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驾驶罪调查汇报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以后,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组成其它犯罪,依据处罚较重要求定罪处罚。”自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以下:一、危险驾驶罪现实状况及特点(一)犯罪主体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2、从年纪上看,中年人居多。在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
2、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60岁以上0人,涉案主体年纪在30-50岁共15人,占62.5%。3、文化程度较低。24起案件中,小学、初中及以下文化15人,占62.5%;高汉字化3人,占12.5%;大学文化4人,占16.7%;大学以上文化2人,占8.3%。 4、无业者较多。24起案件中,无职业者12人,占50%;个体4人,占16.7%;有工作单位7人,占29.2%;学生1人,占4.1%。(二)涉案机动车依据涉案工具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轿车有23人,占95.8%;驾驶摩托车仅1人,占4.2%。可见,轿车为关键犯罪工具。(三)案发地点案
3、发地点集中在城区中心。依据统计结果,案发地点通常在城区中心商业街、酒店宾馆周围和交通干道。(四)案发时间午饭、晚饭后为发案高峰期。24起案件中,发案时间在下午13-15时有9起,占37.5%;15-18时2起,占8.3%;18-20时3起,占12.5%;20-22时8起,占33.3%;另发生在早上8时和晚上0时40分各1起,各占4.2%。(五)醉酒情况1、浅度醉酒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行为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80-100mg/ml9人,占37.5%;100-150mg/ml10人,占66.7%;150-200mg/ml3人,占12.5%;200mg/ml以上2人,占8.3%。从醉酒驾驶行为人所
4、述喝酒情况看。2、以白酒为主。从醉酒驾驶行为人所述喝酒情况看,仅喝白酒15人,占62.5%,其中喝二两以下白酒2人,占8.3%,喝二两以上白酒13人,占54.2%;仅喝啤酒4人,占16.7%,其中喝三瓶以下啤酒3人,占12.5%,喝三瓶以上啤酒1人,占4.2%;喝白酒和其它酒5人,占20.8%。(六)查处情况1、关键为设岗查获,造成交通事故较少。在所调查24起案件中,由民警设岗查获共20起,占83.3%;因违规或交通事故被查获4起,占16.7%,系因违规变更车道被查获,掉头时和其它车辆相撞,和前面车辆追尾,避让行人撞到路边花坛。2、现场检测结果较送医院检测结果低。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现场检
5、测结果低于送医院检测结果20起,占83.4%;现场检测结果高于送医院检测结果2起,占8.3%;仅现场检测或送医院检测2起,占8.3%。(七)刑拘情况危险驾驶行为人多被刑事拘留。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未被刑事拘留8人,占33.3%;被刑事拘留1-4天9人,占37.5%;被刑事拘留5-7天7人,占29.2%。(八)刑事处罚多为拘役缓刑并处罚金,实刑较少,处罚相对较轻。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12人,占50%;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7人,占29.1%;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1人,占4.2%;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
6、万元3人,占12.5%;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1人,占4.2%,这也是唯一一例判实刑危险驾驶罪案件,此案中行为人为深度醉酒,酒精含量达成200mg/ml以上,在行驶过程中和前面车辆追尾。二、醉酒驾驶多发原因(一)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多年来,伴随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尤其是城镇居民,其汽车拥有量也呈不停上涨趋势。据2月中国社科院公布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汇报-披露,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已破亿,未来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成或靠近60辆。汽车数量增加是造成醉酒驾驶频发关键原因,而且伴随城区经济向乡镇转移,城镇结合部及乡镇醉酒驾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二)传统“酒文化”
7、影响。在中国历史文化中,酒和酒类文化一直占据着关键地位,其作为一个物质,却亲密地融入到大家生活之中,尽管在传承中华文化方面有着关键和主动作用,能够增加喜庆气氛,促进和人交往,调整人人际关系,但其负面效果也显而易见。有些地域饮酒成风,几乎无酒不成席,而且劝酒现象比较严重,这也使得醉酒驾驶多有发生,也是醉酒驾驶多发生在午饭和晚饭以后关键原因。 (三)对醉酒驾驶认识存在误区。 依据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行为人所述,大家认为只有醉酒后驾驶汽车才组成危险驾驶罪,而醉酒驾驶摩托车等则不会组成本罪;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好,即使喝酒了,但意识清醒,并没有醉,所以不属于醉酒驾驶;有人认为自己即使醉酒,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
8、,所以也不应该组成犯罪;也有些人认为喝醉了歇息多个小时就没问题了,在所调查案件中,有两个行为人在喝酒以后意识到酒驾危险性,休息了3-5个小时后驾车被查获。(四) 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依据调查结果,很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了。也有一部分人即使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行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在调查中,很多行为人称其吃饭地方距离家很近,即使喝酒不过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五) 查处力度大,处罚力度小。目前公安交警查处酒驾已经成为一个长久化机制,而据所调查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对于危险驾驶罪处罚多为缓刑
9、,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刑法惩治犯罪法律效果。三、 醉酒驾驶预防对策(一) 促进立法完善。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要求危险驾驶罪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酒驾”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要求过于笼统,只是要求了醉酒驾驶犯罪情节,而对量刑未作细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处罚多为缓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法打击力度,如所调查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判处实刑仅一例。所以应统一危险驾驶罪量刑,且合适加大其处罚力度。(二) 继续加大查处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要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坚持酒驾打击长久化,建立长久有效性、连续性醉酒驾驶整改机制;坚持日常检验和集中整改相结合,选择酒驾易发地点周围和易发时段有针对性地查处。(三)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要深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公民对法律法规了解和认识;充足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常态播报酒驾公益广告,形成强大社会效应。(四) 规范驾驶技术考评和驾照市场。加强对驾校培训管理,对学员驾驶技术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且建立一个长久考评机制,杜绝有驾照而无技术。 (五)创新管理手段,建立规范代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