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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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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重大事项报批与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辖属一级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在经营定位、发展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投融资和担保、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和评估、改制重组、收益分配、法律纠纷、薪酬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方面涉及企业重大利益或影响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和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的报告责任人为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报批事项 第六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的经营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新设子公司(企业)、分公司(企业); (四)企业改制、上市、重组、申请破产、解散及增减注册资本; (五)企业股权、债权的置换、划拨、转让等导致权属变化的事项; (六)单项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处置; (七)单项房产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及单项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 (八)单次出租期限6年以上的房产及土地的租赁; (九)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 (十)现金利润分配、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及转增资本; (十一)担保事项; (十二)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 (十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其他权益的核销; (十四)对外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笔捐赠、赞助;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以上,下同)的任免; (十六)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七)企业年度薪酬总额及考核办法; (十八)企业人员编制; (十九)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 (二十)企业正职领导干部3天以上的外出及休假; (二十一)争议标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对方案; (二十二)其他需报批的事项。 第三章 报备事项 第七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年度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重要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单项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处置; (七)单项房产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及单项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 (八)借贷事项; (九)对外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笔捐赠、赞助; (十)总经理助理的任免; (十一)年度绩效薪酬分配办法; (十二)编制范围内的人员增减变化; (十三)员工花名册(每年一月上报); (十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年审情况; (十五)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十六)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八)其他需报备的事项。 第四章 程 序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报批事项,企业须事前请示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遵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凡应提交企业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天前15天请示集团公司;凡应提交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天前5天请示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汇报。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报批事项,资料齐全的,集团公司原则上应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对于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集团公司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报备事项发生或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报备事项提出纠正意见的,企业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不按本办法报告重大事项或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对辖属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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