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3、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19摘 要信托计划名称:*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内金融市场上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为永续存续,当且仅当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信托可终止。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
2、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根据申购、赎回情况调整。信托单位认购/申购价格: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0000元,认购价格为1元。申购价格根据开放日前一日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普通信托单位净值确定。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目 录一、绪言3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3三、信托执行经理4四、信托计划保管人4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5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条件和方式5七、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8八、信托合同内容摘
3、要13九、风险警示18十、法律意见书概要18十一、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18十二、备查文件19一、绪言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编写。本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
4、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或信托计划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其他受益人共同接受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信托合同。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各词语的具体释义详见信托合同。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
6、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信托执行经理1、受托人指定陆人秀、周文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具体情况如下: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披露。四、信托计划保管人受托人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银行担任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保管信托资金。1、保管人的地位(1)信托计划项下银行保管账户内的资金由保管人进行保管。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或合同,下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
7、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为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协议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根据保管协议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2、保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注册地址: 负 责 人: 经营范围: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计划名称*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境内金融市场上具有
8、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三)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为永续存续,当且仅当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时,本信托可终止。(四)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根据申购、赎回情况调整。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首次申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
9、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首次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首次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在信托单位推介期和开放日,申请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首次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首次申购申请,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方式进行。(
10、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并足额缴付认购/申购资金后,于其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起成为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之一。委托人/受益人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受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束。2、委托人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申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
11、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申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5、委托人保证
12、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三)认购/申购价格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0000元,认购价格为1元。申购价格根据开放日前一日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普通信托单位净值确定。(四)资金要求与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委托人认购/首次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含),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如果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委托人须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五)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六)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方式1、投资者应当在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及预约申购期签署信
13、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文件,并在推介期及预约申购期将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募集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实物现金认购/申购,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如下:账户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 】开户行:【 】2、信托计划成立日及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认购/申购资金全部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账户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 】开户行:【 】(七)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的流程1、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应于推介期内(适用于认购)或者预约申购期内(适用于申购)任一工作日的北京时间11:30前到受托人办公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推介
14、机构办理手续。受托人有权开放委托人以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具体以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的记载为准。2、委托人认购或首次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1)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一式二份;(2)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3)信托合同一式二份;(4)委托人身份证(机构委托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5)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6)如果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低于人民币1
15、00万元,委托人须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3、委托人追加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须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1)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一式二份;(2)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4、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无须缴纳认购/申购费用。七、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年【 】月【 】日至201【】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单方面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办理认购信托单位的手续,包括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
16、资金。(二)信托计划的成立1、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信托计划方可成立,具体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含在受托人网站上发布的成立公告):(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资金已全部划入信托财产专户;(2)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募集的信托单位达到1,000万份(含1,000万份)以上。2、信托计划成立的,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受托人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3、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
17、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所取得的全部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推介以及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能否足额募集以及信托计划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三)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和封闭期1、信托计划开放日(1)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当月【10】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调整信托计划开放日的频率,亦有权暂停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受托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暂停赎回的原因。2、临时开放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
18、情况安排临时开放日。但应在增设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提前公告(非于开放日进行的申购应为无效申购)。3、封闭期见信托合同定义部分。(四)信托单位的申购1、申购以金额申请,即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确定申购金额,受托人在根据开放日前一日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普通信托单位净值确定投资者可申购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确认。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前一日信托单位净值。因本信托计划不使用下层信托计划的估值结果,因此开放日前一日信托单位净值即为开放日前一日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普通信托单位的净值。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于开放日申请申购信托单位的,应在开放日前一个月至【10】天
19、的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临时开放日或受托人同意的除外)。若有效申购的申请文件未能在开放日前,按照上述时间要求送达受托人的,则受托人无义务接受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购申请。成功申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其缴款日至申购开放日期间的银行利息,由受托人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未能成功申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托人于该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于银行付息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缴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委托人。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终止。4、受托人收到委
20、托人应提交的信托文件且委托人交付的申购资金到账后,受托人于开放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种类及其份数。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1)出现如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不可抗力;当受托人认为暂停申购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受托人、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如果委托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应退划给委托人。(3)信托计划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五)信托单位的赎回1、信托单位赎回的原则(1
