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股集团企业标准建设工程协议管理措施Q/SDJG 07.01-1 目标为加强集团建设工程协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措施。2适用范围本措施适适用于#控股集团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协议,材料或相关建筑设备采购协议,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工程监理协议及其它协议管理。3职责3.1项目部负责建设工程协议签署、推行。3.2基建部是集团建设工程协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部拟签署建设工程协议,推行国家协议示范文本。3.3审计监察部依据集团相关要求推行审计监察职能。3.4集团法务人员推行建设工程协议签署过程
2、中法律事务审查职能。4协议签署4.1 签署协议,双方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相关要求。4.2 签署协议当事人应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个人,承包人必需含有对应资质及营业执照。代理签署协议,代理人应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签署。4.3 项目部在签署协议之前,必需认真了解对方单位是否含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签署协议有效、于本方有利。4.4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第三人,并签署分包协议。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
3、人负责,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负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不得非法转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4.5 签署协议时,协议推行地应努力争取在我方所在地,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6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协议文件为:a) 协议协议书。b) 中标通知书、询标纪要及承包人投标书及其它附件。c) 投标书及其附件。d) 协议专用条款。e) 协议通用条款。g) 招标文件。h)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i) 图纸。j) 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预算调整。m) 协议造价计算书。n) 协议推行过程中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o) 基建部制订建设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4、4.7 协议签署应使用国家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问题或争议要有处理方法和处理标准。4.8 协议签署和推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维护本集团正当权益和提升经济效益为宗旨,遵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老实信用”标准。5 协议审核同意5.1 协议正式签署前,必需经过集团基建部审核。5.2 集团基建部审核协议关键点5.2.1 协议正当性。包含:当事人有没有签署、推行该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措施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协议签署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要求。5.2.2 协议严密性。包含:协议应含有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权利、
5、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5.2.3 协议可行性。包含: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对方是否含有推行协议能力、条件;估计取得经济效益和可能负担风险;协议非正常推行时可能受到经济损失。5.3协议经基建部审核后呈送董事会同意前,应经审计监察部及集团法务顾问复核。5.4协议经相关部门复核后,由基建部呈送董事会同意签署。6 协议立案6.1 协议签署后送基建部立案。未经立案工程,工程完工后不予验收、结算。6.2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基建部立案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标档案资料,移交集团档案室存档。6.3 协议立案需提供资料6.3.1 施工协议: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双方履约担保资料等协议
6、文件内容。6.3.2 设计协议:协议、中标通知书(实施设计招标)或业主委托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6.3.3 监理协议:协议、中标通知书(实施监理招标)或业主委托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6.4 协议签署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为协议管理部门立案及双方办理相关手续所用。双方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随原协议立案。7 协议推行7.1 协议依法生效后,即含有法律约束力。一切和协议相关部门、人员全部必需本着“重协议、守信誉”标准,严格实施协议所要求义务,确保协议全方面推行。7.2 协议推行标准,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为准。7.3 基建部、项目部应立即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协
7、议推行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汇报。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 协议变更、解除8.1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协议能够发生变更,但应在法律要求或合理期限内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a) 在协议推行中确有不可克服困难。b) 施工中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变更。8.2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a)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b) 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使协议无法推行。8.3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协议,应从维护本集团正当权益出发,从严控制。8.4 变更、解除协议,必需符合中国协议法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上报基建部审核、审计监察部及法务顾问复核,董事会
8、同意后实施。8.5 变更、解除协议协议未达成或未同意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并推行。8.6 因变更、解除协议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害,除法律许可免负责任以外,均应负担对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协议协议书中明确要求责任内容。9 协议纠纷处理9.1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不成,按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集团法务人员应立即参与配合。9.2 协议纠纷处理标准9.2.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要求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9.2.2 处理协议纠纷,应维护本集团正当权益,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处理纠纷。9.
9、2.3 由对方责任引发协议纠纷,应坚持标准,保障我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9.2.4 因我方责任引发协议纠纷,应尊重对方正当权益,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降低损失;因双方责任引发协议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了处理。9.3 处理协议纠纷,必需提供下列证据材料a)协议文本(包含变更、解除协议协议),和和协议相关附件、文书、图表等。b)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相关判定汇报。c)相关违约证据材料。d)其它和处理纠纷相关材料。9.4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协议专用章。9.5 对方在要求期限内没有实施协议纠纷处理相关要求时,承接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基建部汇报
10、。9.6 对方逾期不推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由基建部配合项目部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9.7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书之前,项目部应认真检验对方实施情况,预防差错。实施中若达成和解协议,应签署协议书并按协议办理。9.8 项目部在协议纠纷处理或实施完成后应立即上报基建部,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10 协议管理10.1 项目部应加强协议管理,建立协议台帐登记、档案保管、传输运行等系列协议管理制度,并配置协议管理人员。10.2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基建部应督促项目部按协议约定或相关要求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3 协议管理部门应认真推行职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其它11.1 本措施由集团基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11.2 本措施自总裁签发同意之日起实施。版次第一版批准人日期使用期限-09-1915至-09-1815审核部门责任人日期起草部门责任人日期起草部门基建部起草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