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高效、稳定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202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3)
《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解决和贯彻纠正防止措施的工作程序,规定了与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范围
3.1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厂区范围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3.2 导致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但限度低于轻微事故标准(见5.3节)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未遂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制度管理。
4. 职责
4.1 环境安所有(以下简称“环安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帐(见附件1),组织轻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并协助其他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过程的监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事故调查或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并跟踪事故负责人解决、事故教育和整改措施的贯彻。
4.3 环安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生产部门以及设备部、行政部、财务部、研发部等部门参与上述工作。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质保部颁布实行。环安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质保部备案。
5. 术语
5.1 生产安全事故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以及其他因素忽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导致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5.2 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涉及:
①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贴及救济费);
② 善后解决费用(解决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与补偿费用);
③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5.3 事故等级
5.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轻微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3000~1万元;
② 有1人轻伤。
5.3.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
② 有2~3人轻伤。
5.3.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
② 有1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
5.3.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② 有1人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
5.4 重伤/轻伤
5.4.1 损失工作日5日~104日的失能伤害为轻伤;
5.4.2 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
损失工作日按《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计算。暂时性失能伤害没有标准的,按实际歇工天数计算。
5.5 失能伤害
致使被伤害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分为暂时性失能伤害、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6.事故报告程序
6.1 事故发生后,无论事发因素和事故影响限度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均应立即向本班组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或开发区安监局、消防局报告。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6.2 各班组、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问明现场情况。对于已导致1人以上轻伤和火灾、爆炸、中毒、大量物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如事故现场已有人员死亡,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由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专人向开发区安监局、管委会和开发区公安局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补报。
6.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根据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现场人员展开救援与抢救,并采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较大和重大事故,所有接到报告的公司管理人员均应在最短时间内达成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和公司统一安排参与事故救援。
6.4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干扰、阻挠事故报告或威胁、报复事故报告人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解决。
6.5 事故报告的基本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 事故的简要通过;
③ 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的人数);
④ 事故现场已经采用的应急措施;
⑤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⑥ 在拨打对外报警电话时,应同时报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总经理或其指定的专人在向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时,还应简要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
6.6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因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事故现场合有人员均有责任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7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环安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报告的重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导致的伤亡情况和损失概况,对事故因素和责任的初步分析,已经采用的纠正和防止措施等。
7 事故调查程序
7.1 事故调查职责
7.1.1 轻微事故由环安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调查。一般情况下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
7.1.2 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较大和重大事故,经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公司可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任组长,同时抽调公司内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公司职代会代表参与,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家参与。
7.1.3 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较大和重大事故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环安部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公司与调查组的重要接口部门,负责协调公司资源支持、配合事故调查。
7.1.4 环安部或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通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② 认定事故的因素、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解决建议;
④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纠正和防止措施;
⑤ 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2 事故调查管理
7.2.1 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规定其提供相关文献、资料。所有被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于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和干扰、阻挠事故调查的人员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事故发生部门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的公司主管领导在事故调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委外培训等事项。
7.2.2 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调查组成员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散布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7.2.3 财务部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记录,环安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事故发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规定,向财务部提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记录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记录结果经财务部经理确认后,报事故调查组或环安部。
7.2.4 轻微事故、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分别为10个、15个、20个和25个工作日(自拟定开始调查或自调查组成立之日起计)。环安部或调查组应在此期限内向总经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时,应经总经理批准,且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需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环安部负责提交。
7.2.5 事故调查需要委外技术鉴定期,环安部或调查组应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分析技术部、设备部、研发部、采购部等部门配合实行。等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7.2.6 环安部或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环安部报告编写人或调查组全体成员均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有不批准见时,由调查组组长裁决。调查组所有成员均有权保存个人意见,并有权向总经理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反映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7.2.7 总经理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环安部或调查组长是否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修改调查报告。重新或补充调查以及修改调查报告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7.2.4条规定的期限。
8 事故解决
8.1 事故责任者处罚管理
8.1.1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事故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公司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应充足考虑以下因素:
① 责任者的过错限度;
② 事故导致的危害后果;
③ 责任者纠正过错的态度和已经采用的纠正措施情况;
④ 责任者是初犯还是再犯;
⑤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和干扰、阻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从重处罚。
8.1.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涉及经济处罚的事项由财务部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决定一般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
8.1.3 公司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涉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留厂察看和解除劳动协议,在执行以上处罚时可并处罚款。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有规定的,按考核规定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不反复实行经济处罚。
8.1.4 对于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公司在给予其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同时,保存追究补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8.1.5 公司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决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均应向全体员工通报。通报内容涉及事故简要通过、事故责任分析、对责任者的处罚决定及其依据。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通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8.2 事故的纠正和防止措施管理
8.2.1 环安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总经理批复意见,协助整改措施的责任部门制订事故的纠正和防止措施。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纠正和防止措施经分别经部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行,较大、重大事故的纠正和防止措施经总经理批准后实行,必要时报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委会负责纠正和防止措施制定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8.2.2 环安部负责纠正和防止措施贯彻与实行过程的协调和监控,并在措施贯彻后向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提交贯彻情况报告。对于较大、重大事故,由安委会负责在纠正和防止措施实行一段时间后,向总经理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整改措施验证与评价报告。对实行效果未达成预计目的的措施,由安委会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商讨对策,修订方案,重新实行。
8.2.4 事故责任部门和环安部负责结合事故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人力资源部协助并监督实行。对于较大、重大事故,在教育与培训完毕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向总经理提交事故教育与培训报告。安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事故教育工作。
8.2.5环安部负责事故资料(涉及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人和责任部门解决文献、事故通报、纠正和防止措施贯彻情况报告、事故教育与培训报告等)的收集归档。调查组及所有涉及事故调查解决的部门均应及时将上述资料报环安部存档备案。
9 附件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帐
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台账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简述
人员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万元)
事故解决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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