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xx六十九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第【1】期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年 月 第【1】期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认购委托人: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委托人”)法定代表人:x联 系 人: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xx认购受托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法定代表人:x联 系 人: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 真:x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
2、相关协议的约定,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2、现认购委托人拟向xx信托申请通过“xx六十九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第【1】期信托单位(以下简称“信托”/“融资性资金信托”)进行融资,并委托xx信托按照相关规定代为缴付保障基金认购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以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约定,认购委托人与xx信托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保障基金的认购1、对于xx信托拟以第【1】期募集资金向认购委托人提供的融资,认购委托人应按照如下方式缴纳保障基金认购款:认购委托人授权xx信托,在xx信托以第【1】期募集资金向认购委托人放款当日,xx信托应根据本协议中认购委托人的授权将融资本金所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即“xx信托当次发放的融资本金金额1%”)直接划付至xx信托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缴付保障基金认购款;剩余融资本金金额仍划付至上述认购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若xx信托分次发行第1期信托单位并分次向认购委托人发放融资
4、本金的,则xx信托于各笔融资本金发放当日按照xx信托当次发放的融资本金金额1%划付当次发放的融资本金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且认购委托人确认,第【1】期融资合同项下相关融资本金金额一旦按本条款约定划付至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及认购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的,即视为xx信托已完成相关融资款的发放。“融资本金”指xx信托在第【1】期融资合同项下向认购委托人发放支付的转让价款,下同。2、认购委托人在此确认:认购委托人授权xx信托,就认购委托人在第【1】期融资合同项下取得的融资本金代其缴付保障基金认购款,认购委托人确认其取得的融资本金金额为xx信托代其缴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与xx信托向其支付的剩余融资本金金额之和
5、。上述“第【1】期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第【1】期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第【1】期差额补足协议等。3、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应划入xx信托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账户名: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x 开户行:xx银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条 保障基金收益及其他安排1、自认购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将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入xx信托指定账户之日至xx信托将上述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专户之日止的期间内的利息按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xx信托在向认购委托人划付保障基金收益时与保障基金收益一并划付给认购委托人。上述期间内发生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调整的,则对应利息相应分段计算
6、。2、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认购委托人委托xx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收益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在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则根据保障基金公司提出且已经由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确定。3、在认购委托人已足额清偿完毕其在第【1】期融资性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偿付义务的情况下,xx信托应在保障基金公司与xx信托进行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内认购委托人享有的信托保障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金额(计算至
7、保障基金公司与xx信托的实际结算日)为限将资金划付至认购委托人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账户名:xx租赁有限公司账 号:x 开户行:x且特别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信托系按自然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当季度保障基金结算。因此,如发生保障基金公司及/或托管银行迟延向xx信托划付当期保障基金收益的,认购委托人同意,xx信托向认购委托人划付相应的信托保障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金额的时间可相应顺延。4、保障基金认购与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时间、收益分配与结算等事宜,由xx信托按照保障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执行。本协议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保障基金相关法律
8、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约定进行补充、修改的,xx信托应与认购委托人协商确认并按照该等补充和修改相应调整本协议关于保障基金的相关条款,但如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基金业协会、保障基金公司要求xx信托必须进行修改的,则xx信托有权单方面对本协议进行修改。5、认购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在认购委托人出现第【1】期融资合同项下违约情形时,xx信托有权以认购委托人认购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等额抵销认购委托人根据第【1】期融资合同约定届时应向xx信托支付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第三条 认购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认购委托人是依法成立、持续存在的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有权订立本协议,有权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
9、利和义务,并已有效地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以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四条 xx信托的陈述与保证1、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金融机构并保证合法经营。2、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第五条 通知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补充送达时,送达时间以传真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准。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
10、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当日为有效送达。3、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4、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5、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第六条 保密双方对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协议相关当事方以外的其他人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
11、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xx信托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5、xx信托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6、因xx信托处置融资债权时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相应披露。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七条 不可抗力1、本协议所指不
12、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他突发事件等。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
13、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补充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1、融资性信托项下第【1】期不成立的,本协议自动解除。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1、认购委托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足额认购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时,xx信托可以追究认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认购委托人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
14、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xx信托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要求认购委托人继续履行本协议;(2)要求认购委托人赔偿xx信托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3)如相关融资款已提供的,xx信托有权要求认购委托人提前清偿融资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融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4)有权不成立相应的融资性资金信托项下第【1】期信托单位,并宣布取消后续未提供的融资;(5)按照认购委托人与xx信托另行签订的其他合同行使权利。3、xx信托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当向认购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
15、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2、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xx信托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3、在争议持续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第十二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xx信托)签署协议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xx信托)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协议双方都清
16、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xx信托或认购委托人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3本公司(xx信托)严格禁止本公司(xx信托)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公司(xx信托)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本公司(xx信托)制度的,都将受到本公司(xx信托)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本公司(xx信托)郑重提
17、示:本公司(xx信托)反对认购委托人或认购委托人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款、第3款、第4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本协议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第十三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本协议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
18、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
19、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除非该无效条款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对其他条款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2、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3、本协议未作约定且与保障基金相关的事宜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约定的约定为准。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备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xx六十九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第【1】期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编号:【】)签署页,无正文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认购委托人:xx租赁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认购受托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