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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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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作 者 庄茜雅 学籍批次 201309 学习中心 温州学习中心 层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 业 工程管理 指导教师 段志民 内 容 摘 要目前,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工作程序的运行对建筑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的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的繁荣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于此同时,我们也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实行招投标的时间不长,并且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等使招投标发展的规范化操作还远远不足,在平常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成为本行业继续发展的巨大阻力,解决这些问题变得迫切需要。本次的研究,就是

2、结合我国招投标的历史背景,通过对招投标行业现状的分析,找出了一些在日常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促使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方法使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化:加快立法,深化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体制;改进招投标市场的运行模式;强化招投标市场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质疑、投诉制度;适当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招投标经验。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问题与原因 对策和改进方法 规范化目 录一、前言4(一)选题的背景41.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史42.我国招投标的现状4(二)选题的意义4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一)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51.陪标现象52. 规避

3、招标53.半招半送54.招标公告公而不告55.合同签订不规范56.轮流坐庄57.资质挂靠5(二)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51.动关系、贿赂62.相互围标、陪标、窜标63. 承包单位转包64.超低价竞争6(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61.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62.评标过程不规范63.代理机构政企不分、垄断经营6(四)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61. 官商勾结,行政不廉62.地方保护73.监管力度不够7三、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7(一)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71.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72.利益驱动73.违规成本比过低7(二)招标代理机构71.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72.人员素质

4、不高73. 缺乏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8(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81.现有法律体系存在弹性空间82.立法落后,法制观念落后83.地方法规、规章与招标投标法不相符84.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监管工作存在难点8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分析8(一)加快立法,深化体制改革91.出台相应法律法规92.加强法制宣传93.开展全民法律活动94.针对性的对相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课程9(二)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体制91.工程招投标要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进行92.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103.推行公示制度104.构建科学监管体系,对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实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105.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保护主义,

5、促进全国建筑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106.提升代理水平,树立行业信誉107.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评标体制118.科学规范招投标程序119.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11(三)改进招投标市场的运行模式11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112.改变原来的评标制度,把重点放在中标单位标底的审核上113.加强信息技术和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114.完善有形建筑市场125.改革传统招标方式,探索新模式12(四)强化招投标市场制度的实施121.实行招标人终身责任制122.调整监管方式123.采取新的评标方法13(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质疑、投诉制度13(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

6、成功的招投标经验13五、结论与总结13参考文献15关于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一、前言(一)选题的背景1.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史建筑业作为我国的第二大产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环节,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据史料记载,招投标真正开始是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我国也在1902年开始出现用招投标方式承包工程,是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又有了新的突破。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业以招投标方式在中东、非洲、亚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为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在最近的二十多

7、年里,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最为突出的是1999年8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2.我国招投标的现状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现如今已在我国普遍应用,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2001年1月1日招投标法的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招投标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入,促进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推动了国家的经济进步。但由于招投标属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事物,目前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8、管理经验尚不丰富,在建筑行业巨大利益的直接诱惑下,各种破坏招投标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二)选题的意义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换更替的惯性阶段。新体制功能不完善,老体制惯性仍存在,由此引发的各种破坏招投标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为的秩序。因此需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综合地分析,以找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招

9、投标体制在我国的稳健发展。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伴随着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各方面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层出不穷,不仅涉及到招标单位本身以及投标单位,同时也关联到招标代理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一)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在建筑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大多数不属于建筑业,造成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非常乏力,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给中国的建筑业造成极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以“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其他单位

10、只是陪衬2. 规避招标有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肢解工程、“大吨小标”、 打项目的时间差、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等的手段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3.半招半送真正意义上的招标不能以权谋私,于是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掩人耳目,将整个工程中的一部分按要求进行招标,将其余部分以增补合同形式安排中标的单位连续施工。4.招标公告公而不告建设单位利用公开发布信息这一环节的非强制性,将招标公告发布在发行量少或知名度不高的报纸上,或者人为缩短报名期限,从而使自己意向单位报名,排除其他单位报名,达到自己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5.

11、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招标人在拟草招标文件时故意对一些条款含糊其辞,甚至一些招标人事先与中意的中标人达成某种默契,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给予不少优惠;若不是自己中意的单位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一些中标人无法接受的条款,有意为难中标人。6.轮流坐庄一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如今一些大的行业系统,下属单位都有具有招投标权的公司,虽然脱钩了,但上下级关系还在,业主就从同系统请来几个同质公司参与投标。参与单位甚至连标书都不需要做,直接由下属单位招投标公司统一做好,届时由参与单位代表投进招标箱即可。可想而知,这样的招投标会是什么结果。反正下属单位招投标公司“轮流坐庄”,谁也不吃亏7.资质挂靠一

12、些承包商或制造商,自身不具备某承包或制造资质,以某一具备资质的承包商或制造商对外承揽业务和投标,不具备资质一方向具备资质一方缴纳管理费。(二)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有时为了能够中标,在标书的制作和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非正常手段,甚至是违纪行为,主要问题如下:1.动关系、贿赂个别企业为了投标,工程开工前就开始托熟人、拉关系,贿赂工程负责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甚至评标专家和工程最高领导。2.相互围标、陪标、窜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在利益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先内定中标企业,再利用陪标、围标、窜标的方式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事后再进行利益分

