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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食品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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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二一五年 月增资协议本增资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创始股东:身份证号码:住所:北京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标的公司: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标的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1. 标的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2. 公司现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具体见第2.2条),称为“创始股东”占股85%;联合创始人宋佳旭占股15%。3. 投资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拟通过增资的方式投资标的公司;4. 标的公司及创始股东一致同意投资方向标

2、的公司增资,投资方同意在依据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1.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次交易指投资方依据本协议对标的公司增资的行为。付款日指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认购价款的日期。工作日指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关联方就任何人士而言,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人士,受控于该人士或与该人士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子公司)。“关联方”和“关联”应有相应的含义。为本定义之目的,“控制”(包括相关的“受

3、控于”和“受共同控制”)在和某人士一起使用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主导或决定该人士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不管该等权力是通过拥有具有表决权的证券或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来实现。送达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交易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成: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增资认购价款,以及投资方委派的人员出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法律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式颁布并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

4、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判例。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第二条 增资及增资认购价款的支付2.1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投资方同意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同意接受该等增资。2.2 各方同意:(1) 投资方出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下称“增资认购价款”)认购公司含爱医+项目(“标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修涛持有标的公司10%的股权,投资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的股权。2.3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序号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出资额(元)持股比例(%)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5、1 85%75%2 %5010%3 15%15%合计100%100%2.4 本协议生效且下列条件均满足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向标的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增资认购价款:(1) 创始股东同意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向标的公司增资,并作出股东会决议;(2) 标的公司股东会已通过决议,批准经修订或重新起草的、内容经投资方认可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3) 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已经批准修涛,李薇在付款日分别成为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该董事自付款日开始行使董事权利;(4) 依投资方判断,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公司的业务、财务、经营状况不存在严重不利的变化,也不存在任何情况的改变可能会导致对标的公司的业务、运

6、营、财产、财务状况、收入、情况或前景造成严重不利影响;(5) 未发生创始股东或标的公司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承诺与保证,或者创始股东或标的公司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声明和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情况;(6) 投资方完成并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审慎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审慎调查、法律审慎调查及财务审慎调查);(7) 投资方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其投资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已经取得并持续有效。2.5 标的公司及创始股东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15日内向投资方递交上述先决条件已满足的书面确认函及书面支持文件。如果上述先决条件未在本协议签订日后的60日内全部获得满足,并且投资方对未获得满足的先决条件未

7、予以书面豁免或同意给与宽免期,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该项终止不影响各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2.6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认购款将仅限于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市场推广、人员招聘及行业资质申请等经投资方事先同意之用途。若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违反本条约定挪用增资认购价款的,视为重大违约,投资方有权力追究创始股东法律责任,并有权力要求创始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本次投资额加上按10%的年投资回报率计算的利息(自投资方支付增资认购价款之日起算至投资方收到股权回购价款之日)。创始股东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一(1)个月内全额支付回购价款。延迟付款的,创始股东应按照应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

8、一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各创始股东对回购及付款义务负有连带责任。第三条 增资手续3.1 在本协议第2.4条的各项条件均满足后,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创始股东和投资方均应积极配合。在标的公司收到增资认购价款后的十(10)日内,应当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2 非因投资方原因,在上述3.1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则投资方可以要求标的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在投资方指定的宽限期内,标的公司仍未完成的,投资方可以单方面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标的公司应在收到解约通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退还已收到的增资认购价款,并自投资方支付增资认购价款之日

9、起至收到标的公司退还的增资认购价款之日止,标的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支付的增资认购价款的千分之三/每天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3.3 标的公司在收到投资方支付的增资认购价款后,应在三(3)日内向投资方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3.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协议各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须缴纳的税款由各纳税主体自行承担。3.5 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各方同意,除创始股东和标的公司在增资手续完成之前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发生的,或因创始股东或标的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

