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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分析-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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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学校代码:10327 学 号:2402100220 南京财经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 中文题目: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分析 所在院系: 金融学院 专业班级: 金融1008班 学生姓名: 司亚娜 指导教师: 陈金霞 完成时间: 2014年6月 0 目 录 一、 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 2 三、重要概念的概述 ……………………………………………… 3 (一)相关定义区分 …………………………………………… 3 (二)核心概念界定 …………………………………………… 5 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基于资本供需角度探析 ……… 7 (一) 农村民间金融的供需分析——以江苏为例 …………… 7 (二)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现状 …………………………… 10 (三) 农村民间金融特点及存在问题 ………………………… 12 五、国内外民间金融路径模式分析 ……………………………… 12 (一)我国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现状分析 ………………… 13 (二)国际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路径模式借鉴 ……………… 14 六、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探究展望 ………………… 16 (一)宏观合法路径规范引导——主干求同 ………………… 16 (二)微观合法形式自主选择——分支存异 ………………… 17 (三)外部环境完善——两手协调 …………………………… 18 七、结论 …………………………………………………………… 19 参考文献 …………………………………………………………… 20 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分析 金融1008 司亚娜 2402100220 摘 要: 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壮大完善。近年来,正规金融组织突显出集资类型单一、借贷门槛高、程序复杂等问题,灵活、简便快速的非正规民间金融更加迎合农村资本供需,在农村金融市场炙手可热。研究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问题,引导阳光化开展金融业务,将有助于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本文通过研究农村金融现存状况及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归纳比较国内外合法化路径,结合宏微观因素确定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实现合法化的模式路径。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途径 一、引言 经济决定金融。改革开放近36年来的成绩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走进金融市场,金融资本供需紧俏。尤其最近几年民营中小企业的活跃使得民间金融成为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宠儿。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更是制约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存在就是解农村资金之需。乡镇作为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倒是普遍存在农村信贷市场,它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借贷另一渠道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并存,甚至其发展更为广泛。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具体的金融形式并非一时兴起。它产生于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匮乏的历史情况,催生了民间资本。民间金融因其灵活简便快速特点在借贷活动中炙手可热,为资本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资金,尤其是很好的解决了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政府也不断重视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在这一背景下,民间金融发展朝着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将成为普遍共识,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风向标指向着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运行。 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二部分文献综述,归纳民间金融合法化问题已研究状况;第三部分为论题相关概念、背景状况的介绍;第四部分以江苏地区为例分析农村金融市场资本供需状况;第五部分提出本文的核心,重点探讨合法化路径;第六部分通过宏微观因素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路径模式进行设计展望;第七部分,对前文做出小结。 二、文献综述 针对“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分析,国内学界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民间金融定义、发展历史、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内外生因素及发展方向等。 目前就民间金融是什么这一问题,国内学界尚未达成一致。较有代表性的是郭泰岳(2013)探讨的民间金融是基于将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非正式金融。关于民间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的研究,林毅夫(2003)认为,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在这个基础上论证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法性。崔荫(2007)系统地论述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原因。耿康顺(2011)利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等来解释民间金融的产生。王秋实(2012)认为民间金融是由于金融抑制、信息不对称、诱致性制度变迁和金融博弃地方面原因综合之下的产物。在分析民间金融发展路径研究中,主要是包括宏观设立规范和微观地方实证。