头和保安绳上应有合格的绳皮(绳胆)。五、矿车管理制度1、各单位对所有运行中的矿车(包括平板车)必须进行编号,并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做到帐、卡、车相符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各单位每天都必须指派专人在矿车集中经过的地点对所经过的矿车逐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10、理。凡发现有车轮、底架、联接构件有损坏,继续运行将危及安全的矿车,严禁运行。所有运行中的矿车必须每半年检修、注油一次。2、各单位施工范围内必须加强矿车管理,严禁将矿车掀倒、拆卸轮对等,严禁出现闲置车辆,装运物料应及时卸出,对不及时卸出的要制定明确的处罚制度,各单位要有平板车使用的具体措施。六、小绞车管理制度1、各单位必须制定小绞车(指55KW及以下的绞车)管理制度。对小绞车使用、维护、安装、检修工作的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小绞车的运输做到“三好、四有、两落实”。即:小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铺设好;有安全设施、有托绳滑、有躲避所、有声(光)信号;司机和场口工岗位责任制落实、
11、检查和维修制度落实。2、多单位、多场口使用同一台绞车时,必须明确专管单位、专人管理和操作。3、绞车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4、凡设有专门人行道的采区上、下山,除检查和维修巷道、管线、轨道、安全设施的人员,在与绞车司机、顶、底盘摘挂工联系好后,可以在停止提升的情况下走绞车道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走绞车道。5、绞车道兼作人行道的,必须制定专门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6、掘进施工期间的运输斜巷和安设有提升绞车的采煤上、下出口,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七、新投入使用的轨道、设备、设施的验收制度1、凡新投入使用的2.0m及以上绞车的绞车
12、道、提升斜巷人车的绞车道、架空乘人装置和运行平巷人车的电机车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公司组织对巷道、轨道、设备和安全设施、行车信号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2、新投入使用的2.0m以下,1.2m以上绞车的绞车道,运行7吨及以上电机车道,在投入运行前,必须由分管运输的矿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设备、安全设施、行车信号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并建立验收记录。八、运输巷道和轨道的维护制度各单位必须对运输巷道、轨道建立明确的分段检查、维修责任制。运搬队对分管范围内的巷道、轨道情况,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重点地段巷道、轨道情况每日进行检
13、查一次。发现巷道支护、轨道有损坏、失修问题,应立即汇报分管领导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凡发现严重危及运输安全的问题,在未处理好前,不准继续进行运输作业。九、轨道运输安技措工程计划编制、落实制度各单位每年都必须针对本单位轨道运输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隐患整改所需的投入,认真编制安技措工程计划。安技措工程计划应包括对运输设备的改造、行车保护的完善、斜巷安全设施改造和完善、轨道系统的改造等内容。每年的轨道运输安技措工程计划在年底前必须完成且逐级上报。十、电机车、平、斜巷人车和联接装置定期试验、检测制度1、所有电机车都必须在每年的6至7月份进行一次制动距离试验。试验时其制动距离在运送物料不超过40m、运送人员
14、不超过20m时该电机车方准使用。制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电机车,必须进行维修并经再次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试验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认真填写试验报告。2、斜巷人车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各种试验要认真填写试验报告。斜巷人车在进行重载全速脱钩试验时必须编写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3、斜巷提升所使用的钢丝绳及联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4、所作的各种试验、检测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准继续使用。十一、各种施工措施编制、落实制度必须按规定编制各种轨道运输安
15、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所有采区运输上、下山和使用1.2m以上绞车的轨道提升斜巷,必须编制单项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十二、 斜巷安全设施设置标准1、阻车器(1)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地点的阻车器。(2)在上部平车场的变坡点以外2-3m处(双钩提升时在空车路上)安设阻车器。使用1.2m及以上绞车时,必须安设自动复位的阻车器。1.2m以下绞车的采区上、下山 的上部平车场,阻车器必须与变坡点 以下的挡车栏或卧闸实现联动。2、挡车棍在阻车器以里1-2m处(双钩提升的空车路上),必须安设挡车棍。挡车棍窝采用4寸钢管制作,埋入巷道底板不少于0.5m,并用混凝土等固定牢固;挡车棍用3