13、配。3. 承包单位转包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4.超低价竞争部分投标人为了占领市场,通过故意降低投标报价来让自己中标,在标后为了自己获利进行大面积的偷工减料,恶意进行工程变更。(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中介机构由于起步晚,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1.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工程标底是衡量投标报价准确程度的一把尺子,一要准确、二要保密。有些代理单位由于资源人力和经验有限,机械地照抄范本,编制的主板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工程量清

14、单不细致,造成了标底编制的不精确;甚至有些单位把标底泄露给关系单位,使其报价在评标时获得客观优势。2.评标过程不规范由于有的代理机构管理不到位,使外部人员恶意破坏评标秩序;有的专家能力有限,致使评标活动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的代理机构只是在形式上全程参与,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和澄清,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3.代理机构政企不分、垄断经营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

15、管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但有的地方因为某些原因造成了多方不便:1. 官商勾结,行政不廉行政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受贿、贪污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部分政府部门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2.地方保护有的地方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导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现象时有发生。3.监管力度不够行政监管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普遍,对于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不够。三、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面对现今国内建筑招投标市场如此之多的问题,我们不禁想问:为什么?为什么招投标市场越繁荣,一些不规范的活动就越频繁。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查阅书籍、上网搜索、请教相关的工作者和专业人员,逻列出了以下

16、的原因:(一)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1.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窜标、陪标、围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2.利益驱动招投标是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各参与方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尽可能的利用一切手段来捞好处。一些投标单位为求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的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有的投标单位甚至暗中勾结、相互窜标。3.违规成本比过低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

17、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企业挂靠、非法转包、围标、窜标等不良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1.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按照招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大、中城市才有条件建立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业中产生,其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较难把握,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评比的工作特殊性,法律对评标专家的约束较弱,仅靠道德约束显得苍白、效果不佳;现在招标项目之多、规模之大,有的代理机构考虑成本而压缩评标时间,使专家拿不出高质量的成果。2.人员素质不高招投

18、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参与方有很强的工作技能,熟悉招投标程序。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混杂、管理混乱、职业道德水平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而投标人员素质又良莠不齐,已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阻力。3. 缺乏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外,为其提供招投标服务的组织者,与招标人、投标人同是独立平等的招投标活动责任主体,招标投标法也明确其法律地位。但运行实践中,代理机构始终不能保持中介中立的地位,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要义,也妨碍了代理机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供过于求的市场处境、找米下

19、锅的生存条件、自谋生路的赢利目的、“谁委托或谁中标,向谁收费”的供需关系,使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依赖和顺从的“寄生”状态,代理关系变成了以利益为纽带的“雇佣关系”。既充当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又充当投标人的代理“委托”;既依法代理招标人的业务,又违规“代理”招标人的非法要求,以防止招标人在代理费上的“回扣”和“杀价”行为并收取违规操作的“好处费”。(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1.现有法律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

20、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2.立法落后,法制观念落后现行的招投标法从实施到现在已经有14年,作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与我国现在的经济和建设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但在该法律中不能找到依据。很多人主体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对招投标法规政策不了解。3.地方法规、规章与招标投标法不相符各省颁布的招投标条

21、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悖,致使执法部门左右为难,无所适从。4.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监管工作存在难点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经费不足、人员缺位、依据不力,致使管理难以到位。而行政监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缺乏有效手段,仅有的只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大大削弱了实质性的监管作用。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分析上述的这些问题对整个国家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不仅在经济上,还涉及到政治、文化领域:一是造成工程成本低劣,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二是腐蚀了一些干部,为他们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三是严重阻碍了建筑工程技术的提高;四是削弱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作用;五是混乱了社会主

22、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六是使招投标有关的制度和法律成为空谈,对法制化普及和人民依法办事的思想造成很大程度的错误引导。既然发现了问题,我们就应该分析问题,然后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以上对我国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找出了会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古语有云“小病不医变大病”,只要找对原因,那么就能够对症下药。由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我们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不足,但我们也必须为自己的国家献一份力。通过从不同途径搜集情况和调查了解,就我个人而言,现阶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招投标市场的不足与矛盾:(一)加快立法,深化体制改革1.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

23、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法律法规方面一是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办法,增强操作性,明确具体行为标准、处罚措施,切实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工作,进一步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三是尽快制订和颁布统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四是研究、制订限制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探索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平

24、台按同一标准交易运作。六是制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加快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惩罚失信单位,切实解决围标窜标、弄虚作假、虚假招标等问题。2.加强法制宣传通过进行全民教育、报纸书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在招投标网站等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报告、报导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制度对规范招投标行为的作用与意义,使相关人员了解法制的重要,进而学法懂法,利用法律使招投标活动走向规范化、全民化、制度化,使招投标活动更健康、更长久。3.开展全民法律活动要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需要广大建设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了使广大建设者都能依法行使,就必须加强对建筑主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工程标底编