蔡四平(2011)从两方面提出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一是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管理轨道,二是疏导民间资金进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地方实证分析的主要地点集中在:浙江省,农村及偏远地区、其他国家等,以温州为对象的研究最多,最具代表性。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内外生因素分析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学者,主要本着全面认识,辩证分析的理念,从经济、政治、法律等角度上进行分析,以期规范市场,呼吁政策、完善制度。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学界中有以下较为主流的建议:(1)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现状。(2)解决三农问题,振兴农村经济。(3)寻求体制出路,谋求政府支持。 国外学者们对民间金融的概念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它是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有代表的是Anders Isakaaon(2002)与世界银行对非正规金融的定义都主要认定的是在官方的监管和控制之外的经济部门的经济部门的金融活动。通常称为Inform finance(非正规金融),包括天使融资市场(market angel)、民间自由借贷、企业社会集资、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合会等。刘文朝(2011)研究得出国外对民间金融发展方式上着重理论统一于实践,如日本赋予并承认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在管理上,美国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主要以多元复合、上虚下实的管理体系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官民结合、上官下民的管理体系为模式。 从国内外现状中可以看出研究偏重定性分析,在实证研究方面,数据的获得难度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关于民间金融的系统性研究不够完整,较多从宏观上要求发展法制化,很少结合农村金融市场特点具体给出措施。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近些年发展趋势及探讨其具体运作的途径,量身订做合法性的发展模式。 三、重要概念的概述 (一) 相关定义与区分 “民间金融”一词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一直被沿用下来的。 民间金融作为与官办金融相对应的概念明确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当时我国并不存在私有性质的正规金融机构,有学者直接把非官办的非公有制的所有金融形式均界定为民间金融。 1. 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 民间金融与官办金融相对立,表1给出二者各自在国内外界定的内涵。本文界定的民间金融外延上与经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相对立,开展一切以赢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合法的资金筹借活动。内涵上包括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借贷两种。根据现实情况,我国民间金融或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或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但不存在非法成分。 2.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国外并没有民间金融一说,只有相对于正式金融的非正式金融概念。世界银行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在国家信用控制和银行监管当局控制之外的金融活动。国内学者多采用国际定义界定非正式金融。本文认为,非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区别主要在外延上:非正式金融是对立于正式金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违规金融行为及正规金融机构未参与的民间金融活动;而民间金融则是对立于官方金融即经过官方注册的正规金融机构,包括所有正规金融机构未参与的合法或合理金融活动。因此,如图1所示,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要大于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违规金融行为类活动和民间金融类活动,即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活动中的一类。 表1:民间金融的国内外内涵定义 时间 早期民间金融 现在民间金融 国际民间金融 概念 非官办的所有非公有制金融形式 个人、家庭、企业之间没有进入官方正式的金融监管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并无“民间金融"一说,一般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分。 类型 非法金融活动和合法金融活动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 参照非正规金融 组织形式 当铺;贸易商;合会;私人钱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基金会 民间借贷;典当行;担保公司;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 钱庄;典当;自由借贷轮转基金;信用合作社;批发商;某些非政府组织等 正规金融机构违规活动 民间金融 图1:非正式金融内涵图 3.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非法金融 早期人们所称的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都是对游离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的统称。本文采用中国经济网所下定义:地下金融是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隐蔽性为特征的金融行为;非法金融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金融行为。性质的不同导致三者的金融活动形式不同。地下金融包括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法金融包括各种违法金融活动,如集资洗钱、金融欺诈等。根据本文,民间金融则包括传统、公开的民间借贷及非正规金融组织开展的租赁、质押借贷、典当等金融业务。由此可得,民间金融独立于非法金融,从属于地下金融,而部分地下金融活动可能存在非法行为,图2给出三者交集。 非法金融 非法 地下 地下金融 民间 金融 图2: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非法金融韦恩图 (二)核心名词的界定 1.合法化定义 词典上将合法化定义为“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本文的合法化是针对民间金融而言,是指对民间金融形式上受政府明确准许、法律许可,活动上进行规范化、公开化、部分适当正规组织化的转变过程。民间金融在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同时,不能与正规金融同等对待,仍然需要保留其制度外的性质及优势。