16、寸钢管制作,长度不低于1.2m,插入挡车棍窝的有效深度不少于0.5m。3、卧闸单钩提升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钩车处,双钩提升在变坡点以上1-2m的重车路上,都必须设双头卧闸。双头卧闸采用11号工字钢制作,转动轴直径不低于30mm,其抬头高度自轨面算起不低于200mm,双头卧闸要牢固地固定在轨道底座上,同时要实现自动复位。4、常闭式联锁挡车装置(1)使用1.2m及以上绞车的绞车道,其上车场形式为平车场的,必须安设与绞车联锁的挡车栏。其安设位置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钩车处(具体安设位置应根据提升车数、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进行计算)。实现下放的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挡车栏自动开启,车辆通过后,挡
17、车栏自动关闭。(2)使用1.2m以下绞车的采区上、下山,其上车场形式为平车场的,必须在变坡点以下一钩车处安设与阻车器联锁的挡车栏和卧闸。下放车辆时打开阻车器,挡车栏或卧闸处于挡车状态。车辆全部进入斜巷后,关闭阻车器,挡车栏或卧闸处于打开状态。(3)挡车栏的强度必须根据提升车数、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按上级规定进行专门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进行制作。挡车栏采用柔性时,钢丝绳直径不得低于25mm,组成挡车栏的钢丝绳条数不得低于4条,钢丝绳要排列均匀,受力一致;挡车栏为刚性时,必须采用11号以上矿用工字钢。5、雷达测速式和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1)凡提升物料兼运行斜巷人车的斜巷,必须安设雷
18、达测速式跑车防护装置。在运行斜巷人车时,必须将雷达测速式跑车防护装置切断电源,使其停止检测工作,并检查挡车栏是否吊挂牢固后,方可运行斜巷人车。斜巷人车运行结束后,必须立即送电,使雷达测速式跑车防护装置处于检测状态。(2)主要提升斜巷应安设雷达测速式或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3)雷达测速式或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安设应由生产厂家进行设计,在安装、试验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设有雷达测速式或PLC编程式的轨道提升斜巷,其提升安全措施应包括跑车防护装置使用、试验、维护等内容。(4)雷达测速式或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安装完毕后,必须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共同对其进行验收,在确认各方面性能完全符合设
19、计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其验收资料要妥善保管。6、超速自动吊梁(1)所有轨道提升斜巷的中部(设有雷达测速式或PLC编程式跑车防护装置的地点除外)都必须安设超速自动吊梁。超速自动吊梁安设间距不得大于100m;第一组超速自动吊梁的吊梁架距顶车场变坡点不大于30m。(2)吊梁必须采用11号以上工字钢制作,其长度应根据安设地点的巷道高度确定。吊梁下放后与巷道的夹角为6070度。提升绞车1.6m及以上时,应在吊梁架上加设拉簧或压簧来调整吊梁的灵敏度,以达到灵敏可靠。(3)吊梁必须采用双锚杆和40t链子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锚杆深入顶板岩石内的长度不得低于1m,采用双锚杆盘、双锚杆帽;吊梁架与吊梁的连接钢丝绳直
20、径不低于5mm。7、手拉吊梁在斜巷底车场中间车场以上或掘进期间的中间车场以上8-15m处,掘进施工中的下山迎头或扒装机以上8-15m处,都必须安设手拉吊梁。手拉吊梁必须采用11号以上的工字钢制作,其安设标准与超速自动吊梁相同,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使人车的倾斜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防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8、保安绳斜巷提升时,在提升钢丝绳滑头上都必须加设保安绳。保安绳应与主绳直径相同,保安绳两头必须插接,插接长度不低于绳径的20倍,并使用绳胆。不得将保安绳用绳卡套在提升钢丝绳滑头的绳胆外,保安绳连接装置:提升车数3个及以下时采用直径
21、不低于16mm圆钢制作;提升车数4个及以上时采用直径不低于18mm圆钢制作。9、车尾掘进施工中的下山绞车道,向上拉车时,必须在尾车上挂“车尾”。车尾采用22kg/m以上钢轨制作,其长度根据巷道坡度而定,以使“车尾”与巷道地板的夹角在50至60度拖地为宜。10、保安柱同一斜巷内采用多部绞车分段提升时,在斜巷内绞车以上8-15m处,必须支设3条直径不小于180mm的保安木柱。保安柱距轨道外缘0.5m,其长度根据巷道高度而定,支设后与巷道的夹角在70至80度为宜,保安柱要接顶、接底支设牢固。11、斜巷中间车场阻车装置斜巷中间车场门口以里1-3m处的轨道上,必须安设阻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关闭,需要进、出
22、车时方准打开。十三、躲避所和信号室1、轨道提升斜巷顶、底和中间车场,都必须设有安全躲避所(信号室)。躲避所和信号室的宽、深、高分别不低于2m、2m、2m。躲避所(信号室)门口在1.8m以下不准吊挂管路、电缆、风筒,躲避所(信号室)内除信号牌板、电话外,不得存放其他任何杂物。中间车场门口的躲避所(信号室),应设在车场门口对面以上3-5m(岔尖处)。2、主要提升斜巷顶、底车场的躲避所和信号室必须分设,其他巷道和地点的躲避所和信号室可合二为一。采用双钩提升的顶、底车场两侧都必须设有躲避所和信号室。第五节、 小绞车固定方法一、55kw以上绞车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55KW及40KW绞车若采用锚杆固定
23、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条,其锚杆直径不少于18mm,长 度不低于1.2m。二25KW及以下绞车固定可采用锚杆或打压、趄柱固定。采用锚杆时,锚杆数量不少于4条。其锚杆直径不低于18mm,长度不低于1.2m,应打入坚硬的巷道底板中。采用压、趄柱固定时,应为四压两趄。压、趄柱必须采用木柱,其直径不低于180mm,打在完整顶板上,并刨上柱窝打设牢固。严禁使用工字钢或金属支柱作绞车的压、戗柱。第六节 托绳滑、压绳滑、立滑装置一、提升斜巷的轨道中均需安装托绳滑。提升绞车为40KW及以上时,托绳滑间距不大于25m,托绳滑直径不小于160mm;提升绞车40KW以下时,托绳滑间距不大于30m,托绳滑直径不小于10
