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控股集团企业标准
建设工程协议管理措施
Q/SDJG 07.01-
1 目标
为加强集团建设工程协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措施。
2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控股集团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协议,材料或相关建筑设备采购协议,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工程监理协议及其它协议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负责建设工程协议签署、推行。
3.2 基建部是集团建设工程协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部拟签署建设工程协议,推行国家协议示范文本。
3.3 审计监察部依据集团相关要求推行审计监察职能。
3.4 集团法务人员推行建设工程协议签署过程中法律事务审查职能。
4 协议签署
4.1 签署协议,双方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相关要求。
4.2 签署协议当事人应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个人,承包人必需含有对应资质及营业执照。代理签署协议,代理人应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签署。
4.3 项目部在签署协议之前,必需认真了解对方单位是否含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签署协议有效、于本方有利。
4.4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第三人,并签署分包协议。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负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不得非法转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4.5 签署协议时,协议推行地应努力争取在我方所在地,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6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协议文件为:
a) 协议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询标纪要及承包人投标书及其它附件。
c) 投标书及其附件。
d) 协议专用条款。
e) 协议通用条款。
g) 招标文件。
h)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i) 图纸。
j) 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预算调整。
m) 协议造价计算书。
n) 协议推行过程中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o) 基建部制订建设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4.7 协议签署应使用国家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问题或争议要有处理方法和处理标准。
4.8 协议签署和推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维护本集团正当权益和提升经济效益为宗旨,遵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老实信用”标准。
5 协议审核同意
5.1 协议正式签署前,必需经过集团基建部审核。
5.2 集团基建部审核协议关键点
5.2.1 协议正当性。包含:当事人有没有签署、推行该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措施》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协议签署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5.2.2 协议严密性。包含:协议应含有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5.2.3 协议可行性。包含: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对方是否含有推行协议能力、条件;估计取得经济效益和可能负担风险;协议非正常推行时可能受到经济损失。
5.3 协议经基建部审核后呈送董事会同意前,应经审计监察部及集团法务顾问复核。
5.4 协议经相关部门复核后,由基建部呈送董事会同意签署。
6 协议立案
6.1 协议签署后送基建部立案。未经立案工程,工程完工后不予验收、结算。
6.2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基建部立案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标档案资料,移交集团档案室存档。
6.3 协议立案需提供资料
6.3.1 施工协议: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双方履约担保资料等协议文件内容。
6.3.2 设计协议:协议、中标通知书(实施设计招标)或业主委托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3.3 监理协议:协议、中标通知书(实施监理招标)或业主委托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4 协议签署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为协议管理部门立案及双方办理相关手续所用。双方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随原协议立案。
7 协议推行
7.1 协议依法生效后,即含有法律约束力。一切和协议相关部门、人员全部必需本着“重协议、守信誉”标准,严格实施协议所要求义务,确保协议全方面推行。
7.2 协议推行标准,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为准。
7.3 基建部、项目部应立即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协议推行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汇报。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协议变更、解除
8.1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协议能够发生变更,但应在法律要求或合理期限内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a) 在协议推行中确有不可克服困难。
b) 施工中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8.2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
a)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b) 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使协议无法推行。
8.3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协议,应从维护本集团正当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8.4 变更、解除协议,必需符合《中国协议法》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上报基建部审核、审计监察部及法务顾问复核,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8.5 变更、解除协议协议未达成或未同意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并推行。
8.6 因变更、解除协议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害,除法律许可免负责任以外,均应负担对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协议协议书中明确要求责任内容。
9 协议纠纷处理
9.1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不成,按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集团法务人员应立即参与配合。
9.2 协议纠纷处理标准
9.2.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要求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
9.2.2 处理协议纠纷,应维护本集团正当权益,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处理纠纷。
9.2.3 由对方责任引发协议纠纷,应坚持标准,保障我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9.2.4 因我方责任引发协议纠纷,应尊重对方正当权益,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降低损失;因双方责任引发协议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了处理。
9.3 处理协议纠纷,必需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a) 协议文本(包含变更、解除协议协议),和和协议相关附件、文书、图表等。
b)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相关判定汇报。
c) 相关违约证据材料。
d) 其它和处理纠纷相关材料。
9.4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9.5 对方在要求期限内没有实施协议纠纷处理相关要求时,承接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基建部汇报。
9.6 对方逾期不推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由基建部配合项目部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9.7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书之前,项目部应认真检验对方实施情况,预防差错。实施中若达成和解协议,应签署协议书并按协议办理。
9.8 项目部在协议纠纷处理或实施完成后应立即上报基建部,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10 协议管理
10.1 项目部应加强协议管理,建立协议台帐登记、档案保管、传输运行等系列协议管理制度,并配置协议管理人员。
10.2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基建部应督促项目部按协议约定或相关要求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协议管理部门应认真推行职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其它
11.1 本措施由集团基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1.2 本措施自总裁签发同意之日起实施。
版 次
第一版
批 准 人
日期
使用期限
-09-1915至-09-1815
审核部门责任人
日期
起草部门责任人
日期
起草部门
基建部
起 草 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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