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2023—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1.5 资金来源: 。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所有内容 。
2.2 工程总面积: / 。
二、协议文献及图纸
第3条 本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协议条款
(3) 中标告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4条 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合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均对本协议具有约束力。
4.2 合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XX)。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 。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规定: / 。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协议(GF-2023-0202)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 / 。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成具有施工条件的具体规定和完毕的时间: 开工前 。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规定: 开工前 。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规定: 开工前 。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
(5)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规定: 开工前 。
(6)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
(7) 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毕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规定: 执行通用条款 (GF-2023-0201)。
(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4) 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规定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5) 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规定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6)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按照创文创卫及防尘治霾相关规定 。
(7)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开工前 。
11.3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延期开工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不批准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告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因素停工的,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因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因素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4) 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等因素导致停工;
(5)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6) 发包人批准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7)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五、质量与检查
第15条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属地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6.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施工设计中明确和施工工序中需要的中间验收部位 。
16.2 当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成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方检查。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规定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期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7条 安全施工
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8条 事故解决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解决。
七、协议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协议价款
19.1发包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9.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 元
第20条 协议价款的调整
20.1 本协议价款按照招标文献中规定,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变更签证单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方式拟定。
20.2协议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协议价款的调整方式:双方协商约定 。
第21条 工程量的确认
2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竣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三日内 。
21.2 发包人核算已竣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三日内 。
21.3 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因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完毕相应协议工程量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并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协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及时完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支付不超过工程结算总价90%工程款;剩余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园建工程及绿化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确认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完毕(不计利息)。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3.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3.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双方协商约定 。
23.3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结算审计不及主材价格 。
第24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4.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 。
24.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4.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向本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
九、工程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告知,承包人按照告知进行变更。假如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规定,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行,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签证。
第26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或签证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7条 拟定变更价款
27.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告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7.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8条 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献后10日内组织验收。28.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8.3 因特殊因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9条 竣工结算
29.1 双方办理工程验罢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9.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9.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送交第三方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十一、质量保修
第30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0.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所有内容 。
30.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
(2) 绿化种植工程: 。
(3) 喷泉、喷灌工程: 。
(4) 其他附属工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1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告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1.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告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1.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成2级养护标准。
31.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2条 保修费用
32.1 保修费用由导致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承包方 。
第33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 。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4条 违约责任
3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
34.2 因承包人因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双方协商 。
34.3 因承包人因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规定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
34.4 其他: / 。
第35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属地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6条 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37.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规定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7.3 因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8条 协议解除
3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38.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别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3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涉及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38.4 协议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规定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协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
38.5 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9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39.1 本协议自 双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
39.2 本协议在双方完毕了互相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0条 协议份数
40.1 本协议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份数 四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1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