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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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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本社成员共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公司成员名,所占比例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成员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第四章 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第四条 具有

2、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可以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

3、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运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第八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九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

4、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理事长和执行监事各1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

5、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解决方案; (五)审议批准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接受、答复、解决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一)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

6、以上成员提出;(二)执行监事建议。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修定章程、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

7、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解决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六)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七)组织实行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行情况;(八)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协议等。第十七条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第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

8、益行为时,有权规定成员大会予以纠正,对导致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补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六)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对成员大会负责。第二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第二十一条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别人与本社交易的佣

9、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七章 财务管理、盈余分派和亏损解决第二十二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三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派方案或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批准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10、,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五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重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二十六条本社当年分派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二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局限性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

11、的出资额。 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出,且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第九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第三十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

12、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算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六)按清算方案分派剩余财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一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全体设立人署名(盖章):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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