本文“合法化”并非指"正规化",更倾向于“正当化”。而"正规化"会导致民间金融失去原有的特性和优势,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张元红,2003)。 2.农村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主要表现为村户之间、村户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货币性货款融资活动。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多样且紧随资本供求市场,一般表现为农村居民个人之间、个人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合理借贷活动。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民间集资、部分小额信贷公司、规范的私人钱庄以及合会等。结合陈蓉等人,表2对民间金融进行的详细分类总结得: 表2:民间金融的分类 划分标准 类别 具体形式 组织形式 非组织化 企业连接、私人借贷、企业集资 组织化 典当、私人连接、贷款公司 是否吸收存款 是 企业连接、私人借贷 否 私人钱庄、企业集资 交易主体 人-人 私人借贷 人-组织 私人钱庄、典当、贷款公司、企业集资 组织-组织 企业连接、贷款公司 监管方式 体制内 农村信用合作社 体制外 和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民间自由借贷等 根据一般共识,本文通过合法、合理两个坐标轴,对农村民间金融内涵分类划分出三个区域如图3所示: 合理 灰色金融 正常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 (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 (民间借贷) 合法 黑色金融 (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图3:农村民间金融内涵图 经上述相关概念区分,本文合法化的农村民间金融只包括图中第一二象限区域,黑色金融归为非法金融。 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基于资本供需角度探析 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民间金融资本供需,我们可以得出民间金融在农村发展的有利环境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供需分析——以江苏为例 2011年江苏省52个县域实现农村金融全覆盖,拥有县域金融服务网点8817个。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网点5848个,非银行类金融服务机构网点2969个,主要包括担保公司436个、贷款公司166个、保险类网点1449个。 1.农村民间金融的需求分析 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决定民间金融需求越来越大。其总体特点表现有: (1)非正规借贷形式在农村资本市场占主要地位,尤其表现是经济较发达地区。以图4所给江苏数据为例,非正规渠道借贷规模在苏北、苏中和苏南三地区均超过正规借贷。且经济更发达、人均收入更高的地区非正规借贷规模更显优势。 图4:2010-2012年江苏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农村借贷情况 数据来源:《江苏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2》 2012年 图5:2013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 数据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2) 民间金融需求主体主要是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 ①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生产规模小,其资本需求是数额小、时期短、缺少抵押品。 ②农村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结构不合理、财务不透明、管理不成熟,资本需求是生产环节的融资,金融违约风险较大。而二者均是正规金融机构很少给于信贷支持的对象。 (3)民间金融需求规模存在地区差异,与经济密切相关。 以表3江苏农村区域经济状况为例,江苏在苏南、苏中、苏北经济发展略似中国东、中、西部。在涉农贷款中,地区上苏南最多、苏北最少、苏中居中;贷款主体上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85%以上,其次为农户贷款,其他农业贷款总量最少。 表3:江苏分区农村经济状况 农村地区 东部 中部 西部 地区特点 经济最为发达 较重视第三产业 经济次之 种植、养殖业为生 经济落后 环境恶劣 农村金融主要需求 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农业生产的需求 生活性的融资需求 2.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分析 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主体有以下几类: (1) 民间借贷。最普遍的民间金融形式。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2-3倍。根据2012年一项江苏农村地区居民融资调查数据显示正规金融市场借款加权平均月利率为0.92%;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加权平均月利率为0.57%,其中高息借款达1.96%。 (2) 典当行。农村资本市场的重要周转形式。资金额度不受限制、期限比较灵活、手续比较简便。是草根性的自发组织,欠缺规范管理。 (3) 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户主要选择的民间金融机构。江苏农村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苏北区域。呈现业务开展质量下降趋势:2012年,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体贷款不良率为4.67%。而在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体不良率仅为0.48%。 (4) 地下钱庄、高利贷。是中小企业主要选择的民间金融机构。地下钱庄,私下经营最大优势是不纳税,不缴费,而最大的经营风险也是违法经营。 表4:2012-2013年全国及江苏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2012年 2013年 全国 江苏 全国 江苏 机构数量(家) 6080 485 7839 573 从业人员数(人) 70343 4614 95136 5658 实收资本(亿元) 5146.97 798.38 7133.39 894.82 贷款余额(亿元) 5921.38 1036.62 8191.27 1142.9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报告 2012-2013年 图6:江苏农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百分比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报告(2013)》整理 图7:2012年江苏农户向民间机构借款分布抽样 数据来源:《江苏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2》整理 (二)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的分工协作(图8)。 