24、0mm。在巷道变坡点应加设托绳滑,以绳不拖地为原则。二、巷道起伏较大、钢丝绳磨巷道顶板、棚顶的地点,应安设压绳滑,压绳滑长度不得低于0.8m。安设压绳滑的棚顶应进行加固,固定牢固。三、掘进巷道需要调线,在调线方向不大于10度、且长度不超过50m,采用一部绞车运输钢丝绳磨巷道邦或支护时,可在巷道一侧设立滑,其长度不小于0.8m。调线方向大于10度时,必须采用两部绞车分段运输。第七节 电机车运行安全规定一、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二、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
25、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三、电机车必须安设逆变电源、载波电话分机、司控道岔分机等行车保护装置。运行时必须在尾车上挂红尾灯。四、机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并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五、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六、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七、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八、列车占线
26、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道岔进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第七节 信号装置一、斜巷提升信号要求:1、所有轨道提升斜巷的各个场口均需设声、光信号。声、光信号的按钮要固定在牌板上,挂在躲避所(信号室)内。声、光信号要达到清晰可靠。双钩提升时应设有错码信号。2、主要场口必须派专职的信号工。信号工和摘挂工要相对固定,信号工必须熟悉各场口的信号规定,并将信号规定牌板挂在躲避所(信号室)内。单钩提升绞车道的各个场口在声、光信号齐全的同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信号规定或通话装置。3、双钩提升的斜巷底车场,其信号
27、只能发给顶车场,不能直接发给绞车房,顶车场只能接受到底车场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开车信号,顶车场向绞车司机发送的信号底车场必须有回铃。二、平巷运输信号要求:1、弯道或电机车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电机车占线闭塞信号或弯道报警信号,在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信号集中闭塞系统。2、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内必须安设路标和警标。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3、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急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4、井底车场、运输大巷的道岔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在井底车场内应安设司控道岔
28、。第八节 警示标志和照明一、使用25kw及以上绞车的提升斜巷顶、底车场和斜巷中的各个场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语言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二、电机车巷道的各个巷道口,人员密集地点都要悬挂“小心电机车”的警示标志和设有声光语言报警装置。三、地面电机车运行的各个道口,都应悬挂“小心电机车”的警示标志,并设置护栏。四、安设绞车处、提升斜巷的顶、底车场和斜巷中的各个场口(包括硐室门口),都必须安设照明灯。斜巷人车上无照明灯时,必须在斜巷中安设照明灯,其间距不大于30m。第九节 轨道运输巷道的规格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运输、行人、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29、一、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2.0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m。二、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在行人的巷道内不得低于2.0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得低于1.9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车场到乘人车场不得低于2.2m;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得低于2.2m,有道口的地方应适当加高。三、巷道和轨道的安全间隙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为1.0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低于0.5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
30、的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2、在人车停车点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0m以上的人行道,电缆、管路等吊挂高度不是低于1.8m。3、在双轨运输巷道中,两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地点不得小于1.0m。4、架空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m,距金属管线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3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按规定执行。第十节 人车使用管理制度一、各单位对所有运输中的人车必须进行定期