21、)赎回价格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格根据开放日前一日信托单位净值,即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普通信托单位净值确定。赎回以份额申请,即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确定拟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受托人在根据开放日前一日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普通信托单位净值确定投资者可赎回的金额。赎回金额=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开放日前一信托单位净值。(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有权于开放日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申请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10万份;赎回后该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应当不低于10万份,否则视为全额赎回。2、信托单位赎回的流程(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经至少提前【1】个月提交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一式
22、二份),委托人可以于开放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若有效赎回的申请文件未能在开放日前,按照上述时间送达受托人的,则受托人无义务接受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2)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的,应指示保管人于T+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内将赎回款项从信托保管专户划出,划往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交易对手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导致的延误除外)。3、赎回费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无须缴纳赎回费。4、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出现下列情形,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不可抗力的原因
23、导致信托无法正常运作;因本信托计划在投资运用信托计划项下的赎回申请被拒绝或暂停的;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信托赎回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信托计划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5、强制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受托人有权增设临时预约申购期,并对届时存在的信托单位实施强制赎回,赎回原则参见本款第1项:(1)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的变化,导致本信托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的;(2)投资运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规模过大或者过小,无法配置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信托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信托
24、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投资运用信托计划受托人可能要求本信托计划强制赎回;(3)受托人、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4)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5)受托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强制赎回信托单位将能更好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的,本信托终止。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一)信托计划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定向投资于“*信托*投资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投资运用信托计划投资于境内金融市场上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投
25、资收益。(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信托财产的管理(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
26、查询。(4)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计划)资产分别管理。(5)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定向投资于投资运作计划后,受托人仅对投资运作计划进行估值,不对本信托计划单独进行估值。委托人知悉受托人这一管理方式,并予以认可。2、信托财产的运用(1)投资目标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2)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内金融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长期资产配置(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信托贷款、债权、股权、各类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等。流动性资产配置(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
27、1年):A.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B.银行短期理财产品;C.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对上述投资范围进行变更。受托人若对投资范围做出变更,将以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3) 投资限制投资比例限制A.中长期资产配置,比例不超过80%;B.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20%。受托人每日统计流动性资产余额和占比,当流动性资产比例低于信托总规模的20%时,须尽快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受托人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受托人若对投
28、资比例限制做出变更,将以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期限限制信托计划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剩余天数不得超过30个月。当出现信托计划投资组合加权平均剩余天数超过30个月时,受托人须尽快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受托人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对上述投资组合期限限制进行变更。受托人若对投资组合期限限制做出变更,将以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对上述投资管理模式的风险业已知晓、全部理解并认可。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对上述合同正文及附件(包括任何有效补充文件)的内容及风险已均知晓、全部理解并认可。(三)信托财产的保管1、受托人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任
29、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即保管银行)。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银行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2)对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单独设置账户,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及其所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独立;(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指令,核对信托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6)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四)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本信托计划
30、定向投资于投资运作计划,本信托计划不承担任何费用。按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资运作计划承担。(五)信托计划资产的估值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单独进行估值,适用投资运用信托计划估值结果(参见*信托*投资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一条)。(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1)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和财务顾问费除外)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2)受托人以资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3)信托计划成立时的测算收益率为【】%/年。在本信托计划每一开放日1个月前,受托人可通过网络公告等方式对测算收益率进行调整。自该开放日起,信托计划所有信托单位,包括新申购
31、进入的信托单位及未赎回的原有信托单位,统一适用新的测算收益率。信托单位的测算收益率不因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而发生变动。测算收益率仅为计算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方便而设,并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第三方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二条。(七)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四条。(八)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清算和财产归属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2、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负责信托财产的报告、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信托计划的变更
32、、终止、清算和财产归属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九)信托受益权的登记、转让、质押与继承本信托计划不接受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赠与和质押。信托受益权的登记、转让、质押与继承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六条。(十)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委托人的权利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等,委托
33、人的义务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一)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现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等。受托人的权利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等。受托人的义务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十二)受益人大会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组成。受益人大会的组成、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召开方式、召开条件、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34、会议费用等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九条。(十三)违约责任信托文件各方应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文件的部分或全部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十四)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详见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十五)其他事项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与信托合
35、同共同组成信托文件,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九、风险警示(一)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各种风险。(二)本信托计划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积极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巨额退出风险、顺延或暂停退出风险、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数变动风险、特别提示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36、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十、法律意见书概要律师,依据与受托人签订的法律服务文件,对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一、信托文件的效力
37、、解释和说明1、受托人自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2、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经受托人公布,构成对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定,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参与信托计划即代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内容。十二、备查文件1、*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号:【】);2、*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3、*信托*投资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4、*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5、*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6、北京市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二一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