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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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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已经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二一十二个月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相关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尤其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实施。第三条国家质量

2、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立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立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立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食品安全,老实守信,接收社会监督,负担社会责

3、任。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该含有相关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对向中国出口食品国家或地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依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中国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要求评定和审查结果,确定对应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根据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实施标准实

4、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应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许可证实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该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实施。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应该向国家质检总局立案。申请立案出口商或代理商应该根据立案要求提供企业立案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注册和立案名单应该在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应该取得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高风险食品实施指定口岸入境。指

5、定口岸条件及名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并公布。第十二条进口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该根据要求,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协议、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需凭证;(二)相关同意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和其它要求要求提交输出国家(地域)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该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该提供本措施第八条要求许可证实文件;(六)进口食品应该随附其它证书或证实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该将所进口食品根据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域)、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其它内容逐一申

6、报。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提交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受理报检。第十四条进口食品包装和运输工具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汉字标签、汉字说明书应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标签内容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和质量相关内容真实性、正确性进行检验,包含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它内容,或强调含有特殊成份,应该提供对应证实材料。 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之前,应该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7、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实,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实应该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域)、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应该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实。包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能够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口商实施立案管理。进口商应该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立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正

8、确完备进口商立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记录表等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和食品安全相关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应该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应该提供自理报检单位立案登记证实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信息后,准予立案。第二十条进口食品进口商应该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统计制度,如实统计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交货日期等内容。

9、统计应该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进口和销售统计进行检验。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依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方法。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目标国(地域)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贸易协议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发觉不符正当定要求进口食品时,能够将不符正当定要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10、和出口商、中国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统计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能够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三章 食品出口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确保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域)标准或协议要求。进口国家(地域)无相关标准且协议未有要求,应该确保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生产统计档案,如实统计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出厂检验统计制度,依据本措施要求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

11、方可报检。上述统计应该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立案制度,立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立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立案手续。实施立案管理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立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订。出口食品原料列入目录,应该来自立案种植、养殖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立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第二十九条立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立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验,对

12、达不到立案要求,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立即向立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种植、养殖场应该建立原料生产统计制度,生产统计应该真实,统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立案种植、养殖场应该依据进口国家(地域)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相关要求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立案种植、养殖场应该为其生产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实文件。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检总

13、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依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方法。第三十二条出口食品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该根据要求,持协议、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实、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实文件等必需凭证和相关同意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该将所出口食品根据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当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统计和进口国家(地域)要求等相关信息,经过风险分析制订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抽检

14、方案和对应工作规范、规程和相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有双边协定,根据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出具通关证实,并依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域)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实。依法能够进行技术处理,应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不准出口。第三十五条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法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第三十六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集装箱、船

15、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应该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准装运。第三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立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在出具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域)或协议有特殊要求,在确保产品可追溯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能够合适调整。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施。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能够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其它方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

16、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不得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将相关信息立即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根据要求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依据不合格原因采取对应监管方法。第四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发觉不符正当定要求出口食品时,能够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统计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能够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中发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和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该立即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方法。第四

17、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搜集网络,搜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关键包含: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觉食品安全信息;(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应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应食品安全信息;(四)其它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根据要求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摄影关要求对搜集到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等级。第四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该

18、依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等级公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能够公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方法:(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含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严禁进出口,就地销毁或作退运处理; (三)开启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方法。第四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能够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风险直接公布风险预警通报或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措施第四十五条要求控制方法。同时立即搜集和补充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第四十七条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已降低到可接收程度时,应该立即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方法。第四十八条进口食品存在

19、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进口食品进口商应该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汇报。进口食品进口商应该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统计。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汇报后应该组织核查,依据产品影响范围根据要求上报。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汇报国家质检总局。必需时,国家质检总局能够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能够公布风险预警通报或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措施第四十五条要求方法和其它避免危害发生方法。第四十九条发觉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采取方

20、法,避免和降低损害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汇报。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推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验;(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协议、票据、账簿和其它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正当定要求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场所。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将采取控制方法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相关要求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控制方法向相关部门通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措施第

21、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要求,没有违法所得,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要求给处罚。第五十四条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要求给处罚:(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统计制度;(二)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统计没有如实统计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交货日期等内容;(三)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统计保留期限少于2年。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更

22、正,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出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二)相关统计不真实或保留期限少于2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原料未根据要求来自立案基地,根据前款要求给处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要求给处罚:(一)未报检或未经监督、抽检合格私自出口; (二)私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实出口食品。第五十七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进出口食品生

23、产经营者包含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第五十九条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食品和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办理。第六十条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法进出口食品,应该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第六十一条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使领馆自用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食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六十二条供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食品,国家有另行要求,从其要求。第六十三条本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措施自3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9月14日印发录入:宫 剑 校对:谢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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