商业性金融 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金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民间借贷 非正规金融 民间金融 非正规金融组织 违法金融 图8: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分类 (1) 正规金融的负效应 正规金融市场不发达是民间金融滋生的土壤。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资本供给特点:1.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经营:资金投向追求高利润、重视大项目;2.对非公有制经济资金需求者的偏好相对较低,融资成本较高。3.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部分村庄银行的定位模糊、功能发挥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支农贷款效果,且不良贷款率较高。 因而,正规金融对农村资本市场负效应表现为:农村多数小农以及部分小微项目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 表5:2012年金融机构涉农不良率 单位:亿元;% 项目 机构 涉农不良贷款余额 涉农不良贷款比率 本期 同比增长 本期 同比增长 农村商业银行 339 79.6 2.0 0.2 农村合作银行 129 -5.9 2.4 0.2 村镇银行 6 279.6 0.3 0.2 农村信用合作社 2433 -8.2 7.8 -1.2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2012年 (2) 非正规金融的主力军 1. 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由图9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占农村金融市场主要地位。虽然借贷利率高趋势增长,民间借贷的低标准、简便快捷切合了农村民间融资的内生性需求,是农户和中小企业两大资本需求者的不二途径。 2. 民间金融相比正规金融来说,更注重服务于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农户家庭和中小企业,提高了农户和企业的信贷可获性。 图9:2012年江苏农户存借款途径选择抽样 数据来源:《江苏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2》整理 (三)农村民间金融特点及存在问题 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供需分析和与正规金融比较,我们可以得出民间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 特点:1.成本、速度优势。交易快捷、借款迅速方便。2.市场化程度更高。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取决于市场供需。3.可信度高。农村民间金融是建立在广泛的血缘、亲缘和地缘的基础上,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极易获得融资相关信息,透明度较高。 突出问题及风险:1.民间借贷存在高利率趋势。资本天生会逐利,“高利润”是民间融资的催热剂。民间资金拆借大多是农户、企业的应急之举,但随着民间借贷利率飙升,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演变成非法暴利的风险。2.部分民间组织设置不规范、政策受限。在农村,很多典当行、合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规范运营,转型受限。虽然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并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但都有很多限制性约束条款。3.地区监管薄弱,易产生不可控的市场失灵。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贷款质量下降明显,风险开始暴露。4.存在钱庄、高利贷等非法形式的所谓民间金融,鱼龙混杂。 而监管上,阻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最大问题并非制度不完善,而是环境没改善:政府对民间金融合法化认可不久,新型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不足。政府和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利益捆绑一体化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没变。 五、国内外民间金融路径模式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部署的背景下,给予民间金融更大的合法化生存空间具有风向标意义。探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能有意识地促进“三农”、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改革进程。本文认为如何选择民间金融发展路径关键在于能多大程度使其激活民间资本。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民间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基于激活民间资本的功能主义视角,我们可以摸索我国农村特色民间金融发展道路。 (一)我国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现状 1.运营正规化的转型路——温州民间金融改革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国内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的地方法规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民间融资模式的选择:一是设立管理与经营监督管理的主体统一,二是经营管理统一由金融办承担。对民间金融进行网络化平台探索:一是建设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为银企实现信用信息的对接。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关键是各机构保持自身独立性,边界清晰,权责分明,不能越权,直接从事融资业务。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通过借贷项目备案建立民间借贷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指数,并进行民间借贷的合规性监测与预报。 路径分析:从温州民间金融改革中我们可以得出:1.重视规范民间资本的进入来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只有规范民间资本的进出才能有效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状况,也才能有效地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提高农民的信贷可得性、缓解农村信贷高标准。2.正面探索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来改善民间金融运作的环境。3.网络平台将是未来推动民间金融发展的另一空间。 2.组织合法化的正规路——台湾地区的合会(ROSCA) 20世纪80年代以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没有被台湾当局承认合法地位,依靠民间自发规则维持、不受管理。80年代末期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政府开始通过承认合法化,提出“民间金融合法化、监管监督日常化”政策将民间金融纳入了金融监管范围。