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共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公司成员名,所占比例 %;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成员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第四章 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第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可以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运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理事长和执行监事各1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解决方案;
(五)审议批准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接受、答复、解决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修定章程、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解决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六)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七)组织实行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行情况;
(八)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协议等。
第十七条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规定成员大会予以纠正,对导致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补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别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盈余分派和亏损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派方案或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批准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重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六条 本社当年分派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局限性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出,且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九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算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清算方案分派剩余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一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署名(盖章):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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