10、有关标的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均由创始股东承担。第四条 公司治理结构4.1 修涛有权成为公司董事。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召开股东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名,修涛出任公司董事,并确保修涛董事连选连任。(1) 本次交易完成后,就以下事项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须获得标的公司股东(股东会会议)或者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2/3以上表决权的书面同意(视股东会及董事会权限范围而定)及修涛董事同意,并且必须含有投资方的赞成票(股东会决议):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股权,或任何可能导致公司股东结构的重大改变;(2) 分立、合并、兼并、重组

11、、变更公司形式、清算或解散;(3) 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且导致创始股东的关联总持股降至51%以下的,或任何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交易;(4) 出租、转让或者对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全部或主要财产采取限制权利的处置行为,或向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5) 公司或任何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6) 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累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7) 章程的制定或修改;(8)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9) 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贷款和借款;(10) 提供给任何人累计超过人民币

12、10万元的赔偿;(11) 提供给任何人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包括公司主要管理层);(12) 税后利润的分配;(13) 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命及更换;(1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15) 公司年度预算;(16)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捐款;(17) 重大法律事项的解决;(18) 税后利润的分配及亏损补偿方案;(19)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及变更;(20) 所有的关联交易。第五条 投资方的特别权利5.1 知情权5.1.1 公司应保证投资方有权平等获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公司开展核定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情况、任何重大或

13、潜在的债务及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诉讼和其它突发债务)的情况。5.1.2 投资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公司应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资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1) 每日历月最后一日起十(10)日内,提供该月度财务报表;(2) 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提供该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它附表;(3) 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九十(90)日内,提交下一会计年度的年度预算(草案)及公司运营计划;(4) 按照投资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投资方被适

14、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5.1.3 标的公司所有的会计报表编制需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并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1.4 投资方有权对公司的财产、帐簿和其他记录进行考察,并于合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5.2 优先购买权5.2.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创始股东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同等条件下,投资方有权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股权。5.2.2 创始股东向非标的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应于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前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方,说明其拟转让股权的数量、转让价格及拟受让方。投资方可以在收到前述转让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

15、以书面通知方式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如投资方未在十五(15)日内向创始股东发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则视为其放弃该等优先购买权。5.2.3 上述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创始股东为股权激励目的向管理层进行股权转让或投资方认可的其他情形。5.3 随售权5.3.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创始股东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应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投资方,投资方有权要求选择以同等价格及条件与创始股东按比例共同向第三方出售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若创始股东决定将其在公司的股权减少至低于50%的,在第三方拟受让股权数量范围内,投资方有权优先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只有在投资方拟出售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6、转让后,创始股东可根据第三方拟受让的股权总数减去投资方出售的股权数,再向其转让相应的股权。5.3.2 投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将是否随售的决定书面通知给标的公司,否则,视为放弃随售权。5.3.3 若创始股东违反本协议上述条款约定,侵害投资方随售权的,创始股东承诺其相关处置行为无效。5.3.4 上述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创始股东为股权激励目的向管理层进行股权转让或投资方认可的其他情形。5.4 股权处置限制5.4.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创始股东出售、赠与、交换、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或在其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的,应取得投资方或投

17、资方委派的董事的事先书面同意。5.4.2 创始股东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不得使得其丧失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第六条 清算财产的分配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任何事项导致标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则在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投资方有权就标的公司剩余财产优先受偿。届时清算组中投资方应有权指定至少一名成员,并且标的公司清算报告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经投资方书面同意方得通过。第七条 竞业限制7.1 标的公司应与管理层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实体中担任任何实际职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18、、投资、参与、指导、受聘或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7.2 创始股东保证和承诺,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均应通过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股东及其任何关联方在投资方是公司股东期间均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投资、参与、指导、受聘或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或为此类活动提供便利,或在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实体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权益。第八条 后续事项第九条 保证和承诺9.1 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付款日,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对投资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1) 标的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19、人,公司实收资本已全部缴足,未发生任何抽逃注册资金以及出资瑕疵的行为,历次股权变更合法有效,已经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标的公司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权利,且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者潜在的重大纠纷;(2) 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本次增资交易完成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无论公司以何种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应书面告知现有投资者,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本轮投资的价格。若公司在未来融资存在比本次投资交易更加优惠的条款(最优惠条款),则该最优惠条款自动适用于现有投资者。(4