1999年4月立法院颁布《民法债编》,增订了“合会”一节,以法律形式详尽规定合会的契约条款、竞标程序、 会首会员权利义务、 倒会处理等。此后,备受当局歧视打压的合会在台湾地区成为合法组织,受现代法律制约并在法律框架内自主经营。 路径分析:台湾农村经济相比大陆农村要发达,资本市场更为自由。其规范民间金融的路径更适合成熟性农村金融市场。台湾的民间金融发展表明农村正规金融是发展的趋势。而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改革,也是为更快速地纳入监管何转变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3.市场诱导的独立民间路——2008年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根据安徽政府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目的主要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表6给出根据注册资本金设立的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形式。此外,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表6:安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资本家标准 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金 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不得低于4000万元 数据来源: 安徽政府网总结 路径分析:安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凸显出一种信号: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公私性质,应市场所需。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其实是一种诱发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的结局。对于广大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主要着重于自我发展,辅之以政府外部政策监督。但试点仍然凸显出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改革的一大痼疾:无论是从设立形式、业务范围还是政策监管上表现出以政府为主体的路径依赖。这也是我们继续民间金融合法化路径设计的一大注意点。 (二)合法化路径模式创新——国际经验借鉴 农村民间金融广泛地分布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一些国家的政府规制民间金融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参考。 1.美国一发展正规社区银行来替代民间金融 美国的社区银行接近于我国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比如基金会、金融服务社和私人钱庄。特点为:1.面向当地的家庭、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董事会由当地居民组成,银行员工熟悉本地市场的客户信息2.运作模式为吸收本地存款再贷给本地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3.政府监管,经营运作受法律规范,已属于是正规金融的一部分。 路径启示:针对我国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部分尚未纳入金融机构的民营银行由于本身自发性较弱、存在与正规金融相似的组织性质需要正规法律进行设立准入和标准监管来增强诚信度,减少负面效应。可将部分民间机构规模化统一转型为民间化的村镇银行。 2.日本一对民间金融采取合法化措施 从时间轴可以看出日本官方对民间金融从自由放任逐渐转变到确定其合法化地位。 二战后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改造ROSCAs为互助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 自发的组织 1915年央行 20世纪80年代, 金融工具为ROSCAs 颁布了 ROSCAs金融法案 改造成为二级地方银行 图10:日本民间金融重要变革时间轴 总之,日本政府通过把民间金融活动引入合法经营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间金融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路径启示:农村民间金融中私人借贷和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如典当行、私人钱庄等)自发性较强,但比较分散、贷款利率高、透明度较低,影响市场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加大逆向选择风险。可以根据自身经营业务规模、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有计划地转向正规化组织监管途径,保留部分自主性。在宏观对策上应借鉴日本政府明示态度引导、法律证明。 3.印度等国家的小额贷款模式——自助独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小额贷款组织在亚洲、非洲、拉美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发展。主要模式包括:印度自助小组-银行联结的新型小额贷款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印度等国家小额贷款模式。其特点为1.特殊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组织上:组合贷款人、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联保和监督责任;机制上:跟踪激励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表现给予不同待遇的借款;制度上:分期还款和替代性担保。要求借款人按照每半个月或每月进行等额还款,若借款人无法提供正式的担保品,可由组织规定的其他担保替代品补充。2.利率灵活。利率水平由小额贷款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主要参考借款人的信用度、借款用途、担保品、联保人等方面的信息。3.服务多样化。向农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如小额储蓄、小额保险、汇款等。 路径启示:在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农村资本市场情况设立新型民间组织模式是未来民间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针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应该在组织上通过市场诱导设立商业化形式,在利率机制方面放开、自由化,保留民间性。 结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借鉴不同国家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将有助于我们有特色的设计规划农村民间金融路径并创新。 六、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展望 通过上文对农村民间金融概念界定、市场供需分析以及国内外路径比较,可以得出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路径选择目标——关键在于其激活民间资本的程度。 其路径设计可以根据不同的形式和发展程度求同存异。 (一)宏观规范引导——合法化路径主干求同 1.法律认可——名正才立 国家应明确态度,承认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来证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性。 具体措施有:第一在法律制定上,出台农村金融发展法律法规,为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作保障。第二在法律执行上,划清民间金融与非法金融界限。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和各类金融非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取缔。 2.监管完善——防微杜渐 外部:基于规范金融法律制度,央行作为农村宏观金融市场的强化监管主体。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需要国家以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为监管手段。但要针对各种农村民间组织基于市场准入制度有的放矢。 内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自觉坚持风险自负原则。行业自律。开发信用监管渠道:将民间信用资金在公开化、规范化操作管理系统中纳入市场监管。有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公开让融资组织阳光化。 3.创新为源头——持续发展 根据“三农”多层次、多样化融资需求,拓宽农村金融服务内容及项目,针对性创新民间金融融资工具,活血发展创新金融产品与担保形式。发展面向农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让民间金融资本释放多样活力。 图11:2005-2012年涉农企业在非银行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2012年 (二)微观形式自主————合法化路径分支存异 1.独树一帜:组织上仍保持非官方,制度上得到民间认可(模式一) 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能够生存,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它是不合体的。监管和自由要兼顾。监管上允许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接受金融监管;自由上利率市场化,自由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由农村金融市场资本供求状况决定民间金融具体形式。 2.过渡转变:由非正规逐渐过渡到正规,使其正规化(模式二) 通过政府官方引导包括合作性银行、小额贷款银行以及民间私人银行等在内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更趋于正规化。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①农户间通过建立信用联盟和信用合作的方式金融交易;②通过市场利益诱导机制引导资本通过正规化的组织开展金融活动;③将民间信用资金用于拓宽农村金融服务内容及项目上,适应“三农”多层次、多样化融资需求。并设立操作管理系统引导其公开化、规范化。 3.局部整改:具体形式具体分析(模式一+二) 本文认为对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应该区别对待,采取局部整改路径,具体形式具体分析。 形式一:民间借贷 对涉及农村企业金融活动进行过渡化使其正规纳入监管;对个人间借贷为主的金融活动保持民间自身协调,不监管但治理,给予民间信贷一定的法律地位。 形式二:非正规金融组织与金融合作组织的对接 ① 对钱庄、台会等自发民间性组织,取保留态度。有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区域钱庄,仍然依民间习惯规范,而其中规模比较大的、管理比较良好的,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其向村镇银行等微型正规金融机构转型过渡,将其逐渐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中来;而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地下钱庄,国家要明令打击和严厉取缔的。 ② 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基金会等较为正式的组织,促其转型为纳入正规监管的金融机构体系,仿照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管理。 (三)外部环境完善——市场完善+政府支持两手协调 金融只有在好的市场中才能健康。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正确处理好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共存关系,才是民间金融能持续健康运作下去的基础。在农村市场中,民间金融需要认清自己的出路:正规永远是市场最需要的。自发而生的民间金融,必须定位于填补融资空白以获得市场份额,只有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与正规金融相得益彰才可成为农村资本市场细分中的肱骨。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国情的特点,金融改革或多或少存在着政府和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利益捆绑、金融改革过分依赖政府主导的路径。从发起台前操作转向幕后引导,转变政府调控形式至关重要。政府需要开源,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大的投资希望项目上,如基础设施建设、科研产品开发、能源运输等。既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又让民间资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结论 合法化是民间金融的必然趋势。《山海经》记载“鲧治水,堵而不疏,终致洪水滔天。禹治水,既堵更疏,十三年乃成”。对农村资本市场而言,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缩小金融资源分配方面固有的城乡差距、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这些都需要民间金融这一份子的合理发展。毋庸置疑,民间金融需要被社会公开承认,通过其自身存在问题,完善专门的法律规章,提高对其的监管质量不断来规范其交易形式的良性发展。总而言之,我们要让民间金融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发挥自身价值作用,使得其更好在我国的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西结合,城乡统筹,量体裁衣。未来农村民间金融路在何方,最根本的方向一定是要走出自身的特色。对政府而言,发展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并不是多多益善、推出种类齐全的民营金融企业,重点在于民间资本的供需应获得与进入金融体系的官资一样的合理名分和同等机会。对农村而言,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效果不是看机制建立、制度监管得有多周到,而是看其是否能够协调农村金融供需,搞活农村资本利用。 参考文献: [1]汪洁.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根源及其发展趋势[J]. 经营管理者,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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