25、制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人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最终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局面,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4.针对性的对相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课程为了使广大建设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相关当事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同时相关上级部门也应该多多开展法制课程,一些企业和代理机构也应该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守行为。(二)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体制1.工程招投标要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进行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依据和前提。在我国,所有的招投标活动

26、,必须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托,严格依法进行。2.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目前,招投标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恶意窜标、行贿送礼、泄露标底、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为此,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与惩治办法,并使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比如罚款、吊销资质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3.推行公示制度评标结束后,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天,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签发中标通知书。这样做公开了评标成果的信息,提高了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使中标单位受到了全面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不

27、好现象,及时阻止4.构建科学监管体系,对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实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对招标职业者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持证上岗,尤其是在招标中介机构中,推行任职资格制度、实行准入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同时签发廉政合同,由当地检察院和建设局检查、监督,避免出现“阴阳合同”,防止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既要依法对上述活动实行监督,又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在招投标各环节弄虚作假行为。5.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保护主义,促进全国建筑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抵制“人情标”和关系项目,克服盲目压价、减少人为因素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不允许垫

28、资承包。6.提升代理水平,树立行业信誉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要加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自律意识,要使他们按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办事。同时,加强提高相关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主板文件质量,使之规范化、有针对性,工程量清单准确细致, 标底编制不精确;评标活动采取旁站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旁站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容忍不说;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

29、并公开曝光;对潜在投标人数量以及总造价的保密工作要严实,做到不透露投标人和标底,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展开。 另外我们也要与时俱进,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窜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7.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评标体制首先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要提升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使之在评标时能

30、给出科学的意见和结论;同时,提升评标专家法律及道德素质,使之在评标时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带私人感情,在评标时放水,影响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评标时对专家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他方式评价评标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顺序,并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及时更换,严肃处理。8.科学规范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签到会、评标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程序,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导致实体正义。9.加强各职能部门协

31、调配合规范招投标活动,仅靠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奏效的,这就要求建设、发改委、纪检、监察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首先,建设主管部门内部各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一致,严格把好建设程序的每一道关;其次,建设、发改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既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要互相制约。(三)改进招投标市场的运行模式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有效控制水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跳出

32、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依靠市场和企业的实力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使业主通过企业报价可直观的了解项目造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2.改变原来的评标制度,把重点放在中标单位标底的审核上工程招标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在询标过程中招标方必须选择23名造价工程师,同时对中标单位的标底进行复核,检查有无

33、漏项或计算错误,确定最低价是否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发现错误时,报价不得修改,中标者要么明知亏损也继续完成,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此时,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此低报价者仍不能签约,可重新招标。3.加强信息技术和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

34、级“管理中心”,把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建设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4.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开放建筑市场,解除市场准人、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消极保护和不平等条件,热诚欢迎外地施工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坚持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在交易中心现场办公制度,强化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从资审选定投标队伍和评标专家到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都在纪督部门的

35、监督下进行。5.改革传统招标方式,探索新模式不受传统方式的束缚,努力找寻新的突破口,进行积极探索,如进行网上招标、调整监管方式等。(四)强化招投标市场制度的实施1.实行招标人终身责任制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

36、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2.调整监管方式通过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的两方面任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

37、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3.采取新的评标方法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场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制窜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

38、度和质疑、投诉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当然,为了发扬“三公”政策,我们有必要在企业招标、以及最后定标的过程中加强社会监督,所以一个合理畅通的质疑、投诉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这一制度应当包括:(1)询问: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招投标活动中必须保密的内容如标底、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等。(2)质疑:

39、规定招投标活动的利益方特别是投标方可以提出质疑的情况,提出的时间,答复的时间,质疑的程序与方式等。(3)投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及投诉的时间,答复的时间,程序与方式等。(4)行政复议或诉讼。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投诉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招投标经验由于我国招投标起步较晚,所以经验不足,但我们可以学习他国的成功经验弥补自己的不足。但学习不能照抄,不可以按部就班,因为各国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我们在研究其他国家成功案例的同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国国情和社

40、会经济制度制定合理方法方案,使之成为对自己真正有利的东西。五、结论与总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只有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使之依法进行,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能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虽然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一些政策帮助招投标步入法制化轨道,但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对我们造成了一些阻碍。面对招投标市场的这些困难,我们应该多多参考他国经典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国情,不

41、断摸索。虽然现在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足,但就全面地看,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前景一片光明。相信我们国家能战胜不同的困难,实现招投标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使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的发展贡献一份力。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10.31。2. 胡沿,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模式研究 ,武汉理工大学,2001。3. 李志勇、王顺成,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2003。4. 杨志中,中国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5. 朱春平,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无标底法招标的探讨,2006。6. 曹建萍,招投标工作在创新与规范中前行,国家电报网,2008.7. 贾爱华,施工企业投标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科技博览,2010。8. 聂治国,孙从亮,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监管的建议,江苏经济报,2011。9. 杜艳丽、李玲,如何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 ,经营管理者,2011年11期。10. 石岩宝、刘孕辉,如何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经营管理者,2011年17期。11. 张俨,我国招投标市场问题与对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14期。12. 邢杰,浅析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防范。13. 齐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定标运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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