31、检查、检修。每半年检修、注油一次,建立记录、以备检查。二、必须建立平巷人车检查记录。每班由跟人车工负责,在每班发车前,对车辆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斜巷人车同时进行手动落闸试验,并先放一次空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进行处理,未处理好前不准运行。三、人车的日常维修、检查工作由人车管理单位负责,人车落闸装置及每月一次的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一次的重载脱钩试验由机电部门负责。四、平巷人车场都必须悬挂乘坐人车须知牌板。五、乘坐人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等侯,在规定时间乘车。对非规定时间乘车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领导向调度部门申请,由调度值班人员向人车管理单位下达通知。六、凡乘车人员必须在候车
32、室等候,车未到站停稳,不得提前进入轨道巷和路档内。七、乘车人员要服从跟车工的指挥,遵守秩序,车到站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拥挤和抢上抢下。八、人车必须按规定人员乘坐(含跟车工),平巷跟车工必须坐在列车行驶方向的最后辆车内的最后一排座位上;斜巷跟车工必须坐在列车行驶方向的最前一辆车内的最前一排座位上。九、乘员严禁在两车之间搭乘,严禁扒车、跳车。十、不准携带超长、超宽物件,不准超员超载,不准携带爆炸物品、易燃品、腐蚀性物品乘车,不准在车内打闹和损坏人车设施。十一、发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行车期间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十二、人员上下车地点必须按设照明,平巷人车必须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
33、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十三、平巷人车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人车运行时间段内,严禁在人车运行区间内人力拥车及在运行区间内放车。十四、除人车中途规定站点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途无故停车。十五、人车司机(电机车、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规定车速运行,在停车地点前20m减速。人车采用专用信号,并严格按信号规定执行(到达停车位置时,信号没有发出也必须停车)。第十一节 架空乘人装置乘坐制度一、开车前先发预警信号,确认沿线无人施工作业,方可开车。整套设备启动起来并正常运转后,方能上人乘坐,乘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乘坐规定。二、架空乘人装置运
34、行时要有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在规定的上下区段乘坐,上下乘人装置的顺序是:上乘人器时,先双手抓紧乘人器吊杆坐稳,后上双脚;下乘人器时,双手抓紧乘人器吊杆,先下脚,站起,离开座位,下来后及时躲开绳道。三、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乘人器的摆动,严禁故意左右摆动,严禁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乘坐人员严禁站立于乘人器上,不得后仰,应面向行进方向。四、严禁乘坐乘人器通过机头、机尾导向轮。五、乘坐人员严禁携带超长、超重的物料。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严禁携带利刃工具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七、在运送人员期间,严禁随意停车。八、确需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物料时,必须向调度部门申请专门时间并经
35、司机确认,运送物料时,要捆绑牢固,重心稳定,以防掉绳。九、严禁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下列物品: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锚杆机、钢管、高分子管、工字钢、铁路、潜水泵、开关设备等。十、运输火药、雷管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要有专项运输措施。十一、为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架空乘人装置严禁带病运转,出现问题要经维护人员处理完毕并试车确无问题后方可乘坐。十二、运行过程中乘坐人员必须精力集中,严禁打盹睡觉、打闹嬉戏。十三、运行过程中遇到停车时,乘坐人员不得下乘人器,听到开车信号后,必须双手抓紧乘人器吊杆,防止人员掉下出现事故。十四、乘坐人员严禁向巷道扔各种杂物。非特殊情况,严禁随意拉停沿途各种保护装置,严禁对架空乘
36、人装置进行破坏。十五、运行过程中若发现钢丝绳脱轮掉道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下就近的急停开关,并及时向机电及调度部门汇报。乘车人员到达下车地点时必须及时下车,不得越位乘车,防止发生事故。十六、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米。十七、架空乘人装置的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每日必须对架空乘人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八、架空乘人装置要有专职司机操作,上下乘车点应设置上下车站台,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十九、减速机最大温升超过70度,工作中出现声音异常、油温突变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二十、绳轮转动灵活,当托绳轮衬、绳槽磨损深度达到25MM时,应更换新的轮衬。动轮和尾轮衬磨损深度达到25MM时,应更换新的轮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