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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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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适用工业项目)甲方: 乙方: *年*月11 /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适用工业项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受让人:_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出让人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权益所必需的权益

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设备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支付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坐落于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备_通,即通_。 (二)周围基础设备达到_通,即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3、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_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备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依照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_内,一闪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

4、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各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

5、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 附属建筑物性质_;建筑容积率_; 建筑密度_; 绿地比例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即不得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所、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备。 第十三条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协议第四条商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商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

6、、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备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_元)。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0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括出让金支付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府:(一)_(二)_ (三)_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年_月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关于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备同

7、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关于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按本协议商定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出让金总额所有付清),应持本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所有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备,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二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依照

8、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关于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政府保留对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城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第二十二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形下,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提前收回土

9、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本协议商定已经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协议商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第一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_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项规定之条件: (一)依照本协议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履行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依照本协议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受让人

10、未按本协议商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备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各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协议;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协议。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协议和登记资料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协议和登记资料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11、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各方应在相应的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协议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需要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

12、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据有关本协

13、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依据有关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本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未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形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号码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受

14、让人必须依照本协议商定,及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受让人未能及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天按迟延支付费用的_向出让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五条受让人按协议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依照协议商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及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

15、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当依照协议商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协议商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_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关于部门的行为或者功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协议商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

16、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依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十八条受让人未能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商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协议第七条商定的基础设备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并按本协议商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_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依照商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四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办公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新的办公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

17、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 在缔结本协议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协议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依照本条第_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8、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签订。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章):_ 受让人(盖章):_ 住所:_ 住所: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电话:_ 电话:_ 传真号码:_ 传真号码:_ 电报:_ 电报: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19、邮政号码:_ 邮政号码: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说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二、本协议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协议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详细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协议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依照各方实际商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项;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依据有关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履行拆迁和场地平整的

20、,选择第一项,未履行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项,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备条件按各方商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详细说明基础设备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五、协议第六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出让年期的起算日期可视不同情形,自实际交付土地,或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之日起计算。但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六、协议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各方商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选择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项,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为60日。

21、 七、协议第十一条中,应依据有关*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监控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5号)规定的监控指标,详细确定最低投资额、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用地比例等。 八、协议第十二条中关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用地比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实行集中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的,不需要在协议中载明本条款内容。九、协议第二十三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属于第七条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贴价优惠的,选择第三项。 十、协议第三十六条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中,受让人超过协议商定的功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十一、协议第四十四条关于协议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依照第二项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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