20、) 本协议构成对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和规定不会违反其正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其为协议一方或对其有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5) 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一直维持正常稳定,且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将保持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及一致性,其业务、经营、资产或财务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更。标的公司的业务应根据合理的商业原则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适当而有效的经营;(6) 标的公司保持其自有的或在其业务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重大资产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正常的自然损耗除外);(7)

21、 标的公司在各个重大方面遵守其所适用的法律;(8) 创始股东及管理层人员未另外从事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9)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达到或超过公司净资产金额1%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未收到将被提及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任何形式的通知;(10) 除标的公司已经向投资方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已经在或能够在标的公司的业务中使用的、标的公司的业务所必须的或与标的公司的业务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已经注册)均由或将由公司合法拥有,或者经所有权人同意获许可合法使用;均不受限于向他人提供的任何产权负担或任何许可或授权。标的公司的经营及其产品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

22、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据标的公司和创始股东合理知悉,任何第三方从未提出或威胁提出存在该等侵权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第三方对标的公司使用与其业务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争议,提出或威胁提出任何权利主张;(11) 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已经向投资方提供了实施本次增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且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2) 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标的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13) 创始股东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标的公司在经营资质、合同履行、公司内控、会计记账

23、、财务管理、保险、环境保护、税务、劳动及社保等公司经营的各方面遵守所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经营合规性”);(14) 创始股东保证,如果标的公司因本协议签署日前在经营合规性方面的瑕疵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包括被主张违约责任、支付罚款、补缴费用、支付额外费用等),或者需清偿任何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发生但未向投资方披露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则有关经济损失、负债及或有负债均应由创始股东承担,若标的公司先行支付的,创始股东应及时向标的公司进行补偿。9.2 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付款日,投资方对标的公司和创始股东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 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

24、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规定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不违反其合伙协议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约定;(2) 其已经为完成本次交易准备了足够的资金或作了充分的资金安排,且该安排足以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按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有关资金来源合法。第十条 违约及其责任10.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保证事项,或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与事实严重不符,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赔偿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

25、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10.2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增资认购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10.3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1.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11.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 标的公司/创始股东违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保证和

26、承诺的;(3)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能更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11.3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11.4 本协议被解除后,各方均可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之行动,使各方恢复到签署日前之情况,且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十二条 保密12.1 对于一方在准备和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财务和商业等保密信息,其他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得到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12.2 对于投资方在审慎调查

27、过程中已经或将要获得的任何有关创始股东、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信息,投资方有权向其外聘专业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披露,但应确保有关机构和个人以与其同等程度对所获信息进行保密。12.3 对于并非由于任何一方未经授权的披露而为公众所知或者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上述禁止不适用。如果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一方披露该等信息,则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迅速告知另一方。12.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及各方各自的任何信息,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任何与承诺相反

28、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保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公开的除外。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3.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13.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投资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14.1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

29、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14.2 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创始股东: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环星大厦E座204室邮编:100191传真号码:010-51551303电子信箱:shihongxin投资方: 联系地址:收件人:邮编:电子信箱:标的公司: 地址:北京 收件人: 邮编:100191传真号码:010-51551303电子信箱:shihongxin14.3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系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地址变更通知。第十五条 附则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被判无效,则该规定应被视为没有效力,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他规定的效力。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以一项有效和可执行的规定作为替代,该规定应与原规定的意图尽可能地保持一致。15.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三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由标的公司留存及办理工商备案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投资方:(签字)标的公司:北京 食品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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